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雙方沒有打起來屬於聚眾鬥毆罪嗎?

十五度微笑-


個人觀點。(個人學識有限,此作答只作交流)

近期在工作中便聽說這樣一個案例:雙方約架,也都喊了人,但最後沒有打起來,案發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最後這起案件也是被定罪的。當然這是有其中道理的地方,下面用案例的方式給予說明其中的原因。

案例:王林與李軍二人因爭強好勝,相互之間你不服我,我不服你,便邀約叫人在某廣場打架,期間王林與李軍二人各自都在叫自己的朋友準備在約定的時間裡前往約定的地點助陣,並且還為此購買了棒球棍、砍刀之類的工具,但是到了約定的那一天,李軍因為害怕,沒有前往,其朋友也沒有過去,但是王林卻帶著朋友拿著工具前往約定的廣場,在廣場等不到李軍後,王林帶著朋友離開。隨後此事東窗事發。(人名均為化名)

上述案例中,王林與李軍二人邀約打架,最終卻沒有打起來,而沒有打起來的原因是李軍的臨時退出。

但是在法律上,李軍與王林聚眾鬥毆的邀約行為已經產生,並且各自都為鬥毆的行為做出了“犯罪的預備行為”,也就是喊人,準備工具體之類。

最後李軍懼怕便沒有如約而至,李軍的行為在法律上為“犯罪中止”、而王林趕往現場,如約而至,主觀上他已準備作案,只是由於李軍中止的行為使他的意願沒有達成,個人覺得應當是“犯罪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都是實施了犯罪的行為,二者都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當然未遂與即遂在最後的處置上肯定是不同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一般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上述案例中,王林與李軍二人只是口頭上說說,事後二人並沒有做出與鬥毆相關的準備行為,最後邀約沒有成功,沒有打起來,也就不構成此罪了。


月球賊亮


你好,聚眾鬥毆並不是只以造成對方重傷、死亡為定罪依據的,依據刑法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建議委託律師介入。


狼狗s汝狼吾狗


沒動手不是硬暴力,屬於軟暴力


OK李冬平


只能當治安案件警告


柯聖強


沒有打起來,不算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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