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員工年薪二八開,剩下的20%年底發,中途離職,20%全沒了,是否合規合法?

羊小律讀財經


我們是當月發,不壓任何工資,獎金也是最後一個月發,我覺得,如果你壓20%是擔心員工離職的話,還不如爽快點,估計還會更能留住人


重慶松朗儀器1


你好,公司將員工年薪二八開,平時只發放80%的工資,剩下的20%集中在年底一次性發放,如果員工中途離職,平時累積下來的20%工資就沒了。像公司的這種做法,我可以明確的說是不合法不合規的,公司必須更正做法

在我看來,這20%的工資根本就不應該等到年底的時候才發放,公司合法的發放工資行為必須是每個月按合同約定的工資100%發放。可以說,不管是月薪還是年薪,工資都不能分成兩半發放,工資都必須一次性發放到位。凡是工資不能發放到位的,都是不合法的。

另外還有一點也要說清楚,就算公司將員工的年薪按二八比例發放,規定剩下的20%在年底發放,但如果員工中途離職了,那麼20%的年薪工資也必須按員工實際工作的月份折算給員工,公司不能將20%全部抹掉。因為《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公司必須及時足額髮放工資,公司不得剋扣員工的工資不發。因此,

公司將員工20%的工資集中在年底發放就屬於未及時足額支付員工勞動報酬,這是典型的公司剋扣員工工資行為,所以不合法、不合規

對於員工來說,如果因為中途離職被扣20%的總工資,員工可以直接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發20%的工資,這個錢一定可以要回來。同時,員工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項的規定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然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同時要求公司補發被扣的20%的總工資。

總的來說,公司不能將員工的工資二八開,必須按月及時足額支付員工的工資。而且在員工中途離職的時候,公司也不能剋扣剩餘的20%工資,公司必須按月折算給離職員工。不管是哪種情況,公司將員工的工資二八開、規定20%的工資在年底發都是不合法的,公司必須改變,否則存在法律風險,員工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權的。


Sir聊HR


你確定是工資發放八二開嗎?估計也就是個私人老闆做得出來。如果是大企業大公司,法務部門會提前預測風險,八二開的絕不是工資,而是職工年收入的80%那部分是全額工資,20%是全勤獎,或者工作達到必要天數才可能有的績效工資、分紅等。


半枚鹹蛋一壺酒


就這種情況一般是在試用期的時候出現,但升級,過了之後就會正常了,但是,了,因為公司各種制度不一樣但是如果在入職之前也明確的說明的話講的是理,因為你們都同意了,叫他不合法的,雙方簽字,但是如果在入職之前沒有說後面說的話肯定是不合理的。

因此我們在入職之前一定要看,勞動合同各個方面,或者說口頭交接都有說明的,只要弄清楚這些但是如果入職之前沒有看明白的話,那麼,或者說沒有說,只要沒有證據,再入職之前沒有說沒有機會,商議十字說的話,這樣都不合理,但是如果在外面入職的過程中,公司要求,這樣的話肯定是要籤的,不是強制性的如果是強制性的話我們可以拿出相應的證據去起訴。

因為按照正常來講這種事不可以的,有時候在入職的時候提前三個月會有這種現象但是我們只要看清楚條款如果話說的明明白白的話,這樣大家都是可以接受的,因你不願意,可以過來讓你願意的話你就可以,繼續工作,但是一般情況下,應該是沒有這種規則。

因此這種只能分情況如果我做了一半然後再說工資20%,過年發的話,這種很明顯是公司經營出了問題,如果公司經營,沒有出問題的話那麼就說明公司的領導層高層,他們的分歧,反正總之一句話,肯定是自己的問題,如果不是自己的問題就不會說,年底發,所以說這個時候我們可以考慮一下,是不是,該離職了,或者說,不離職的話做下其他的打算。


小夏職場記


公司的這種做法屬於拖欠工資的行為,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

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而耽誤將員工年薪二八開,20%年底發的行為已經構成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公司不光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補償員工應得工資,還需要多發25%的工資作為補償金。

公司的做法無非是怕勞動者在公司工作時間短就離職,導致公司頻繁招聘、培訓增加成本,公司可以改變薪資結構,讓你年薪由基礎工資+年終獎金組成,勞動合同以及公司規章制度當中規定,員工工作滿一年可以領取XX數額的年終獎金,這樣的薪資發放形式就屬於合法的。


東友律師團


這個不用問、沒有就是沒有、不要搬法律出來、法律沒有規定公司必須有年終獎的


語過添情0505


肯定不會寫全部年薪 20%會寫績效工資。 這個法律沒什麼問題。


hhh工


違法無疑。


周景雲


我經歷過。籤合同的時候說就算提前離職也會折算獎金。離職的時候老闆挽留還說會補發折算獎金。到發的日子一年半的獎金都沒給我。不過我既然決定在十一月底離職,就做了心理準備。

還是個國企呢。總經理說的話就跟放屁一樣。


鴛鴦湯圓


二八開有書面文件嗎?郵件等都可以。我認為如果有證據證明企業薪資是二八開,平常只發80%,那麼員工有權利要求離職時,企業補付20%。即使雙方協議上寫好了,20%中途離職不發,員工通過勞動仲裁,也是可以爭取到的,而且算上其它的賠償,員工可獲得比20%還要多得多的薪資。企業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剋扣員工工資,指望用這種壓工資的辦法留住員工,騙騙不懂法的還可以。如果員工有法律意識,積極主張自己權益,公司損失的更大。


總而言之,公司將員工年薪二八開,剩下的20%年底發,中途離職,20%全沒了,不合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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