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案件法院已判決但有上訴,還會再抓其他人嗎?

財源汪哥


基本不會!

刑法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傳銷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或純資本運作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行為。

是否會抓人,先搞清關於傳銷罪的四要素,一,推銷商品或服務為名

二,繳納費用(人頭費)或購買商品與服務

三,引誘與脅迫

四,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對於組織、領導傳銷罪,四要素缺一罪名就不可成立。只有組織領導傳銷才是犯罪,參與傳銷不是犯罪,僅僅是違反治安管理條例,最大也只處罰款或行政拘留。往往底層參與人員也是受害者,法律不會懲治受害者,只會保護受害者。

所以只要不是傳銷領導者與骨幹,就不會再抓了。

普通大眾,虛擬經濟最好不碰,玩不過主動權在手的莊家的。






生活的fans


違法必究,犯罪必然受到懲罰。那麼傳銷案件法院已判決但有人上訴,說明這個案件屬於審理之中,一審法院判決還沒有生效。至於還抓不抓人,就要看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而定及刑罰的需要。

案件上訴中,還會抓捕哪些人呢?依照本案來講要抓的人有兩種人,一是漏網之魚,也就案件開庭審理時沒有被及時抓獲到案的犯罪分子。二是已經到案但被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分子。

對於漏網之魚,既然法院開庭審理,說明漏網之魚已經犯案在身,依照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公安機關可以對其通緝,隨時發現隨時抓獲。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公安機關再發現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對其進行抓捕。

對於被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被告人。依照第八十一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因此,法院對沒有被採取逮捕措施的被告人採取逮捕措施。


生活中的法度


這種情況個人認為不太好確定。

案件已經判決,但是還有上訴說明案件並沒有最終生效,就是說這個案件還沒有完全的結束。

這種情況下,一般的話是不可能再去抓捕案件的其他當事人的。

因為案件已經基本結束了,公檢法都不可能願意再節外生枝。因為如果在節外生枝,抓捕其他人,等於說這個案件要回爐再造,是個特別麻煩的事情。

而所有人都不太喜歡麻煩,這是人的天性,不僅僅是公檢法。

當然也有另外一種情況——

就是案件裡面還有其他的重要的人員沒有抓捕歸案,那麼即便案件已經審理結束,哪怕判決都生效了,公安機關也有可能繼續抓捕,其他的重要犯罪分子。

只不過不會在同一個案件裡面審理而已,會另案處理罷了。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律師鄒玉傑


法院巳判決,但有上訴。既有上訴,說明案件判決有異議,就會提出新證據。如果新證據可能推翻原證據或部分推翻原證據,就有可能退回重審。如系刑事案件,都有可能退回公安補充偵察。當然有可能再抓人。如新證據改變不大,或維持原判或退回重判,不會再抓人。


未雨綢繆180973058


傳銷案件是違反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已對該傳銷團伙作出了審判,說明犯罪組織的成員已悉數到位,其它的都是些上當受騙參與傳銷的最底層人員,他們對於社會的危害性不大,不是刑法打擊的重點對象,尤其是犯罪分子已經上訴,我國刑法不會因被告人上訴加重被告的處罰,更不會牽扯到其它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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