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權、演出權、同步權:三個概念瞭解美國音樂版權制度

美國作為全球網絡音樂模式出現最早、產業最發達的國家,在注重版權保護的同時,也提出了保障音樂產業鏈收益的方式。

例如,蘋果公司的i Tunes音樂商店模式就是一種務實的音樂版權保護措施,除了蘋果公司認可的硬件產品,沒有其他方式可以播放i Tunes音樂商店銷售的音樂產品,以此來實現硬件和數字音樂產品的綁定。


複製權、演出權、同步權:三個概念瞭解美國音樂版權制度


美國在音樂版權方面較為重視市場規律,同時基於資本主義市場框架,政府所發揮的管理作用並不占主導地位。美國的多個版權集體管理組織通過合作、競爭和協調等方式促使音樂版權制度發揮作用。

例如,音樂產業的盈利主要包括了複製收入、演出收入發行收入三類。其中,複製收入、演出收入是直接收入,歸音樂版權所有主體;而發行收入雖然也會間接涉及版權主體,但最終歸唱片公司、發行公司。

基於此,美國音樂版權涉及的三個核心要素分別為複製權、演出權同步權


複製權、演出權、同步權:三個概念瞭解美國音樂版權制度


1、複製權

又被稱為“強制機械複製權”,音樂產品的版權所有主體授權給複製機構,這一權利具有排他性,以此來強調“強制”的價值。同時,版權所有主體無法按照自身意願來挑選複製權的賦予者。“機械”則強調了版權收益來源於生產、經營中的盈利費用。

版權覆蓋內容包括曲子向公眾公佈以後,錄音和發行權利。版權許可需要通過 HFA(福克斯代理公司)獲得 ,這家公司由美國音樂出版商協會於 1927 年成立,它代表的是音樂出版商。

授權費率大概為每首短於 5 分鐘的曲子 9.1 美分,或者每分鐘 1.75 美分。


2、演出權

又被稱為“公共演出權”,與國內“用於商業經營活動”的定義類似,這種權利具有臨時性特徵。在公眾活動中使用的音樂作品就需要向版權所有主體繳納一定的費用,並且,這種情況不侷限於音樂會、演唱會等實體活動,還包括廣播、電視等節目。

總許可證需要通過權威機構獲得 ,主要是ASCAP(美國作曲家、作詞家和出版商協會)、BMI(廣播音樂公司)、SESAC(歐洲戲劇作家與作曲家團體)這3個機構。費率的計算則基於廣告收入和能夠涵蓋到的觀眾和聽眾數量。


3、同步權

這一要素是針對視聽產品而言的,美國音樂版權制度要求在影視劇作品、廣告、節目和MTV等視聽產品播放中,如果涉及版權音樂,就必須同時考慮演出權,這種情況被視為同步授予。那麼,使用者需要支付的不僅是演出權費用,還包括同步權費用。

總許可證需要通過ASCAP、BMI、SESAC等權威機構獲得 ,費率取決於曲子的長度和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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