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塌方造成的另外發生的基坑維護費用如何承擔?

【建設工程】塌方造成的另外發生的基坑維護費用如何承擔?


「建設工程」塌方造成的另外發生的基坑維護費用如何承擔?


裁判要旨

基礎發生塌方事故後,承包人為保證避免類似事故發生,所採取的樁基維護髮生之工程量工程款,如何承擔?

為防止施工中基坑坍塌而進行樁基維護髮生之工程量,非正常施工之約定工程內容,又未經發包人認可,該部分費用不應計入工程造價。

案例455.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滬一中民二(民)終字第3538號“中國三安建設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上海砥柱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建設工程」塌方造成的另外發生的基坑維護費用如何承擔?


2011年7月5日,三安公司(乙方)、砥柱公司(甲方)約定由三安公司為砥柱公司施工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福源立德衝壓車間內13臺壓力機基礎製作項目。

2011年8月25日,三安公司在開挖400T壓力機基礎時發生塌方。9月1日,三安公司與砥柱公司及監理方召開了會議,會議內容為400T壓力基坑二次防護處理及土方開挖事宜。會上三安公司介紹了400T壓力機基礎開挖過程中發生的塌方情況,認為客觀原因是開挖至地下7米位置遇到含水量較大的泥沙層及當時地下水位由於下雨自然而上升,加上廠房南邊排水直接從南牆引下,沒有做密封處理,一部分水直接排到地下,開挖後流向基坑,衝擊地籍南側,導致塌陷;主觀原因是施工安全應急措施不到位,開挖過程中遇到下雨及泥沙層後現場指揮沒有及時採取對應防護措施。砥柱公司表示打基礎柱可以考慮,費用由業主承擔。

三安公司於8月28日開始在400T基坑周圍打三層拉森柱,於9月3日基本完成。400T基礎圍護,工程造價318,000元。

400T壓力機基礎塌方後,2011年9月30日、11月5日,三安公司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與案外人森御公司簽訂了《拉森鋼板圍護合同)二份、分別為對800T、630T基礎進行了圍護。

2012年8月,三安公司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判令砥柱公司向三安公司支付工程款2,193,138.58元,其中包括400T、800T、630T基礎圍護產生的工程費用。

三安公司稱施工過程中發生基坑坍塌,需打鋼板柱圍護,要求計取此項費用:三安公司提供的鋼板柱施工合同反映合同價為585595元,另加稅金3.48%,合計為605974元(其中稅金20379元)。三安公司認為,塌方事故主要是因地質流沙、雨季、排水不暢原因所致,為此三安公司對400T坑基進行了額外的打柱維護,有關會議記錄亦反映了該事實,該款應由砥柱公司負擔。

砥柱公司認為,在簽訂合同之前向三安公司提供了地質勘查報告,事實上是由於三安公司施工人員不夠專業而造成了事故,因此風險責任應由三安公司自行承擔。關於400T、800T、630T基礎圍護產生的工程費用如何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確認的9月1日會議記錄,400T坑基發生塌方存在地質、施工、氣候等綜合因素。不能將責任全部歸於一方。在塌方事故發生後,砥柱公司在會上明確同意三安公司對400T坑基打鋼板柱進行圍護,同意“費用由業主承擔”,故就400T鋼板柱圍護費用宜由砥柱公司承擔為妥。400T合同金額為318000元,另加稅金3.48%,應取造價為329066元,該款計入工程增量造價。同時,在400T坑基發生事故後,三安公司對630T、800T坑基也進行了固護,對該圍護費用並未經砥柱公司認可,不應計入工程造價。

三安公司上訴稱,關於鋼板樁工程量計量,三安公司主張施工中基坑坍塌而進行基坑維護髮生之工程量,並非正常施工之約定工程內容,即並非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範疇,未予全部記入工程款金額違反法律規定。

砥柱公司辯稱,三安公司合同外鋼板柱圍護施工費用均不應記人。

二審爭議焦點:合同外鋼板樁圍護施工費用應否記計入工程款?


「建設工程」塌方造成的另外發生的基坑維護費用如何承擔?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工程會議記錄,400T坑基打鋼板柱圍護費用砥柱公司確認承擔,原審法院據之確定由後者負擔該部工程款應屬合法有據。對630T、800T坑基三安公司自行進行了圍護,但並未經砥柱公司認可,依照合同約定及雙方履行意思,該部分費用並無計入工程造價之依據。應該認為,原審於此裁判合理,三安公司此部分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難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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