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提高拆遷補償,現在當“釘子戶”拖延時間還來得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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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餘年之前的拆遷,通常都是商業拆遷,給多少補償都是開發商說了算。開發商衡量利益得失後,或許就會滿足“釘子戶”的一些高補償要求。

但是,隨著法治的進步,徵收土地房屋給多少補償有了相對更加明確的標準,“釘子戶”再想通過房屋徵收一夜暴富,顯然已經成為了不可能實現的事。

協商不出結果,“釘子戶”被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這則案例來自最高院的一份裁判文書。當事人李先生在上海市靜安區承租了一處公房,2012年,這處公房被納入了徵收範圍。

想提高拆遷補償,現在當“釘子戶”拖延時間還來得及嗎?

評估機構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後,徵收部門根據《補償條例》和《補償方案》向李先生提供了貨幣補償和安置房補償兩種補償方式。但因為李先生不認可《補償方案》,雙方一直沒能簽訂補償協議。

2015年,靜安區房管局向李先生確認是否要對評估結果申請專家鑑定,李先生拒絕了。後靜安區房管局報請靜安區政府對李先生的房屋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靜安區政府受理後組織雙方進行調查和調解,但未能達成有效調解

經過審查後,靜安區政府認為靜安區房管局提出的補償方案合法、適當,於是作出《徵收補償決定》,依法送達給李先生及靜安區房管局,並依法對《補償決定》進行了公示。

李先生不服補償決定,啟動法律程序提出異議,未獲支持

李先生不服,於是向上海市政府提起了行政複議。經審查,上海市政府作出複議決定,維持該份《補償決定》。李先生仍舊不服,於是又

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徵收補償決定》的作出程序合法,依據充分,職權正當,法律適用準確,並無不當,遂判決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經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判決駁回了李先生的上訴。

再審過程中,最高院經審理認為:

首先,從程序角度來說,李先生與徵收部門未在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徵收部門向靜安區政府報請作出補償決定,靜安區政府經審查調節後作出案涉《徵收補償決定》,並無不當;

其次,從《補償決定》內容來說,其補償的依據是房屋的證載面積乘以相應的係數後計算出的補償面積,以及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且用於對李先生進行補償的安置房也是上海市土地儲備中心安排的用於徵收地塊安置的房源,補償方案並無不當

最後,上海市政府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相關複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並無不當。綜上,

最高院作出裁定,駁回李先生的再審申請。

“拖字訣”已經過時,徵收過程中的每一步都要把握好

房屋徵收開始後,其中的每一項程序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要求進行。只要徵收程序出現了問題,那麼徵收相關具體行政行為就很可能會被依法認定為違法或被撤銷。

想提高拆遷補償,現在當“釘子戶”拖延時間還來得及嗎?

對被徵收人來說,徵收過程中有許多次行使法律救濟權利的機會。在制定補償方案時,被徵收人有權提出異議,督促政府對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對房屋進行調查評估時,被徵收人有義務積極配合,並向調查評估人員提供相關的材料,證明被徵收房屋的價值,也有權對評估結果申請複核和專家鑑定;徵收決定的作出程序不合法或缺少必要的審批手續時,被徵收人有權通過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請求確認徵收決定違法。

所以說,一旦被徵收人發現徵收程序存在問題,或徵收補償不合理,被徵收人就一定要積極行使自己的救濟權利,絕不能以為只要自己多“拖”一些時間,補償就能自己提高。

反過來,如果徵收程序合法,補償合理,那麼被徵收人即使拖延時間,也很難像從前那樣得到超出正常標準的補償。

想提高拆遷補償,現在當“釘子戶”拖延時間還來得及嗎?

最後提示各位被徵收人,如果您認為徵收方給出的補償方案不合理,補償條件有問題,那麼一定要積極針對《補償方案》和評估結果提出異議,積極行使自己的救濟權利。一味拖延,是沒法幫被徵收人提高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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