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省公安厅、平顶山市委、市政府、汝州市委、市政府和平顶山市公安局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处罚。

三、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行为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殊车辆通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处罚。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给予处罚。

五、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造谣祸众、蛊惑人心,谎报疫情、警情,编造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复制、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六、疫情防控期间聚众打砸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疫情防控期间串联、煽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制止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以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或者以推销药品、“代销代购”“献爱心”等形式,诈骗公私财物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疫情期间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从重处罚;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阻断道路等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五、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政治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实施上述情形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律从重、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属党员公职人员的同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予以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110。

汝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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