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醫用物資財稅入賬問題及財務納稅申報及繳費工作彙總


疫情期間,醫用物資財稅入賬問題及財務納稅申報及繳費工作彙總

一、關於醫用物資財稅入賬問題

  公司統一購買口罩、鞋套等醫療物資計入勞動保護費,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憑發票稅前扣除。如果是公司發放給個人的貨幣補貼,由員工個人購買醫用物資,計入工資薪金或福利費。

  案例一

  公司緊急統一購買預防新型冠狀病毒的N95口罩,併發放員工要求上班必須佩戴,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0000元,增值稅額1300元。

  借:管理費用-勞動保護費10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00元

  貸:銀行存款11300元

案例二

  由於近期疫情事件,公司內部規定,給每個員工發放200元口罩補貼,要求員工自行購買適用的口罩上班佩戴。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11300元 貸:銀行存款11300元

  政策參考

  參考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發生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參考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參考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

  一、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參考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

  三、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參考五:

《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勞動保護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國務院1963年7月19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範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參考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公司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第十五條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第五十四條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僱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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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醫用物資財稅入賬問題及財務納稅申報及繳費工作彙總

二、關於疫情期間的納稅申報及繳費工作

  1、納稅申報延期到2月24日,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延期到3月6日申報(以當地公開通知為準),具體時間由省稅務局確定並報稅務總局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後,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與此同時,各地稅務機關要提前採取相應措施,確保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後,納稅人的稅控設備能夠正常使用,增值稅發票能夠正常領用和開具。

  2、疫情非常時期,涉稅事宜儘量網上辦理,特殊事項一定要到現場處理的需要預約。

  積極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儘可能網上辦”的原則,全面梳理網上辦稅繳費事項,並向納稅人、繳費人提示辦理渠道和相關流程,積極引導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自助辦稅終端等渠道辦理稅費業務,力爭實現95%以上的企業納稅人、繳費人網上申報。

  1)、其中, 辦理量較大的代開、領用增值稅發票 (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在電子稅務局的"我要辦稅"模塊中,點擊"發票使用"申請代開、領用,完成在線繳稅或提交領用申請,選擇發票郵寄到家或選擇就近24小時自助辦稅設備打印(領取)發票。

  2)、涉及面廣泛的個人所得稅相關業務 ,可以直接登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或個人所得稅手機APP辦理。

  3)、各地社保也盡最大可能提供“不見面”服務,從源頭上減少經辦大廳現場人員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風險。 

  因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2020年一次性補繳或定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放寬時限要求,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疫情結束後補辦,並在系統內標識。逾期辦理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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