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執行死刑時,必須要有救護車在場,原因為何?

楊軍鳴


當然是出於人道主義,同時也是法律的賦予的職責。刑場上的救護車,顧名思義主要也是救護治療的作用,這種救治不光是對死刑犯的,也包括行刑法警和一切受法律保護的生命體。

第一,執行死刑槍斃罪犯,都是真槍實彈,在執行過程中應該嚴格槍支使用規定,但是在歷史上也出現過槍支走火傷人事件,有備無患,必須準備救護車。

第二,槍斃罪犯,罪犯有可能會出現,休克,癱軟,昏迷等等意外情況的發生,為了嚴肅法律, 保證刑場的用刑規範,也需要及時搶救死刑犯,讓他們安全到達刑場。

聽一個福建寧德的朋友說過,八九十年代嚴打的時候,他也是遊手好閒的人,閒的時候喜歡看熱鬧。有一次當地槍決兩人,男的屬於黑惡勢力當地一霸,女的是家庭暴力被逼弄死丈夫,他那次又是爬到山上去看槍決。兩人倒地後,發生的一幕他至今想不明白。很快他們把男的抬上路邊的一輛救護車,女的就躺在地上。。。當時法院的朋友後來退休了,說嚴打的時候槍決都有ZB

那麼救護車出現在刑場上的目的是什麼?是救人嗎?很顯然不是,執行死刑是要殺人而不是救人,既然不是救人,究竟是什麼用途?

救護車去死刑執行現場其實是有去的必要的,就是為了確認執行的結果,還有就是處理屍體,當然現在用注射的方式執行死刑,這些都是由專業人員進行的,救護車上的專業人員其實就是進行這個任務的,不過現在的死刑執行都是有一個固定的專門的地方,不再是在野外進行,而這些專門的地方本身就配備有專門的醫療人員,救護車在場只是這些醫療人員的接送車輛而已也不一定。

再一個原因是防止現場司法人員出現意外。處決死刑犯畢竟是結束人的生命,場面有些森嚴血腥,有的司法人員對現場不適應,可能引發疾病,現場要有救護車。有的法警就是適應不了行刑的氛圍開不了那一槍而轉到其它崗位了。

再加上被執行死刑人員的屍體還需要運送到相關場所進行後續處理,救護車實際上是國家司法機關執行死刑時的標配。這既是國家司法活動嚴肅性的體現,同時也體現出了國家的人道關懷。簡言之,其既有形式上的必要,更是實體執行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環。


楊天寶


監獄執行死刑必須有救護車在場,原因有如下幾點。

第一,執行死刑槍斃罪犯,都是真槍實彈,在執行過程中應該嚴格槍支使用規定,但是在歷史上也出現過槍支走火傷人事件,有備無患,必須準備救護車。

第二,槍斃罪犯,罪犯有可能會出現,休克,癱軟,昏迷等等意外情況的發生,為了嚴肅法律, 保證刑場的用刑規範,也需要及時搶救死刑犯,讓他們安全到達刑場。

第三,死刑犯也有捐獻器官,屍體的現象,救護車就負責這個任務。

救護車進入刑場,不僅僅是為了罪犯,而是面對整個刑場的任務,刑場上也發現過,執行工作人員突發疾病的現象。

一般的刑場都會是遠離城市鬧市區,一般都會選擇人員稀少的地方,而每次槍斃罪犯,都需要武警,公安局,法院,檢察院,同時到場,所以有一輛救護車還是必須配備的。



居安思危164299745


當然是出於人道主義,同時也是法律的賦予的職責。刑場上的救護車,顧名思義主要也是救護治療的作用,這種救治不光是對死刑犯的,也包括行刑法警和一切受法律保護的生命體。有人說,反正死刑犯就要執行死刑了,此時刑場上停一輛救護車,真是多此一舉。這種說法看似合理,但一點也不嚴謹和科學,因為你知道的它是一臺救護車,你不知道的也許它還是一臺靈車、醫學研究車、活體器官運輸車......


刑場上的救護車和醫護人員,多是為了保障死刑犯行刑前生命體徵一切正常,同時對行刑時出現的以外進行救治,即便是死刑犯在未執行死刑前,也一樣有確保健康體徵的權利。

死刑犯因為較為嚴重的罪行,被依法判處死刑。這一點相信法律的判決是公正的無可厚非。但是人非草木孰能無情?特別是即將被執行死刑的死刑犯,無論此前是多麼的“膽大妄為”,這一刻的內心除了恐懼之外,再就是腦子裡的一片空白,此時生命機能也會因為緊張導致高血壓、心臟病等頑疾的復發,從而引發併發症,從而影響死刑的執行工作,再就是死刑犯內心的波動,對求生慾望做出的逃跑、自殘和自殺行為造成的生命體徵受損,而不得不中斷執行死刑。因此刑場上都會停一臺救護車和幾名醫護人員,隨時應對以上突發情況,確保死刑執行的順利進行。

就死刑而言,承受較大心理和思想壓力的不僅僅是死刑犯,對於執行死刑的法警來說,雖然這是自己的職責,可內心還是會造成巨大壓力,從而導致行刑時的生命體徵不穩定或受創,因此救護車的到來也是確保行刑法警的健康狀態。

無論是死刑犯還是執行死刑的法警,說到底都是有血有肉有思想有感情的人,所以,一些法警特別是剛剛參加工作的,在心理和思想上都會有較大的壓力和波動,一旦這種情況日趨嚴重,身體機能極易受到損傷,比如患上心理障礙、心肺頑疾、高血壓等病症,特別是在執行的那一刻,因為心跳過速,有可能導致病發,從而出現生命以外,同時中斷死刑的執行工作,如此對死刑犯和法律都是不好的。因此救護車的到來對執行的法警也是一種保障。

刑場上的救護車,有可能不知扮演救護車的角色,還有可能是運送遺體的靈車、醫學研究車火車活體器官運輸車

雖然現實很殘忍甚至很矛盾,但我們不得不正視它,刑場是終結生命的地方,而救護車則是救死扶傷的工具。不過刑場上的救護車除了扮演救死扶傷的角色,還有運送死刑犯遺體和其家屬去往醫院的功能,或者在救護車上完成重要器官的摘除手術,最後運送活體器官到醫院或其它醫學機構,當然這之前死刑犯以前簽了自願書。雖然說死刑犯伏法離世,但他卻以另外一種善良和愛延續了他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也許這也是一個完滿的結局吧。雖然話題有些沉重,但這就是現實。


作為一名社區法律援助義工,棟哥在此呼籲那些年輕人:凡是要冷靜剋制,時刻把法律放在心頭,利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要一失足成千古恨,人活一世,何等珍貴,何等不易,做個堂堂正正頂天立地的人,遠離違法犯罪,為了自己,為了家人,也為了他人和社會。

棟哥環遊記


當今世界有的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這一刑罰,很多國家卻依然堅持這一刑罰,其實很簡單,對於那些罪大惡極的人來說,死刑是他們唯一應得的結果。不過很多人會產生疑問,因為在執行死刑的時候,經常會看見救護車的存在。

為什麼在執行死刑的時候一定要有救護車在場,那這背後又有什麼深刻的原因呢?

相比於我國古代的死刑,現在的死刑可是人道多了,古代對死刑犯的處理有很多種,比如梟首、車裂、凌遲等。死刑犯的死法可不止一種,而現當代,死刑的處理方法有直接槍斃,但更多的還是注射致死藥物,讓死刑犯安然的死去。

應急措施

但是誰也不敢確定,沒有意外會發生,如果死刑犯在死前突然情緒崩潰,頑抗警方,甚至做出一些過激的舉動,那就大事不妙了。這就是救護車存在的第一個意義。這當然不是說救護車要等在監獄外邊去搶救那些死刑犯。他們是有很重要的任務完成,如果死刑犯被注射了藥物之後沒有反應或者是情緒失控,醫護人員可以做出相應的處理,無論是給死刑犯注射鎮定劑也好,或者是更換藥物,目的就是為了讓死刑犯能夠安靜下來,能從容地死去,這聽起來很殘酷,但這就是現實。

器官捐獻

其次就涉及到我國一項社會問題,這個就是器官捐獻問題。我國雖然有數10億人口,但是器官捐獻仍然處於萌芽狀態,很多人不願意捐器官。可捐器官又少之又少,在這種情況下,死刑犯就成為了器官的一個重要來源。這一點上,相關司法人員也深諳其道,在給死刑犯執行死刑前,他們會給死刑犯進行長時間思想教育。

有的甚至會給他們家裡人提供一定的福利,而死刑犯知道自己的人生無望,考慮到自己生前做了很多對不起社會的事情,這種情況下他們一般都會同意。父母得知這些事情後更會接受,因為在他們眼裡這是自己孩子對自己之前所作所為的一種救贖。

器官隨著死刑犯的死去會開始喪失活性,這也是救護車存在的第二個意義,他們要以最快的速度把死刑犯的遺體運送到醫院,先進行登記處理等一系列善後工作,有必要時還要跟家屬進行交流和商討。最終,他們要完成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要把死刑犯有用的器官取出,並妥善保存。雖然死刑犯們在生前做了很多罪惡滔天的壞事,但是在死後他們可以貢獻出自己的器官,也算是善事一件,能沒有後慮地離開人世。

監督死刑的公正性

最後一點,救護車存在的意義還有監督死刑的公正性,僅僅依靠司法機構的存在有時是不能妥善處理這種事情的。據說在2000年左右,在一次死刑犯注射的過程中,藥效失效了,死刑犯便假死,差點逃脫了司法人員的法眼。這個時候就需要醫護人員來確認,雖然這聽起來有些不可思議,但這也是為了全面考慮,畢竟任何人都不希望在執行死刑的時候出現意外。

可以說,我國的司法機構是非常高效又通人情的,在死後他們依然把死刑犯看作一個人。沒有把他們當成社會的廢渣,他們在死後依然可以享用相應的醫療權利,只不過因為他們生前走錯了道路,只能遭受這種懲罰。

在近幾年,很多國人呼籲廢除死刑,因為死刑沒有存在的必要,但實則不然,如姦殺或運毒這種惡劣的案件,不讓罪犯受死刑是不足以平息民憤的。如今要做的是千萬不要以身試法,監守為人的道德底線,做一個正直的人,步入社會後努力工作,報效社會跟自己的父母,享受屬於自己的快樂生活。


貓眼觀史


目前在我國,執行死刑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槍決,一種是注射。


不管是槍決還是注射,按照規定,都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雖然我們普通人平常很少能親臨死刑的現場觀看整個死刑的執行過程,但通過某些影視劇或相關紀錄片,我們還是能瞭解一二的,很的死刑場景,現場都會有一輛救護車。

那麼救護車出現在刑場上的目的是什麼?是救人嗎?很顯然不是,執行死刑是要殺人而不是救人,既然不是救人,究竟是什麼用途?

其實救護車出現在刑場的目的不難猜測,死刑犯被執行死刑後,其屍體是要被運送到醫院停屍房的,所以救護車出現在刑場的目的就是運送屍體。


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罪犯被執行死刑後,其屍體的後續處理是這樣的:

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那麼沒有家屬領取的屍體如何被處理呢?通常做法就是遺體捐獻和火化了。火化沒什麼可說的,往殯儀館一送,也就解決了。而遺體捐獻也有些許不同,比如可以捐給醫科大學進行醫學研究,或者進行器官捐獻,將可用的器官例如眼角膜,腎等捐獻給有需要的病人,這也算是罪犯死後為自己積德行善,洗刷身上的罪惡吧!


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或地區已經廢除了死刑,他們認為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擅自剝奪他人的生命是不民主,不自由的表現,甚至有的國家還為此來詆譭我國的死刑制度。

然而,我想說的是,假如沒有死刑,那麼法律就失去了極強的約束力和震懾效果,而沒有了這種極強的約束力和震懾,犯罪成本會明顯降低,而犯罪成本的降低會導致越來越多的人踏入罪惡的深淵,最終給社會,給無辜的人,給無數的家庭帶來深重的災難。


鹹魚閒聊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

死刑的做法雖然不大一樣,比如斬首,腰斬,車裂,絞刑等等,行刑方式各有不同,但是其目的總是剝奪犯人生命。對於任何人來說這都是最嚴重的懲罰,畢竟生命只有一次,所以不管是古代官府還是現代法院對於這種刑罰都十分慎用,比如古代的犯人死刑一般不能由縣官判處,需要層層審批確認無誤,西方的法院不少更是直接廢除了死刑

那麼監獄執行死刑時,為何必須要弄一個救護車呢

其實這是由於監犯受刑後,遺體要先保存在醫院的太平間內,等到家族和有關部門確認監犯行刑的具體情況並無異議的情況下,才能入殮,而救護車的效果就是運送這些監犯的遺體。實際上執後,的工作還有許多,例如服刑人員是否正確,家人是否有異議等等都需要對監犯的遺體進行檢查,而醫院就成了做好的保存遺體的地方了。

以上就是小編的看法,如有出入還請斧正


電視劇裡看歷史


我是薩沙,我來回答。

要分時代。

在七八十年代之前,我國還沒有成熟的器官移植技術。

當時刑場停著救護車,主要是兩個方面作用:

一是有主的屍體。救護車直接拉到火葬場火葬,骨灰交給家屬;

二是無主屍體。這也要分,如果是小城市或者縣城之內,也是直接拉到火葬場,骨灰沒人收基本就撒掉。

大城市的話,如果當時醫學院缺乏教學用的屍體,就直接拉到醫學院去。

基本就是這兩個用處。

但之後,救護車很多就是用於做器官移植的。

器官移植的要求很高。

屍體器官必須在很短的時間內取下來,送到醫院進行移植,超過時間就沒用了。

所以確定了行刑時間後,醫院手術室已經待命。這邊槍決了犯人之後,救護車立即取器官,然後將相應的器官送到醫院去做移植手術。

很多救護車就是一個簡單的手術室,可以直接手術。

大家都知道的明星傅彪,因肝臟問題曾經連續兩次換肝,用的都是這種肝臟。

中國死刑犯雖多,但病人更多。

在傅彪那個年代,還需要託關係找人才能優先做手術。

這10年中國更加註重人權,宣佈停止使用這種器官,改為非死刑犯的普通人自願捐獻。


薩沙


我來說說這個問題。

實際上,不是所有的行刑現場都有救護車。起碼我知道的兩次就沒有。

上世紀九十年代,有一個搶劫殺人犯在東北多地流竄。流竄至本地。在農戶家搶劫後騙農戶說,不殺你們,你們用被子矇住頭,等我走遠了,再揭開。農戶用被子矇住頭後,這個搶劫殺人犯用棒子打死了農戶。他用這種方式連搶兩家。罪犯被抓後,決定在當地對其執行死刑。那次除行刑工作由中院執行、監刑工作由市檢察院執行外,行刑現場的維護及後續工作,都由當地的基層法院和當地的檢察院和公安局完成的。當時執行運送死刑犯屍體任務的是殯儀館的一輛半截美貨車(規範名稱是132雙排坐貨車吧,記不清了)。死刑犯押至刑場前,這輛空車已停在刑場警戒區內了。

還有一次的死刑執行工作也 是在本地進行的。那一次現場去的車也是殯儀館的麵包車,也是運屍體用的。有一個細節,槍手槍響死刑犯倒地後,現場只要有人說死刑犯沒死,就會給死刑犯補槍。現場不會進行要不要補槍的討論工作。確認死亡工作是在補槍之後(如果有補槍現象發生的話)。這次死刑執行的現場來了一位人大的法制辦主任,他說死刑犯沒死,法警進行了補槍。還需要指出的是,一般監刑工作由檢察院來完成。人大雖有對一府兩院的監督職能,但人大的工作人員到對死刑犯的行刑現場,也是比較罕見的。

在監獄執行死刑時,絕大多數要有救護車在場,原因是什麼?很簡單,救護車是幹什麼的?救人的。

主要的原因是,被宣判死亡的死刑犯也是有生命權的。只有審判機關才有權決定是否結束其生命及結束生命的時間和方式。為了保障死刑犯的權利,保證死刑犯是被審判機關宣判死刑並由有執行權的機關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執行,行刑現場要有救護車防止在行刑前死刑犯發生意外。現場要救護車。說句大白話,就是死刑犯必須挨那一槍,挨那一針後死亡才算數。

再一個原因是防止現場司法人員出現意外。處決死刑犯畢竟是結束人的生命,場面有些森嚴血腥,有的司法人員對現場不適應,可能引發疾病,現場要有救護車。有的法警就是適應不了行刑的氛圍開不了那一槍而轉到其它崗位了。

另外,運送死刑犯屍體也需要救護車。

題主提的問題大家是看明白了,但不嚴謹,應該在前面加一個“在”字。在我國,對死刑犯的死刑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權力,由人民法院來執行。監獄只是執行場所之一。題主這麼一寫,不細想,還以為監獄是死刑 執行機構呢。

另外,死刑犯屍體被車輛拉走後,是直接運到殯儀館火化,火化完成後再通知家屬領取骨灰。這一過程是不允許家屬靠近的。一個是從人道主義考慮,防止家屬受不了失去親人的痛苦。二是從社會穩定角度考慮,防止家屬因不服從判決,拿死刑犯屍體鬧事。

想到哪說哪,回答的不一定符合行文規範,請各位指正。


文以靜心


在我國犯罪性質嫉妒惡劣的人最高面臨的刑罰是死刑,其實死刑的來源是古時候流傳下來的對付窮兇極惡的犯人的一種極刑,當然古時候的死刑有很多種,每一種都是非常殘忍的,在古代刑罰裡面,死刑越是殘忍就越能震懾一些壞人,所以在古代的極刑有很多種,說起來讓人毛骨悚然,完全沒有人道的極刑,但是對於一些窮兇惡極的犯人其實還是很有震懾力的。

到了現代死刑在大多數國家都還存在,只是現在的死刑審核比較嚴格,並不會隨便亂用死刑這個刑罰,而我國也是還保留死刑的,目的就是為了震懾一些窮兇惡極的罪犯,在我國死刑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過去一直沿用的槍決的死刑執行方式,現在改為了通過注射死刑的方式執行,兩種執行的方式不一樣,但是卻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執行死刑的時候有一輛救護車在旁邊。



很多人其實不理解為什麼救護車要去現場,其實救護車去現場的原因有幾個,一個就是充當死人死後的屍體清理和處理,不管是哪種執行死刑的方式,屍體還是需要處理的,加上死刑需要的是犯罪分子的死亡,救護車去現場的另外一個目的就是去確認被執行人的死刑執行結果是否達到了死亡的標準,其實就是去驗屍。


當然還有一些小道傳說,不知道是否是真的,雖然是傳說但是被傳的有模有樣,就是說救護車去就是等待死刑犯被執行死刑後,把屍體處理一下,把健康的死刑犯身上一些有用的東西保留下來用於救助一些需要的患者身上,當然有一些死刑犯良心發現主動會簽署器官捐贈協議,在自己死後捐贈自己的器官給需要幫助的人。

救護車去死刑執行現場其實是有去的必要的,就是為了確認執行的結果,還有就是處理屍體,當然現在用注射的方式執行死刑,這些都是由專業人員進行的,救護車上的專業人員其實就是進行這個任務的,不過現在的死刑執行都是有一個固定的專門的地方,不再是在野外進行,而這些專門的地方本身就配備有專門的醫療人員,救護車在場只是這些醫療人員的接送車輛而已也不一定。


無法超越的足跡


監獄在執行死刑的時候為什麼會有救護車到場呢?它有什麼作用呢?

估計很多朋友會認為救護車是來將死刑犯的遺體運回醫院,然後取出有用的器官來供病人使用。在過去的中國確實存在這樣的情況,因為人們對於器官捐獻仍然持有十分保守的態度,導致中國的器官捐獻一直處於緊張的狀態,而且很大部分器官捐獻是來自於死刑犯。但如果想要得到死刑犯遺體的器官,必須得到他本人和家屬的同意。

隨著器官捐獻的理念在中國得到推廣,越來越多人意識到了在死後自己的器官還能幫助他人。另一方面,儘管醫院方面得到了死刑犯及其家屬的同意,但是從死刑犯身上取下器官的做法還是受到了國際上的一些批評,畢竟這在人們看來是不符合道德規範的,因此中國也逐漸停止從死刑犯身上取下有用器官,到目前為止這一做法已經全面停止了。

既然救護車的目的不是來接死刑犯的遺體去取器官的,那它是來幹嘛的呢?眾所周知,死刑犯在被執行死刑之後遺體會被送回醫院的太平間,而救護車就起到了運輸作用。而且在這個過程中醫院方面會進行後續的工作,例如死刑犯是否受到了相應的刑罰,犯人是否已經死亡,家屬是否有異議等問題。在確定所有問題沒有異議之後,遺體最終會在家屬的同意下進行火化。

實際上也並不是一定要用救護車,但使用救護車來運送犯人的遺體是最合適的。除了方便醫生進行遺體最後的檢查之後,還方便給家屬一個交代。雖然醫院和監獄是兩個看似沒有任何關係的機構,但是他們在這一方面的合作確是至關重要的。如果執行死刑前後的所有流程都由監獄來承擔的話,那估計會出現很多問題,從而引起家屬的不滿、社會的異議等問題。由此看來,救護車到了執行死刑現場並不是為了遺體的器官,而是讓犯人安然走完最後一程。

不知大家有沒有看過罪犯行刑的樣子,不過一般這些在電視裡會出現吧,在現實中是很少的。聽說行刑時旁邊會準備一輛救護車,關於救護車的作用,大家都有所瞭解,可是為何會出現在刑場上呢?

大家都有所瞭解,當一個人面對死亡的時候,內心是非常的恐慌的。這種現象是的確存在的,這是不可否認的,而且不管這個人生前做了多少壞事,也不管他人怎麼樣,在面對死亡的時候,每個人都是會表現出害怕的樣子,產生恐怖心理。這裡小編想說,還是做個好人好呀!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犯人的三種死刑。

第一種,這個是常見的槍決。首先,在執行的時候,會有一個法警負責放鬆他們的心情,隨後,快速地把他們解決掉,其實,這也是為了讓他們不會有太多痛苦。法警確定犯人死亡後,立即抬上救護車,所以旁邊的救護車此時的作用就是運送他們去火葬場。最後會有專門的負責人清理現場留下的血跡,整個過程是非常迅速的,不允許出現失誤,所以救護車的存在是必須的。

第二種就是注射針劑,這個就更加的人性化一點。相比槍決,注射死刑會更加的文明、人道,而且減輕犯人的痛苦,也能讓死者家屬心裡有所安慰。所以把救護車放在現場就是為了讓犯人與家人道別之後,進入救護車注射針劑,確定死亡之後,立即開往殯儀館。那救護車的作用就是為了給他注射針劑的車輛。

第三種也是小編道聽途說的,他們講到犯人被執行死刑之後會把身體裡的所有器官單個挖出,然後放在救護車的箱子裡,一結束直接送到醫院去。這一刑法也算是為人們做出貢獻,說不定他的器官可以救活許多人,這也算是為自己犯下的錯誤做出救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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