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第三塊地(自留地),個別村民能以個人的名義佔用來種作物嗎?為什麼?

pangjie12


佔用,這個詞用得不太順耳,有點把農民本來就該得到的權益搞得“很不地道”的感覺。

前不久,中共中央 國務院 剛強調併發布了《關於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意見》,給廣大農民又吃了一顆定心丸,已經有自留地的,自己種植點自己愛吃的蔬果,甚至送給親朋好友,完全沒問題啊。

先了解一下自留地的概念:中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農戶經營自留地是一項家庭副業,可以充分利用剩餘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滿足家庭生活和市場需要,增加收入,活躍農村經濟。

可見,自留地實際已經融合在承包地裡,而且長期穩定不變,自留地和承包地在法律上已經沒有任何區別。在土地仍然由集體經營的村,有的繼續保留了農民自留地,供農戶種植蔬菜林果,發展庭院經濟。自留地的使用者對自留地享有長期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不得隨意調整、收回,但這並不能改變其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性質,這一點要格外注意。

自留地一般都在農戶的宅基地附近,雖然兩者都是農民長期使用的土地,但性質是完全不同的。農民的自留地一般都是農用地,主要用於耕種,在使用時不得擅自改變其農業用途,不得在自留地上建房、葬墳、挖坑和取土等。而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性建設用地,農民享有宅基地的資格權,其使用權可以隨農房的租賃而流轉。

在農村土地確權頒證時,自留地和承包地、宅基地一樣,都應當納入頒證範圍加以確認,但必須在表冊、臺帳和經營權證書上註明“自留地”。




姚耀1188


這是一個錯綜複雜的問題,要把這件事說清,先要把與此有關的許多事逐一說通。

自留地,這是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為了解決農民自家種一些小雜糧、蔬菜之類的東西,專項按人口給農民劃分的零碎小塊耕地,象我們生產隊,每人二分,我家四口人共分了八分,在村子附近的一個土壕裡。

後來農村實行責任田,土地承包以後,這情況就不同了,有的隊把這收回了,取消了自留地,而有的隊自留地不動,維持原狀。其實這倒也沒啥,具體到各家各戶,也較公平,因為你有他也有,收回都收回。

不過這幾年,國家對農民土地進行確權,有些問題就出現了。按上級的要求,必須對每塊土地都得進行仗量,可是到下邊實際操作起來,並非如此。加之,歷時巳幾十年過去,有些村組幹部多變,那當時分地的清單早就杳無蹤影,再是戶與戶之間,為了耕種方便,彼此進行地塊調換,有的雙方互相轉讓,反正開始分下的那自留地“居住地“,早已不知去向,面目全非。

這就給土地確權埋下隱患,有的戶把自留地確權進去了,有的戶未確權。據說,上邊的意見是一般主張自留地不予以確權。如果在這個小集體內都不確權,那就好,如果有的確了,有的未確,那肯定就不合理,難怪群眾有意見。

農村的土地權為集體所有,即現在的村民小組所有,所以,懇求有關部門,在自留地這個問題上,要尊重村民小組的意願,確不確權,讓他們發言,只要在全組的政策是一致的,就不會存在公平不公平之言,這個理誰也都想得來。希望朋友多加關注!


米貝夢


《農村的第三塊地(自留地),個別村民能以個人的名義佔用來種作物嗎?為什麼?》

題主提的問題,讓人有點不太明白。其一不知道“個別村民”指的是自留地的主人?還是其他的無關人員?其二若是自留地的主人,就不可能有“佔用”一詞,因為在自留地上種植作物是不違法的;其三若是自留地以外的人在未經自留地主人的同意下私自栽種作物,那才算是“佔用”的。



本人打小農村長大,在農村,自從1979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分田地到農戶承包耕植開始,每戶農戶名下除了有承包的責任田地,責任山林,還有一塊屬於自己用於建房居住的宅基地。而“自留地”的存在是比較特殊的,拿我們村裡來說,基本上都是各自擁有自留地的。


去年的土地確權之後,有的農戶將自留地確權,有的農戶沒有將自留地確。具體原因說辭不同,有的人說自留地本來就不屬於承包的責任田地範疇,所以不確權;而有的人說將自留地確權,更有利於農業補助款的領取……

那麼什麼是“自留地”呢?在法律性質上,自留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是一項家庭副業,可以充分利用剩餘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是農村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同時規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超過當地人均耕地的5%。




根據土地承包責任制的相關規定,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徵農業稅。

所以,題主在問題中提到的,說個別村民以個人的名義來佔用栽種作物的說法明顯就存在兩層意思。如果是承包自留地的本人在自留地上栽種農作物,就不存在佔用的說法,反之,如果不是自留地承包本人在自留地上栽種作物,那就是私自佔用的。




根據土地承包的相關法律法規,自留畜也歸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規定的免徵點以內不徵稅、不派購。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佔。


綜上所述,自留地等的經營權是受到國家保護的,任何人都不得隨意侵佔。各位條友,如有不同看法的,請在評論區留下您寶貴的意見或建議!(完)


攝界PHOTO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農村的自留地,個別村民能以個人的名義佔用來種作物嗎?為什麼?

自留地是中國農業合作化以後,為照顧社員種植蔬菜和其他園藝作物的需要,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少量土地。其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使用權由農民以戶為單位行使。每戶使用的自留地的數量,一般不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百分之五。看了定義以後我來回答你的問題,村民不能以個人名義的佔用,需要村集體分配後再使用。因為自留地是屬於村集體的土地,分配給各戶以後村民只有使用權,及在上面進行種植的收益權。

我小時候家裡就有5分田的自留地,家裡一般種植一些熟菜,比如辣椒茄子黃瓜土豆空心菜白菜等。我家大概用了有十幾年,因為在路邊後來路擴寬,就把修路佔用了。賠了幾百塊錢,後來那菜地就沒有了。村裡現在還存在這種情況,比如說今年前挖了幾口新塘,屬於村集體的但村裡又沒有人來管理,後來一戶人家在塘邊種植開荒,在塘裡放魚,那個魚塘就成他家的了。其實在普通眼裡看,塘是他家的了,但從法律層面來說,塘還是屬於村集體的。他只是有佔時的使用權,如果農田需要灌溉,會毫不猶疑的把塘水抽乾,而不會考慮他養殖的魚。






十二連塘埂


土地確權以後就永遠沒有自留地了,自留地已經成為了歷史。

既然土地已經確權,就不存在以個人名義佔用這一說法,題主要知道,現在的土地確權全部都是確權在個人名下,他自己的地,他想做什麼都可以,別人(特別是題主這樣的人)無權干涉和指責。

試問,你的地會讓他隨便佔用嗎?不會吧?


痴騎朽翁


在回答問題前,我們要先弄清楚農村的哪塊地是屬於自留地,自留地到底是屬於哪種性質,所有權到底是歸集體,還是歸個人?

據我所知,農村自留地是以集體的名義,根據人口數量的多少按人頭進行平均分配,包括宅基地在內,不屬於個人的私有財產,所有權仍然是歸集體,村民只有管理權和經營權。由於農村自留地數量不多,零零碎碎,不便於集體統一管理,所以就成為了村民家中永久性的固有土地,村民在自留地上想種植什麼就可以種植什麼,集體一般來說無權干涉?

以前的自留地,是集體專門留給農戶家庭種植蔬菜 、新鮮瓜果的私有土地,村民不但可以在自留地種植其它的經濟作物,還可以在自留地上,或者是自己的房前屋後搭建鴨棚雞舍,從事小型養殖業。

農村自留地,本來就是屬於村民的私有土地,和宅基地的性質一樣,不存在有任何的侵權責任和所謂的佔用?





用戶22954642155


你說的自留地在我們這裡已被人們淡忘了,所以說個別村民以個人的名義佔用來種農作物就無法回答了。在一輪土地承包時是分的類型(自留地、口糧地、勞力地)自二輪土地承包我們這裡就不再分什麼自留地、口糧地、勞力地的類型了,都是以每人600至700斤糧食,按不同地質畝單產,折成地畝分別以合同形式承包給農戶的,因此對你所提問題感到生疏吃力。報歉!


百川王佔功


沒有手續就不能。

自留地是集體用地,應該由集體支配,收入歸村集體。如果未經村民代表同意,沒有合法的手續,是不允許的。


法農檢


自留地是上世紀毛主席時代為關心農民的菜籃子而按當時人口平均劃給每戶私人的,並與宅基地一樣歸農戶私人所有。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到目前為止可以繼承。所以,他人是不可以不經戶主同意而隨便種植的。


1314永衛東


自留地本身就是自己的地塊,除了違禁的品種什麼都可以種的,並沒有佔用不佔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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