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方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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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力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紮實做好防輸入、防擴散、防蔓延各項工作,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有效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發布後,從湖北省等重點疫區所有往返淄川區人員(含淄川籍在湖北省等重點疫區學習、務工、出差人員,下同)尚未在社區登記備案的,必須24小時內在社區、村(居)委會完成登記備案或撥打電話向淄川區防控辦(聯繫電話:0533-2921137)、公安機關(聯繫電話:110)報告,以便接受相關檢疫及服務。對故意隱瞞事實或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造成相應後果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從湖北省等重點疫區來川人員應自覺進行居家隔離,未按規定在家進行自我隔離,私自進入公共場所,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從湖北省等重點疫區往返淄川人員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疑似症狀,不按照要求主動報告,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造成傳染病被傳播,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治療痊癒後按故意或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疫情防控期間,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各類藉機造謠滋事、惡意汙衊攻擊、故意傳播病毒、傷害醫護人員、擾亂醫療秩序等不法行為,及時發現處置各類造謠、不實疫情信息,嚴厲打擊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尋釁滋事等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製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查處擾亂社會秩序、干擾疫情防控、妨害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堅決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五、淄川區用工、房屋出租人、旅館等單位得知有從湖北省等重點疫區往返人員後,必須立即向所在地社區、村(居)委會登記備案或撥打電話向淄川區防控辦、公安機關報告,對未如實報告造成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近期有來自湖北省等重點疫區人員沒有主動申報並自覺遵守居家隔離的,應及時向社區、村(居)委會報告或撥打電話向淄川區防控辦、公安機關反映。

六、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提醒廣大群眾:加強個人防護,勤洗手、勤通風、勤消毒,不握手、不聚餐、不聚會;避免前往封閉或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如確需前往,應佩戴口罩,並避免近距離接觸咳嗽、發熱人群,咳嗽或打噴嚏時遮掩口鼻。加強鍛鍊、健康飲食,並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動配合做好隔離觀察、跟蹤隨訪等工作,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特此通告。


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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