為購房,小夫妻“假離婚”?很遺憾,他們再也回不去了

結婚證、離婚證絕不僅僅是一張紙

那些為了經濟利益

考驗感情、試探人性

視婚姻為兒戲的故事

往往有著不太美麗的結局

為購房,小夫妻“假離婚”?很遺憾,他們再也回不去了

小夫妻想買大房子,決定“假離婚”

2001年,從河北來浙江杭州工作的小青結識了杭州本地人小明,二人自由戀愛後,攜手走進了婚姻的殿堂。婚後,二人住在小明婚前獨自購買的70平方米房子裡,隨後迎來了可愛的女兒心心,一家三口日子過得和和美美。

隨著女兒心心一天天長大,70平方米的房子顯得有些窄小。小明心中愧疚,覺得妻子、女兒跟著自己蝸居在小房子裡,太委屈了。而且這幾年也有了點積蓄,小明就尋思著改善下住房條件,再買套大點的房子,起碼能給妻子提供化妝間,給女兒提供間書房。小青也希望改善居住條件,二人一起看了一套總價為280萬元的位於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某小區的二手房,無論是房屋的大小還是地段,兩人都很中意。

可是不巧,浙江杭州開始實行了房屋限購政策、銀行限貸政策,購買二套房,首付需支付房屋總價款的60%。這讓二人非常為難,積蓄有限,實在付不起這麼高的首付,但是又很想買房。後來,小明提出,可以通過“假離婚”,離婚後以小青的名義購買房屋,這樣就可以享受30%首付的政策了,房子買好後再復婚。小青也覺得這方法可行。二人很快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並約定男方婚前的70平方米房產,仍歸男方所有。

為購房,小夫妻“假離婚”?很遺憾,他們再也回不去了

房子買好了,女方卻不願意復婚了

辦理完離婚登記後,卻由於其他原因,購買該房屋還是需要支付60%的首付。小明通過親友眾籌和銀行貸款,湊了150餘萬轉賬給了小青,並如願以小青的名義購買了房屋。

但是,房子買好後,小青卻以二人性格不合為由,不願意復婚了。復婚不成,二人就該房屋進行財產分割,卻始終達不成一致意見。為此,小明起訴至法院,要求:一、確認前述房屋系雙方共同共有;二、判令小青補償房屋折價款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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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至法院:錢算好了,家也散了

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法院受理後認為,根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可以證實小青、小明雙方具備借離婚名義,享受購房優惠政策後共同出資買房合意。而且離婚登記辦理後,小明陸續向小青轉賬150萬餘元,小青亦認可離婚後收到這麼多款項。因此,該房屋確實系雙方共同共有。根據雙方出資的比例,房屋的共有份額也能夠確認。

最終,小青、小明達成協議,該套房屋歸小青所有,小青支付小明房屋折價補償款人民幣180萬元的協議。鑑於小青拿不出那麼多錢補償小明,目前只能把房子掛出去賣掉。在支付小明補償款後,她打算用餘款買個小套在杭州生活,或者帶女兒回老家。

對小明而言,本來想改善住房,給妻子、女兒提供好一點的居住條件,沒成想,折騰了這麼久,家沒了,女兒也跟自己生分了,懊悔不迭。

為購房,小夫妻“假離婚”?很遺憾,他們再也回不去了

法官說法

一、在日常生活中,通過辦理“假結婚”、“假離婚”,鑽政策漏洞,從而達成某種目的行為並不鮮見。這種看似成本低又快捷的方法,從社會層面講,不符合大眾的道德認知;從法律層面講,其實也是隱患眾多,屢屢引發訴訟。

二、從程序上來說,當事人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雙方的婚姻關係即宣告解除,只要辦理離婚手續的夫妻是自願的,他們的離婚行為都是有效的。只要辦理了離婚手續,就是真離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所產生的後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三、辦理離婚登記後,能夠證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即使登記在一人名下,依然系共同所有。關於共有的份額,依照法律規定,共有性質不明時,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情形外,視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出資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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