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連雲港法院在行動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連雲港法院在行動

臨近春節,農民工忙了一年都盼望著順利拿到工資回家過年。連雲港中院立案庭、執行裁判庭在一起涉及158名農民工工資的執行復議案件中,快立、快審、快結,有力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時間軸線:

2019年12月16日

海州區法院在執行馬某申請執行江蘇某建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對被執行人江蘇某建設公司在中國銀行無錫職教園支行開立的某賬戶予以凍結,該公司以被凍結的賬戶系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為由向海州區法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


2020年1月6日

海州區法院經審查後支持其異議,裁定解除對涉案賬戶的凍結。但申請執行人馬某對此不服,遂向連雲港中院申請複議。


2020年1月17日

連雲港中院立案庭收到移送案件當天即予以優先立案。市中院執行裁判庭收到案件後高度重視,優先安排處理該案,離春節還不足一週,為了能使農民工在春節前拿到工資,執行裁判庭遂在週末加班進行案情研判,決定採取書面方式對該案進行審查。經審查查明,案涉賬戶確係江蘇某建設公司用於發放農民工工資的專有賬戶,在被海州區法院凍結期間,有共計160萬元的農民工工資打入該賬戶,以用於發放給158名農民工。


2020年1月21日

連雲港中院執行裁判庭最終作出複議裁定,維持異議裁定,解除了對涉案農民工工資專有賬戶的凍結措施,為158名農民工及時拿到工資掃除了法律障礙。

  連雲港中院執行裁判庭經審查認為:對依法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賬戶,原則上不得采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劃撥,確保專款專用。本案中,根據江蘇某建設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涉案賬戶上的資金系專用於農民工工資支付,複議申請人馬某未能舉證證明該賬戶內資金存在與被執行人其他開支混同的情形。故對於該涉案賬戶及賬戶內資金,執行法院不應予以凍結和扣劃。


  簡單的一起案件,卻蘊含著不簡單的故事。連雲港法院暢通執行救濟渠道,高效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用“法律扶貧”助推 “精準扶貧”,依法保護案外人、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糾正違法執行行為,促進文明執行、善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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