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陰縣公安局關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二)

平陰縣公安局關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二)

為全力做好我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進行,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依法打擊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現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發布後,從湖北省往返我縣人員(含在湖北省學習、務工、出差人員,下同)尚未在社區(村居)登記備案的,必須24小時內在社區(村居)向網格員、居(村)委會完成登記備案或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告,以便接受相關服務。用工單位、房屋出租人、旅館要積極排查,對發現湖北省往返人員及時向鎮街、村居或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對故意隱瞞事實或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造成相應後果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從湖北省往返我縣人員未按規定在家進行自我隔離、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醫學留觀、居家隔離期間,私自外出的,予以嚴肅處理。

三、從湖北省往返我縣人員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疑似症狀,不按照要求主動報告,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造成傳染病被傳播,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治療痊癒後按故意或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近期有從湖北省往返我縣人員,應當及時向社區(村居)網格員、居(村)委會報告或撥打110向公安機關說明,做好登記備案工作。


特此通告。

平陰縣公安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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