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規範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提醒告誡函

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


近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為規範市場價格行為,保障與預防疫情相關的口罩等商品價格穩定,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良好價格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對本市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提醒如下: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用好自主定價權,依法合規經營,開展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自覺維護藥品市場價格秩序和公眾利益。


(二)認真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切實做到價籤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籤對位、標示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時,不得利用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不履行價格承諾等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過快上漲,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五)除生產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


(六)行業協會或其他單位不得組織經營者串通漲價,操縱市場價格。要積極引導經營者合法經營,共同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七)根據《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經營者不得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如存在上述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有關規定,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瀋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部署開展全面價格監管工作,嚴肅查處借疫情防疫之機囤積居奇、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價格違法行為。歡迎廣大市民積極拔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一經查實,監管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將公開曝光。


瀋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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