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們知道有些人工作時間是朝九晚五,有些人是晚上上班白天休息,那麼我們國家法定的工作時間制度是哪些呢?存在加班情況時,工資報酬又該如何計算呢?
一、工作時間制度
(1)標準工時制
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2)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用的一種工時制度。
一般適用於: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等。
(3)綜合計算工時制
綜合計算工時制是分別以周、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平均每天工作時間和平均每週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般適用於: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行業職工。
注意: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需要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二、加班費計算
(1)標準工時制
工作日加班的,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不定時工作制
根據相關規定,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加班費計算等相關規定。---即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應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工作和休息方式,沒有加班費。
(3)綜合計算工時制
對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勞動者,其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的部分視為加班時間,並按照工作日加班計算加班費,但如果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法定休假日加班計算加班費。即綜合計算工時制只有兩種加班費計算方式: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
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基本內容就是以“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為原則的,這也是對剝削制度的根本否定,對加班員工支付加班工資也有利於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促進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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