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公安局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重大決策部署,認真執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省公安廳、平頂山市委、市政府、汝州市委、市政府和平頂山市公安局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效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給予處罰。

三、拒不執行政府疫情防控指揮部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給予處罰。行為人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或者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特殊車輛通行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給予處罰。違反疫情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或者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給予處罰。

五、利用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方式造謠禍眾、蠱惑人心,謊報疫情、警情,編造有關疫情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覆制、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和《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給予處罰。

六、疫情防控期間聚眾打砸搶,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醫療機構等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七、疫情防控期間串聯、煽動、組織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制止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的,依照《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給予處罰。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以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義,或者以推銷藥品、“代銷代購”“獻愛心”等形式,詐騙公私財物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疫情期間參與賭博賭資較大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從重處罰;聚眾賭博或者開設賭場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賭博罪或者開設賭場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未經批准擅自設卡攔截、阻斷道路等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違法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十五、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政治穩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實施上述情形擾亂疫情防控秩序、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一律從重、從嚴追究法律責任,屬黨員公職人員的同時移送同級紀檢監察部門。

歡迎廣大市民群眾在疫情防控期間對違法犯罪行為積極予以監督舉報,監督舉報電話:110。

汝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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