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社保受疫情影響可在疫情解除後3月補辦

1.社保逾期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完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通知:因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2020年一次性補繳或定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放寬時限要求,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疫情結束後補辦,並在系統內標識。逾期辦理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完成。

——摘自《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7號)

2.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

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4號)有關規定,按照一類補助標準,對於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採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補助;對於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補助。補助資金由地方先行墊付,中央財政與地方據實結算。中央級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屬地化管理,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地方後由地方財政統一分配。

——摘自《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

【補充】各單位財務人員,上述補助肯定會有政策明確免個稅,各單位申報個稅時暫時按免個稅處理,當年非典已有政策。

自2003年1月1日起到2003年9月30日,凡承擔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務的傳染病醫院、綜合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單位中參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線醫務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臨時性工作補助,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01號)

3. 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

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全國範圍內將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可以視情況再適當延長,具體時間由省稅務局確定並報稅務總局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後,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與此同時,各地稅務機關要提前採取相應措施,確保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後,納稅人的稅控設備能夠正常使用,增值稅發票能夠正常領用和開具。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

【補充】《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於延長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的通告》:經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研究決定,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在全省範圍內將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3月6日。納稅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後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以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進一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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