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請律師打官司,是先付律師費,還是官司結束以後再付律師費。有沒有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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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問這個問題,我非常可以體會當事人到心理。如果先付了費用,律師會不會不盡心盡力打官司?後付費律師會有壓力,才會更加努力。但如果換個角度來想想也許完全不是這樣。

想法1:一個案子當事人前期已經付了很多費用,而另一個案子前期沒有收費,約定勝訴後提成。只要是訴訟都是有爭議的,都有勝訴敗訴可能,當事人已經付了很多費用,如果不盡心盡力,當事人肯定是會感覺到的,一定會跟律師產生後續的爭議,而且已經付了這麼多的費用,律師花費更多的時間也是可以覆蓋成本的,所以律師一定會把精力放在這些付了費並且信任自己的案子身上。

想法2:那個前期沒有付費的,案件結果就算不好,律師也沒有收你費啊,你不能埋怨律師什麼。而且費用都沒付,律師努力很長時間還是有敗訴風險,最後還不被認可,還不如將打量時間把付費用戶的案子辦好,律師也是要聲譽的。

想法3:不排除一些完全不負責任的律師,盲目承諾,前期不收費,訴訟也不用心,就是碰,萬一案子贏了就可以收錢,反正也不用付出什麼努力,什麼案子都接,贏不贏無所謂。

一個案子需要付出很多精力,一分錢沒有支付的情況下,試問哪個行業願意這麼做?除非是根本不需要付出太多精力純靠資源的一些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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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代理費常規收費

  常規收費是參照訴訟程序的級別進行,訴訟程序為“二審終審”制,即訴訟分一審階段、二審階段,首次提起訴訟即為一審,一審判決或裁定後,如一方當事人不服,即可提起二審,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一般情況不得再提起訴訟。但是現實中,判決之後還有執行程序的提起,即判決後如果對方不履行判決確定的內容,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以使判決內容得以實現(即平時所說的查封、扣押財產)。相對應的,律師收費也就有一審收費、二審收費、執行程序收費三個階段。

  二、律師代理費包乾收費

  包乾收費是指收取一次費用後將案件負責到底,即只收取一次費用而負責一審、二審、執行三個階段。收費標準在常規收費中一審收費的基礎上適當調高。

  三、律師代理費風險收費

  風險收費是指在執行到判決、調解、和解的款項之前,只收取較少的費用,待勝訴或執行到款項後再收取較高的費用。

  以上收費方式由律師和委託人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

  總之,律師收費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師費用都是由律師與委託人在一定範圍之內協商確定的。具體某一個案子如何收費以及收取多少律師費,都應該與律師個人協商確定,各地區的律師收費標準是不一樣的。

四、律師代理費收取規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託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價格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准執業的律師,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託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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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律師,我看到這個問題很想說說我自己感受,純屬個人感受,也用此讓更多人瞭解律師行業知識。首先,有些案件法律規定是不能風險收費的,比如刑事,行政案及其他。這是因為法律要保護當事人,也為了一些案,明明沒有道理的,但為了利益,當事人和律師無休止地去所謂的維權,浪費司法資源。第二,很多當事人都很希望可以事後拿到前後付費,其實這沒有考慮一種公平性。當事人覺得,你幫我拿到錢,我再給你付費很公平啊,你贏不了官司,憑什麼我給你錢。聽著很有道理,但是你要明白,是你請律師,不是律師求你,另外,你的事情必須去做,但是律師沒有必要付出這個代價和風險陪你玩這個遊戲。如果你不滿意,真的可以自己去起訴,沒有人強求你。律師付出大量時間精力,去賭輸贏,真的沒必要,因為很多案件是有爭議的,不是說肯定贏的,就算贏了,如果對方沒有錢,也不一定拿到錢。這個時間最少一年半,律師白忙一年半,到底為了啥,可能半路已經餓死了,有時半路沒有餓死,等當事人拿到錢了,當事人又會找各種理由推脫不給錢,這種事不少,這時律師想死的心都有了,不要認為當事人都是好人,我被當事人坑過的,所以心冷了。第三,對肯定能贏的,對方又有錢,比如民間借貸等,很多律師願意,如果十萬,按收到錢的30%,就是三萬,如果不是風險收費,就是1萬,所以這樣對比,並不是風險收費就好。看具體案情。第四,為什麼很多人覺得律師黑,其實就是因為貪便宜,不願意請正常收費的,結果選擇那些包贏的,有關係的,低收費的。我想告訴大家,我認識的同行律師95%是盡心盡力為當事人辦事,雖然結果不能控制。但是我們的收費不會便宜。第五,我建議請律師按前期收費和後期收費結合。比如說30萬的借款,可以前期1萬,後期贏了,拿到錢,再按後期的10%。這樣對大家都公平。第六,對那些一味罵律師的人,請你問問自己是否瞭解律師。第七,最後想說的是可能你是什麼人,就會找到怎麼樣的律師,影響因素有律師費,看人是否準等,成功的人有他成功的理由,可憐之人有可恨之處,是有一定道理。第八,對於全風險,我是不接的,除非是好兄弟或很熟的親戚。我覺得一個不懂得尊重律師時間和勞動的人,不會是一個好當事人。從我入行到現在,我只做過一個全風險的,因為他是我好朋友。其他人只要說全風險,免提。第九,請關注我,粉絲有點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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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律師收費,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曾在2006年制定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6〕611號)。各個省市也進一步制定了細化的收費標準,比如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粵價〔2006〕298號)。律師業務的類型不同,律師收費方式也會不同。

對於民事訴訟業務而言,律師收費可以分為固定收費、按時間收費、風險收費三類。

  1. 固定收費是在當事人簽訂合同之後就按標的大小確定一個固定的收費金額。比如20萬標的的案子,雙方約定一個審級(例如一審階段)的律師費為1.5萬元。

  2. 按時間收費是指雙方約定不同級別的律師費率,比如合夥人每小時5000元,資深律師每小時3000元,普通律師每小時1500元等等。律師在提供服務時記錄每個律師每天花費的時間,然後每月給當事人發送一份賬單,當事人收到賬單後支付律師費。
  3. 風險收費是把律師費用和案件判決結果相關聯的收費方式。比如標的20萬元的案件,雙方約定的風險收費可以是:簽訂合同時支付5000元基礎費用,判決之後按判決確認金額的15%支付勝訴酬金。

每種收費方式都各有利弊,也分別適用於不同的案件。

  1. 固定收費一般適用於當事人對結果比較有信心的案件。由於律師的收費沒有風險,總的收費金額會相對較低。但是,當事人可能會有律師收費之後不盡心辦事的擔憂。

  2. 按時間收費能夠反映律師實際投入的時間,應當是最合理的收費方式。但是,國內的當事人對這種收費方式接受程度較低,外國律師(包括國內的外資律所)用的比較多。當然,有些當事人擔心律師收費之後不幹活,也可以和律師約定按時間收費。
  3. 風險收費一般適用於當事人對案件結果沒有信心,但律師認為有訴訟價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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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的收取時間,這個並沒有法律規定,所以完全依靠當事人和律師之間的約定進行處理。雙方可以對於律師費的付款時間在委託代理合同中進行約定,可以先付律師費,也可以官司結束之後再付律師費,還可以選擇分期支付律師費。

當然,從實踐中來看,除了風險代理以外,絕大多數的案件都是在訂立合同之後便要支付約定的律師費。至於律師費的標準,這個影響的因素實在太多,有律師的因素,有當事人的因素等等,不過各個地方都會有相應的指導標準,可以作為參考。

可能很多人有擔憂,官司沒結束便支付律師費,律師還能否盡心盡責做事?這個擔憂其實是多慮的。當然,也不排除個別律師會有不盡職盡責情況,但從總體來看,絕大多數律師都是能夠遵守職業道德,依法依規為當事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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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大多數都是先收費,不管結果。所以律師完全憑良心。我曾經見過律師收了代理人的錢,然後給對方當臥底,故意把官司打輸,一案雙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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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沒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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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案件情況和經濟能力在委託時與律師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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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先收費,無需解釋那麼多。第一,有明文規定。第二,律師付出的是勞動,簽定代理合同,勞動即開始。第三,律師不承擔訴訟風險,後果由委託人負責。 不如此,就敢有人戲弄律師。再有,律師都是請,不是“僱”。你不相信他,可以另行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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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私結束後按事先合同約定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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