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為救女兒,失手將施暴者打死,是故意殺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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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侵害正在發生時,你出手相救,失手打死對方,絕對不是故意殺人!如果侵害完畢,你去找對方討說法而打死對方,這個就值得研究了。。。


坐在火盆裡烤地瓜


根據題目描述來看,這明顯屬於正當防衛,父親當然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了。


如題所述,女兒正在被歹徒施暴,父親見狀便不假思索地衝上去解救女兒,繼而和歹徒扭打在一起。在扭打過程中,父親失手將歹徒打死。那麼,父親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在刑法上,成立故意殺人罪必須滿足三個階層的構成要件:一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二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三不具有責任阻卻事由。三個階層任缺其一,行為人都不構成故意殺人罪。雖然父親將歹徒打死是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的,但是具有正當防衛的違法阻卻事由,所以並不滿足第二階層的構成要件。因此,父親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自己、他人或者國家的正受侵害的合法權益,使用合理限度的防衛手段,造成不法侵害人受到損害的行為。顯然,父親是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的,畢竟自己的親生女兒正被歹徒施暴。雖然不能確定歹徒施暴的具體內容,但根據常識很有可能是強姦或者傷害,無論如何都是屬於嚴重侵犯人身權益的暴力犯罪。根據法律規定,對於這種罪行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也不屬於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3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父親並不夠成故意殺人罪,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冰焰


父親為救女兒,廝打施暴者,這是任何父親都會做的英勇表現。即使是失手將施暴者打死,也絕對不是故意殺人。作為好人,毋須擔心。

首先,父親為救女兒,失手將施暴者打死。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過失,對於施暴者的死亡,並不是該父親的故意行為造成的。

因此,父親的行為構不上故意殺人,充其量只不過是一種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罷了。



其次,如果施暴者正在對女兒進行施暴,那麼父親將施暴者打死,不論出於故意或者過失,這都屬於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此種情況可以實施無限防衛權,將施暴者當場打死,父親也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最後,父親救女兒這是天經地義的,同違法犯罪做鬥爭這也是順理成章的。犯罪分子正在施暴,被打死也是罪有應得。

即使是施暴已經結束,如果是失手將施暴者打死,那麼也構不成故意殺人,只屬於過失傷害。

父親的愛心救女,有情可原,相信法律會從輕處理的。


法重情深


為救女兒,父親失手將施暴者打死,是正當防衛行為,而且歹徒施暴正在進行中,屬於適用無限防衛的情形,不存在防衛過當,父親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現行刑法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刑法為了鼓勵人們同暴力犯罪作鬥爭,扼制嚴重犯罪,穩定社會治安,有效保護合法權益而作的無限防衛的規定。


父親合情合理合法,施暴者咎由自取罪有應得。


上林院


父親為救女兒,失手將施暴者打死,是故意殺人嗎?

不是,完完全全正當防衛,而且無過當一說,不負刑事責任。我們來看看什麼是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所謂故意,是指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什麼樣的結果,希望或者放任這種行為發生的而導致他人死亡的。而在本案中,夫親只是為了救女兒,從前到後沒有故意剝奪他人死亡的主觀因素。至於造成了施暴者死亡,那只是由於正當防衛而構成的結果。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而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侵害,而採取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壞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父親的行為正是是為了制止施暴者正在進行的犯罪行為,而且是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死亡的結果,所以屬於完全正當防衛,也無過當之處,不負刑事責任。





論鑑


父親為救女兒,失手將施暴的流氓打死,該怎樣來論定此事。作為一個合格的父親,面對女兒被強暴的情形,一定會捨身全力救女兒。義憤之下,出手不知輕重,將施暴的流氓打死了。父親的行為應該是見義勇為,敢於向流氓惡勢力以死相拼,應該表彰。假如女兒面遇流氓施暴,旁人勇敢的站出來相救,失手將流氓打死,又該作何界定呢?肯定是見義勇為,撥刀相助了。失手將施暴者打死,應該是防衛正當。如果是將見義勇為者判刑入監,以後誰遇到壞人作惡,還敢出手相救,只怕社會的治安會惡化,壞人越來越多。


夏天有雨894


絕對不是!施暴在前,失手打死施暴者在後,保護女兒是每一位父親的義務如職責,每一位正常的父親都會這樣做。施暴者的死亡是罪有應得,不值得可憐。


視實50037346


這話題沒討論頭,肯定算正當防衛,就算是防衛過度也認了,原因簡單,絕不留給罪犯報復女兒的機會,法律是公證的,但法律無法預防犯罪,如果罪犯躲過了制裁,後果肯定是這對父女會被兇殘的報復,那時再來一次正當防衛嗎?萬一失敗,則會被滅門,最終罪犯還是會被法律制裁,但好人呢?沒人敢做了。所以,正當防衛與防衛過度應該重新定義,應該考慮可能出現的後果,比如反殺之類的,公交車搶方向盤的,見義勇為者並不專業,很可能直接就把罪犯乾死了,因為打蛇不死反被蛇咬的事多的很。


第三隻眼才能看穿


一.打得好,這些`牛'氓就該打!

二.阻止後應報警,交法律處理!

三.打死人不可取,也不能算正當防衛,更談不上防衛過當,因對方並沒向你發起攻擊!


約莫畢摩


如標題所提到的都是真的,那麼,這位父親那是什麼的故意殺人者?他只是盡力的去阻止施暴者對自己女兒的施暴,而已,在這種這樣的情況下,請問,有哪一位能靜下心來與施暴者“談心”,勸其不要對自己的女兒施暴呢?再說了,即使當父親的有這種這樣的耐性與施暴者談心,但,施暴者能給這位父親這樣的時間嗎?都說是施暴者嘛,當然是要爭取時間來達到自己的禽獸目的,因此,這位父親愛女心切(這是任何父親都有的心態),對施暴自己女兒的禽獸,怎麼會有分寸呢?在這種這樣的情況下可以把握分寸的,那麼,就請那些有分寸的父親或人來試試看?當然了,火燒不到自己的肉,絕對是不知道痛的,對嗎?如你是這位父親的,那麼,保護好自己女兒不受侵害,這是天大的事情啊!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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