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未按法官指揮回答回題面臨處罰,您怎麼看?

李律仁漢


人,不管什麼人,在社會上,尤其在法庭上應當規距!

律師,律…規距,師:為人師表!!!


岐山支玉


本人曾經歷過三次不同庭審,所以對這件事相較清楚認知,所以提供相關回答給大家解惑。

事情的起因是有一起庭審而引起的,法官在庭審過程中,在控辯雙方結束陳詞之後,問詢辯方是否有證據需要提交,本來辯方律師只需回答有或沒有即可,而辯方律師以“被告方沒有提交證據的義務”為由無視法官問話,甚至態度惡劣,拒不聽從法官指揮,其實已經涉嫌藐視法庭罪。

本次事件的爭議點,其實並不僅是聽不聽從法官指揮的問題,而是辯方律師把被告人的權利和義務混淆,被告人沒有舉證自己有罪的義務,但是被告人有舉證自己無罪的權利。法官問詢是否有證據提交,只不過是告訴被告人是否行使權力而己,作為辯方律師,只需回答有或沒有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從上述兩條規定不難看出,辯護人有收集證據的權利,特定證據更有提交法庭的義務。

法庭上,法官在控辯雙方陳述完畢以後,都會問詢辯方律師是否有相關證據要提交,這是法庭審判程序之一,無論被告方是否有證據提交法官都會陳述這句問話,這是在告訴被告人擁有舉證自己無罪的的權利,正如庭審前法官會告訴你,你覺得本次訴訟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人一樣,所以這一次錯誤明顯在於律師根本不熟悉業務,很多人根本搞不清楚自證無罪和證明指控有誤這個關係,把兩者混為一談。被告方是不用自證其罪,但是針對控方的指控,被告方有舉證證明控方指控不對、證明自己無罪、罪輕的權利。比如控方指控這個案子是你做的,你可以提出不在場證明等等。訴訟法保護當事人舉證的權利,正是防止被告人不被錯誤追責,這是有利於被告人的。如果被告人只須質證,辛普森請李昌鈺蒐集證據是幹什麼用的? 所以,如果你碰到鄒某這樣的律師,你會被他害慘。


向鬼子吹響衝鋒的號角


法官應該明白兩個重要程序節點:1,刑事訴訟審理中,提交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是公訴人。法律明確規定被告人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法庭審理的應當是公訴人提交的證據是否合法有效,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而不是讓被告人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無罪。2,處於羈押狀態中的被告人是無法完成取證並向法庭提交證明自己無罪。即使是刑事辯護律師事實上也沒有取證權而完成被告人無罪證據的取證向法庭提交。法庭審理中被告辯護人對法官的牴觸情緒表現,應該是法官的審理出現了傾向性,引起了辯護人警覺而出現這一幕。


菩提新客


客觀地說,從專業角度,鄒麗慧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尤其是在回答法官有無證據提交的發問過程中確實存在答非所問的問題,但這只是律師法庭應對不熟練,法庭發揮不熟練的問題,不是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也沒有造成法庭秩序的任何混亂,鄒律師不存在任何違法違規的情況,福州市律師協會以法院投訴便給予其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的處理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是完全錯誤的,必須糾正。

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 謝政敏


謝政敏律師


這個律師其實什麼都明白,她在偷換概念,故意用這種方式來給自己擴大知名度!

隨便一個考過司法考試的人都明白,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是公訴人的,被告沒有舉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但是,這個案子中,法官是問,被告和辯護人是否有證據提交!這是保護被告的舉證權利!


梁忠律師


凡事都有前因後果,律師這樣回答問題、產生對法官的抗逆、警覺、排斥,一定有原因。本人認為:法官問話,一定不能夠帶有誘導性、預設性、暗示性,更不能帶偏見、傾向,否則一定有失公正。

本案中法官的問話是存在一定問題的,律師對法官產生的逆反和警覺,絕對不會僅因為法官這樣問話,一定還有別的原因。而且律師回答沒有舉證義務,在法理邏輯上沒有任何問題。法官堅持要問有沒有證據,顯然動機、裁判心態不單純。

本事件中律師的過錯是過於激憤、欠缺理智和冷靜,但在職業邏輯和作為上並無根本性的錯誤,至多不過是批評教育的問題。

任何評價、討論都不應該脫離具體個案庭審過程和具體情形。

在本案庭審中,如果法官詢問辯護人有沒有證據提交是出於對被告權利的關注和維護,相信作為律師的被告辯護人自然能夠感覺出這種合法善意,也會自然而然的回答:沒有。如果法官確實出於合法善意,詢問也就應該到此為止。即使作為辯護人的律師回答被告沒有舉證的義務(意思即是沒有證據提供),法官如果是善意的,律師的回答依法也是適當,法官的詢問也應當止住於此。

但恰恰就在於,法官堅持要辯護人律師回答:有沒有證據提供,就顯得並不那麼單純。法官這種堅持就顯得具有誘導性、預設性和傾向性,極易讓被告的辯護人律師產生警覺,特別是被告在本案中庭審中處於相對有利地位時,這種警覺恰恰是適當的(如果有利地位是確定的,提交證據反而會使這種確定性喪失,純屬非必要)。這種情況下回答有證據或者沒有證據都是不適當的。因此律師回答,被告沒有舉證義務,恰恰是一種智慧和專業的表現。


遙遠的天竭


感覺很多噴子又開始無中生有了,故意開始混淆概念。其實只要學過小學語文就明白,法官問的是需要不需要,這是給個機會的意思,辯護人理解成應不應該,這要麼是故意搗亂,要麼就是語文不及格。考慮到她是個律師,好歹上過大學,那搗亂的可能性就很高了,吃個處罰顯然是活該。


球形閃電4


幹什麼這麼激動,你就說沒有不就完了嗎?你沒有舉證的義務沒錯,法官是問你有沒有證據提交,而不是要求你必須提交!所以各方面對你的處罰是正確的!


藍凌


表面上看她是在為委託人主張權利,實際上她的代理行為損害了委託人的權利。誰請她代理誰倒黴。


我的7D


譁眾取寵,藐視法庭,誤導被告人,讓被告人錯過了在法庭上依法維護合法權利的機會,最終被侵害的不僅是法庭的正常秩序,受害的更是被告人及其家屬。這樣的“懟”式律師極其自私,即為可恨,極不負責任,依我看停止執業六個月都少了,應該咋了她的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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