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機關依法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玉林市福綿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於1月15日在外出旅遊時出現低熱,返回玉林後,到相關醫院就診過程中,隱瞞與重點疫區人員接觸史,且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的預防、控制措施,在沒有采取足夠防護措施情況下擅自與他人接觸,導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狀病毒存在傳播的嚴重危險。
1月31日,薛某某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
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的預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場所及其他地方活動,放任向不特定人員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相關規定,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於2月1日對薛某某立案偵查,並採取相關措施。
據瞭解,薛某某已被隔離收治,目前病情穩定。
警方提醒:
疫情當前,大家要切實對自己、家人以及社會大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負責,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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