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閒置多年,雜草叢生,住戶在城市購房,集體可以收回宅基嗎?你怎麼看?

萬則紅


目前,這一狀況在農村確實存在,大村多,小村少,哪個村也斷不了。具體的現象呈現為,農戶由於在縣城買房居住,農村的家常年鎖門閉戶,院子裡則是雜草叢生。雖然他一家不在這裡住,但戶口和身份證顯示他是這個村的人。因而,他與村裡仍有著不斷的往來,如每年交新農合,60歲以上社保等費都有村委會來往不斷,從法律上講,他仍屬這個村的人,暫時不能改變。如集體收回他的宅基房產是辦不到的,因為他還有承包地等牽涉。這一情況的出現是咱們國家推進城鎮化建沒過程中的一種客觀存在。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的發展這種現象將慢慢消失,待他們的下一代人下二代人在城市紮根之後,自然便會脫離農村。到時國家政策也會適時跟進出臺。(個人觀點,有誤批評)


用戶山澗小溪113A


近幾年,由於農村很多村民在城市購房,使農村閒置房屋較多。這些閒置房屋是否會被村集體收回,則需看實際情況而定。


戶口未遷出的村民。農村房屋一戶一宅,如果戶口未遷出,既使閒置多年,雜草叢生,村委會也不會將宅基收回的。但是如果你的房屋倒塌兩年後,未及時翻建,則會視為你主動放棄,村委會有權收回宅基地。並且不會為你確權登記,既使確權登記,也會註銷登記。因為土地權歸村集體所有。說得明白一點,就是你獲取土地使用權後,你蓋上房子,這塊土地歸你所有,如果房子沒了,這塊土地也與你無關了。因你戶口在本村,需用宅基地時可再申請審批。


戶口已遷出的村民。戶口遷出後,已不是本村村民,如果現在房子完好無損,可繼續保留。在你戶口遷出後不會立即收回宅基地的。但是如果房屋倒塌以後,則不再允許翻修。村委會有權將宅基地收回。

總之,這樣的做法還是很人性化的。首先對未遷出的村民,在你的房子倒塌後,留給了兩年的時間讓其翻修;對遷出戶口的村民,並未及時收回宅基地。而對於土地的嚴格要求,說到底還是為了老百姓;減少土地資源浪費,利國利民。


泰山農家人


雖然說現在城市裡的房價還在上漲的階段,但不能否認的就是,有很多人都已經選擇在城內居住了,就連農村人也會將自己的土地變賣或者閒置,從而到城裡購房居住。因此就有農民在想,若是在城中已經買了房子,而宅基地閒置多年的話,是否有集體收回呢?

具體情況如下:每一個農民都會申請宅基地的使用,而且也有屬於自己開墾的土地。如果這些土地正在使用的話,集體是不會收回的。但如果申請了卻在兩年以上的時間內沒有利用過的話,是會有集體進行無償收回的。



還有一種情況是這樣的,雖然有人申請使用宅基地,可在兩年的時間之內並沒有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也沒有將原來的房屋進行拆遷重造,這樣的話集體也會無償收回宅基地。不管是哪一種情況下,被集體收回的宅基地都不能再申請了。而且面對宅基地閒置的情況,還有這樣的一種處理方式,那麼就是註銷土地登記。

大部分農民還在農村居住時,都是向有關部門申請了宅基地使用,雖然是無償性的,但在長期閒置不用的時候,集體就會認為該人對於其宅基地已經是放棄使用的一個狀態了。為了能讓多餘的宅基地得到利用,集體也會對宅基地進行無償回收。若是想主動放棄宅基地的話,是要自己先去註銷土地登記的,因為有很多人在使用的同時,已經辦理過確權登記。所以,集體無權主動收回閒置的宅基地,必須要由本人登記註銷之後,才可以完成集體收回的流程。

此外也有農民表示,如果在自己不使用宅基地的時候,是否可以有償轉讓呢?理論上來說是不允許的,就連土地管理法中也有規定,農民不可以私自轉賣宅基地,而且一旦售出或歸集體所有的話,就不能再次申請。即便申請了,有關部門也不會批准的。所以農民在進城居住時,一定要注意宅基地的閒置和回收流程,確定自己真的不需要宅基地時再主動讓集體回收,因為每個人只有一次機會申請宅基地,一旦錯過就不可能會有下一次了。

再者要注意的就是,申請宅基地註銷後,一定要在30天之內辦理登記才可完成流程。一旦超過30天就將作廢,所有流程還要再來一遍才可將宅基地讓集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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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收回。

在原國土資源部發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當中,倒是有一條專門針對閒置宅基地的條文(第52條):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嚴格來說,要達到宅基地被收回的程度,首先是要宅基地沒有房屋,要麼是原本就還沒建房,要麼是以前建了房,但可能年久失修坍塌了,或是自己拆除了兩年以上還沒有恢復使用。而農民進城打工之後老家的房子兩年不住,原則上還可以保留宅基地上房屋。!

但是,目前全國各地,尤其大城市,整治空心村是趨勢,宅基地規整+農民集中居住也是趨勢,城市化帶來的空心村現象越來越多,確實造成一定的資源浪費,因此從長遠的政策趨勢來說,整治空心村是必然的。

2019年2月份出臺的一號文件,第五部分第2條提出要開展“閒置宅基地復墾試點”。在重慶、江西等率先探索該做法的地區,採取的是在農民自願的前提下,對涉及“一宅多戶”的宅基地、“新建未交舊”的宅基地,多年無人居住的宅基地進行復墾還田,或集中利用發展旅遊業。


姚耀1188


第一,嚴格按政策來說,無房屋的或房屋已滅失的宅基地,集體有權收回。

第二,就當下對此類閒置宅基地的處置來說,由原使用人復墾耕作、轉讓交易的為主,但轉讓交易需經集體同意。

第三,宅基地改革即將全面鋪開,是否嚴格執行收回政策很難說,若不轉讓,有房屋並確權是較有利的選擇。

這是作為在農村具體從事村建國土管理工作的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和日常的所思所考,得出的幾點結論。

一、無農房的宅基地,不能確權,按規定集體可以收回。

沒有房屋的宅基地,它的本質就是一塊可用於建設的土地,而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本身就是集體經濟組織,不是屬於個人,所以不能就單純的地塊進行確權。

劃分給個人的宅基地,只是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用於建房的一種福利。就是說,集體拿宅基地給你,就是讓你建房以保障基本的居住,你不建或修建的房屋滅失了,說明你已不需要該宅基地了。所以,規定:房屋的滅失的、批了2年未建的,集體經濟組織將由收回。

二、目前在實際的處置中,主要由原使用人復墾耕作、轉讓交易的為主。

雖然,政策有規定,但一直都在執行時還是比較人性化,畢竟宅基地是農村群眾難得的一項福利,並未嚴格翻本本處理。對於自然還成耕地的,主要還是由原使用人耕作為主;對於有償復墾成耕地的,雖然嚴格上來說該交由集體處理,但仍有不少地方還是默許優先由原使用人耕作。

在轉讓交易和有償退出方面,也必須尊重原使用人的意見,鼓勵讓原使用人通過合法的程序增加財產性收入。

三、宅基地改革即將全面鋪開,有房屋並確權應是較有利的選擇。

如何處置和利用閒置宅基地,是本次宅基地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但極有可能這些政策,都與宅基地上是否有房屋相關,這從已開展的農村不動產登記可以看出一些端倪,想想這次為什麼無農房的宅基地不確權。

“風物長宜放眼量”,在農業農村加快發展、農村環境日益生態宜居的今天,宅基地及農房不僅是農村的“根”,還是從農村到城市、從城市到農村可進可退的選擇基礎。所以抓住有條件時能對宅基地及農房進行確權,應是較有利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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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收回宅基地,進城購房是不得已,農民進城收入相對來說是少的,交上社保,孩子學費,沒有多少存款,一旦遇見好政策,回家土地流轉還是大有可為的,60歲後城市不要我們了,回家種田能吃飽飯,不至於在城市乞討,相信國家為農民做好事,為最低層老百姓撐腰,農村消亡不要一刀切,順其自然!


擁護國家振興鄉村的政策,宅基地不能回收,關鍵是村集體沒有這權力,誰利用誰受益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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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閒置,也就是說戶主已經離開農村。搬到城市裡住了。所以宅基未做了房子,或者做了房子都破爛不堪了,都遺留下來。也就是說成了危房。對於這種房子,集體是否可以收回呢?首先是現在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的,但是四固定時就交給生產隊,所以當時所有土地都是生產隊裡的,包括宅基地,也就是說社員要建房子,都是生產隊決定的。分田到戶後,所以什麼土地都分了。後來社員做房孑,都是用自已分的土地換的。現在的宅基地上面都了房子。那麼現在有些房子的主人都搬到城裡,他的宅基地還留下來,集體是否回收,我想生產隊都沒有了,只有自然村,如果收歸集體,還不是荒了。所以收不收,都不是關鍵,關建的是不是開發到了那裡,一句話,就是錢的事。老百姓是不會管的。集體的東西多呢,四十年前就無綜影,誰管這樣的小事,一個宅基地也就是二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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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土地不是私有的,但是宅基地本身來說也是您資產的一部分。


其實像這樣把宅基地閒置,甚至於破爛不堪、雜草叢生,無論從任何角度來說,都是不合理的。既然這宅基地是歸屬個人的,個人也有義務對其負責。況且土地還是集體所有,如果你不妥善利用,集體自然回收給有需要的人。


我建議手上有限制宅基地或土地的人,即便你現在已經用不到了,你也不要就放那閒置。換位思考,如果你在城市中有多餘的房子,你會做什麼?


毫無疑問,當然會選擇出租。其實農村宅基地也可以採用類似的方式盤活。


大家都知道,農村的宅基地是不能直接賣給城裡人的,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子卻可以賣給本村集體的居民。農村的人嚮往城裡的繁華,城市的人渴望鄉村的田野生活,農村人在城裡買房過日子是正常不過了,可城裡人想在農村擁有宅基地就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了。20


農村閒置的宅基地可出租給城裡人了,兩者可互利共贏,農民可以安心在外面打工,自己在家還有一份收入,城裡人也能夠擁有田野生活。

  創新六項政策支持貧困地區,最矚目的就是要將部分貧困地區的土地用途放寬,將土地宅基地盤活。政策也明確,在深度貧困地區在充分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防止外部資本侵佔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閒農房及宅基地;通過村莊整治、宅基地整理等節約的建設用地,鼓勵以入股、聯營等方式,重點支持農村新產業新業態和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以往在農村宅基地資源盤活政策中,主體限定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由集體組織來統一規劃利用和開發,如今盤活宅基地,卻已經在這方面放寬了限制,城鎮居民也可以通過出租等方式擁有自己的宅基地。這裡也有一個限制條件,無論是採取出租、合作,還是其它方式,這處農房和宅基地必須是“空閒”的。比如農民進城,農村的房子空閒著,把這些空閒房子利用起來,就是讓農村“沉睡”的資源“活”起來。為了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國家才允許盤活利用農房和宅基地。農民的正常居住必須要保證。同時,無論怎麼用,都要維護農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佔有和使用權!


  在盤活空閒農房和宅基地的過程中,規範管理、合約保障問題千萬不可忽視。一是產權一定要明晰,防範資本下鄉圈地;二是要處理好市民與農民之間的契約合作關係,保護雙方的利益。所以農民在出租閒置農房宅基地的時候,出租協議一定要明確各方面內容,且對於在出租農房內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一定要明確責任後果。


  目前,像這種可以把閒置宅基地租給城裡人的政策也只是在部分貧困地區試點進行,不過相信在不遠的將來,農村的改革會不斷深化,範圍也將逐步擴大,將其他地區的閒置資源”盤活利用“起來。


住宅在線


農村宅基地閒置多年,雜草叢生,這種現象在農村很常見,特別是近些年來進城買房的農民越來越多,宅基地閒置情況明顯增多,對於閒置宅基地村集體是否可以收回,先看我國法律如何規定:

《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註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准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這就是說,農村宅基地閒置兩年以上,經批准後村集體是可以收回使用權的,但大部分農村村集體礙於面子或因本地該政策相對寬鬆,很少聽說誰家的宅基地因閒置被村集體收回了。

針對題主的情況,只要戶口仍在農村,短時間來說閒置宅基地被村集體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如果戶口遷出了,也就不符合《宅基地管理辦法》中使用人為農業人口的規定,村集體很有可能會收回該宅基地。不管怎麼說,隨著宅基地審批日益嚴格,針對農村房屋建設的規定也不斷增多,如果財力允許,在政策相對寬鬆的時候在閒置的宅基地上蓋上幾間房,畢竟農村房屋的含金量越來越高,早建房早確權,盡最大努力延長宅基地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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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問題〗

農村宅基地閒置多年,雜草叢生,住戶在城市購房,集體可以收回宅基地嗎?

〖遠三觀點〗

一是農民進城購房,是靠自身積累和實力,不因此而喪失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房所有權。

二是如若農房閒置多年而跨蹋,按照房地一體原則,宅基地也因此而滅失,集體予以收回。想再修房子,就再按程序申請。

〖遠三建議〗

一是房主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包括出租、轉讓等)農房,獲得流轉金收入但不得再行申請宅基地。

二是申請將宅基地退回集體,因此獲得一定補償。

三是若自己要居住,就得經常維修,不致成為危房,甚至跨掉造成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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