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丨市公安局新羅森林分局破獲徐某富、陳某輝非法狩獵案

徐某富、陳某輝非法狩獵案


2020年1月以來,龍巖市公安局新羅森林分局在新羅公安分局的統一部署下,在新羅區轄區持續開展涉槍治爆及打擊非法狩獵專項行動,通過暗訪、摸排,於1月4日成功破獲徐某富、陳某輝非法狩獵案,抓獲涉嫌非法狩獵的犯罪嫌疑人2人,查扣野生動物山麂活體一隻。


以案釋法丨市公安局新羅森林分局破獲徐某富、陳某輝非法狩獵案


經查,犯罪嫌疑人徐某富通過網絡分別購買35個野獸夾和信號發射器,2019年4、5月份,徐某富夥同犯罪嫌疑人陳某輝前往龍巖市新羅區曹溪街道“李家山”山場,在山場樹林中分別放置捕獸夾及信號發射器,2020年1月4日凌晨,其中一個捕獸夾連接的信號發射器向徐某華的手機傳輸獵捕信號,徐某華隨後夥同犯罪嫌疑人陳某輝前往曹溪街道“李家山”山場查看,發現捕獸夾上捕獲一隻野生動物山麂,徐某華將山麂裝進事先準備好的編織袋後帶離山場,在運輸途中被公安機關現場查扣。經福建鼎力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捕獲的山麂學名“黃麂”,為一般陸生野生動物,經濟價值3000元人民幣,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富已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陳某輝被取保候審,該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以案釋法丨市公安局新羅森林分局破獲徐某富、陳某輝非法狩獵案


相關法律條文及禁獵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法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政策法規,大家注意啦!

《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政府關於發佈野生動物禁獵期及禁獵工具和方法的通告》(龍新政綜【2017】386號):新羅區全境禁止獵捕野生動物,禁獵期至2022年12月31日。禁止使用的工具包括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粘網、套等工具,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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