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女員工因為送孩子上學遲到了,和領導吵了幾句,就被公司開除了,大家怎麼看?

職場幸福路


怎麼看?馬上找公司進行經濟賠償唄,怎麼可以任由公司領導胡來呀!不然,就這樣離開公司,也太對不起《勞動合同法》了吧。

客觀的說在這個問題的解決和處理上,女員工和領導其實是都有問題的,員工顯得沒有職場修養,領導顯得心胸狹隘而任性。

對於女員工來說上班遲到了,無論是什麼原因導致的,這個結果始終是不會改變的。理應接受領導的批評教育,甚至是按公司的管理制度進行懲處,這一點我必須應該接受。

沒有必要為此去和領導理論,在職場工作中無論出了任何問題,我們都可以為自己找到藉口和理由,而這種喜歡給自己找藉口和理由的表現,往往是讓領導最反感的行為。

對於職場工作中錯誤我們必須要虛心接受,絕不是馬上為自己找藉口和理由,而是應該積極想辦法如何來化解和彌補這種錯誤所帶來的損失與影響,這才是一個成熟職場人的應有表現。

領導批評員工是其工作本職的需要,如果領導對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不予批評教育,那就是他工作的失職。

所以該女員工根本沒有必要,為此去和領導吵鬧,這其實是一種很不理智的表現,這樣往往只會讓員工與領導之間的關係搞得越來越僵。

員工往往覺得自己委屈,而領導覺得員工居然還不服從自己的管理。最終只會是針尖兒對麥芒,導致問題的升級,矛盾的激化,以至於出現不可收拾的結果。

這個角度來說,女職工顯得是不夠成熟理性的,以至於因為這點小事,鬧出這樣大的結果。

從領導角度來說,領導在處理此事的時候,可能自己的方式方法不太恰當,從而引起了女員工的強烈反抗。

極有可能領導因為該名女員工的遲到,而在大庭廣眾之下,毫不留情的給其進行一頓批評教育,從而讓該名女員工覺得自己的顏面受到了損傷,從而不顧後果的與領導爭吵起來。

如果領導能夠採取一些委婉的批評教育方式,可能該名女員工也不會與領導吵鬧;如果領導能夠選擇一個比較恰當的場合,來對該名女員工進行批評教育,也許該名女員工就能夠虛心的接受。

因此領導對該名女員工的批評教育手段方法,應該是存在一定的問題,否則該名女員工也不會和領導大吵大鬧。

同時領導在對這件事情的處理之上,顯得不夠冷靜而武斷,也沒有按照公司的正常管理規章制度來處理,而是採取非法的手段直接開除女員工,這更不是一名領導應有的素質與表現。

領導即使要開除該名女員工,也必須是合理合法的解除,而不是在情急之下的爭吵而做出的一種斷然決定,這隻能給公司帶來損失。

因為公司非法解除員工是必須要為對方支付經濟貼償金的。如果公司不想為該名女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那麼只要該名女員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最後的結果就是公司必須支付經濟賠償金無異議。

所以領導這種處理方式,其實是很不妥當的行為,不僅沒做好自己的管理工作,反而還給公司帶來了經濟損失,這便顯得有些得不償失了。

領導最明智的做法就是:冷靜的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給予該名女員工處罰,起到一個以儆效尤的效果。

因此領導在處理這件事情的時候,顯得能力不足缺乏冷靜而理性的控制能力,以至於把這樣一件小事兒搞到現在這種狀態。

只要該名女員工真被公司辭退,那麼就應該立即向當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為自己支付經濟賠償金。

當然也許會有不少朋友認為,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與領導發生爭吵就將被開除。那又該怎麼辦呢?

其實很多朋友都忽視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不能與勞動合同法辭退員工的基本原則相牴觸。從效力上來說,法律的效力永遠高於公司的規章制度的效力,這是任何企業規章制度必須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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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我之前店裡有個女員工,剛完孩子沒幾個月來我店裡上班。可能在家和婆婆關係不好,晚上回去還得帶孩子,婆婆向著老公(這些都是事後知道的)。然後那幾天店裡麵包做的很差,我就說她幾句,東西做的這麼爛,我們怎麼好意思賣?她給我來了句,你知道我有多難嗎?你知道我有多累嗎?我回他一句既然你這麼辛苦,這種情況就不應該出來工作,安心在家帶孩子就行!結果她哭的稀里嘩啦的,說要離職,立馬走人。然後晚上她老公過來結賬說我不尊重那個女的。我到現在都沒明白!


你怎麼看元方


我們應該客觀的來看待這件事情,不能一邊倒的說誰誰誰做錯了,如魚將從女員工和公司的角度來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1、女員工

這名女員工因為送孩子上學遲到了,就和領導吵了幾句。換著是我,我連為什麼和領導吵的理由都找不到。雖然是送孩子上學,但無論因為什麼原因沒有趕上上班時間,那就是遲到,沒什麼可說。

既然是遲到,那就按照公司的規定該懲罰的就懲罰,也不至於和領導爭吵起來啊。再說了,員工跟領導爭吵,吃虧的永遠是下屬,你要默認這個現實。其實最好的做法就是主動給領導說明原因,然後態度誠懇的道個歉,領導估計也不會放在心上,畢竟誰都有孩子,能夠相互理解。可是你懟領導,那就是你的大錯特錯了,換著是你,你仔細想想:你的下屬本來就做錯事情了,還來跟你發生無理的爭吵,你會不會很生氣,嚴重的甚至直接開除?

2、公司

公司開除員工,《勞動法》的規定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站在公司層面,其實這位女員工就只是犯了遲到的錯誤,並沒有違反《勞動法》的任何一條可以開除員工的依據。遲到的事情再說難免,但是就因為遲到一次就被開除,好像根本說不過去。其實遲到已經不是重點了,已經衍生為領導的“不開心”。所以領導一句話,就要開除你,你說你怎麼辦?即使說可以為自己維權,但是已經失去意義,再怎麼樣你的這份工作都會丟,你也永遠不可能呆在這個公司。

3、結語

如魚剛進入職場,我知道領導需要去尊敬,而不是去吵鬧。要是和領導發生正面衝突,那必定對你沒有任何好處。職場中,為人處事要低調,做到遵紀守法、努力工作、尊敬領導、敬愛同事,你就會混得越來越好。


我是@閆如魚,職場小姑娘,歡迎關注我,見證職場小白的成長路,共同學習共同進步。

閆如魚


不管因為什麼原因遲到了,總是違反了公司的規定,領導說幾句也是對的,不然公司就亂套了。在這種情況下,職員應該向公司領導道歉,把影響降到最低。而不是頂幾句,依著自己的性子,把事情搞得一塌糊塗。當然了,領導應以教育為主,而不應該把工人開除,這樣做似乎有點兒過分了。出現這樣的結果,大多是因為職工和領導的關係搞得很糟糕。


一簾幽夢一安永連


上班遲到領導批評是應該的,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你上班遲到領導肯定要說你,你不接受領導批評反而還和領導吵架,不開除你那以後麼司不亂套了。


正義的老頭


遲到了還敢吵架。算你牛🐮。惹不起,還能躲得起。炒掉了,以後就可以全心全意在家帶娃了。早起晚起都沒有人管著。我也是獨自帶娃。我也是店鋪負責人。但是我從來都會提前很多時間處理自家的事情。我不會給自己任何理由去佔用公司的工作時間。


用戶59244894097


我是個男人,只想說說我的看法。孩子現在是家中最重要人物誰都無話可說,十幾年前有次送兒子上學,小傢伙不是賴床就是吃早點慢吞吞。趕去單位的時候已經晚了,我第一時間和夜班同事電話聯繫表示歉意,同事反勸我不要著急開車慢點。到單位接班後碰到領導再次說明情況,其實我遲到的事領導根本不知道,但我還是主動說了。領導也反勸我沒事,以後再有事和他電話聯繫他來安排。我這麼做只是覺得我錯了,錯了就該認。沒想到同事和領導反過來安慰我。再看現在說的這位女員工,覺得她的做法跟我正好相反,她遲到肯定不是一兩次了,而且每次都是振振有詞,弄得領導說也說不得,這就讓她放開膽子跟領導吵。自己的錯誤反而變成了領導對她的刁難,這種員工還是開除的好,哪怕多付點錢也早點為單位除去個隱患,這種事不及時處理馬上就有人跟風。


飄雲wo


我也是孩子媽媽,每天早上都送孩子上學再去上班,早上跟打仗一樣,火急火燎的。

我能理解當媽的不容易,但是你遲到了,就是遲到了,職場就是職場,應該跟領導道歉,不應該自己遲到,不佔理還跟人家吵架。

我們公司新入職一個媽媽,每天遲到,有一天還早退,扣工資後來找我,說公司沒有人情味,不理解她有多難,我跟她說,我也是當媽的,每個當媽的都需要顧及家庭,每個家庭都有難處,不能因為自己有難處,就可以無視公司規定。

在社會對媽媽要求越來越高的時候,我們也需要適應這個社會,如果我們當媽媽的無視公司規定,會導致越來越多人事不願意聘請媽媽。


mandygz


其實這已是社會問題。小孩子有好多不確定因素,帶孩子的確不容易。如果一個女人,要工作好,把孩子也帶好,太難了。孩子是家庭成員,更是國家的後備力量,企業也是為國家效力,是不是國家應當出一些政策,對於有孩子而且家中無人幫扶的青年職工考慮一點解決辦法。必竟孩子的未來是國家的未來。必竟對二胎政策產生一些負面影響。


yeye


這件事,如果拆成幾件事看,我認為:

1、女性員工要上班,又要送孩子上學。一邊是工作,一邊是家庭,職場女性值得同情;

2、無論是男是女,是什麼原因,上班遲到都是違反了公司制度,理應受到相應的處罰;

3、員工因為遲到受罰和領導吵架,這沒道理!這不是吵了幾句的問題,而是員工內心沒有承認錯誤的問題;

4、員工被公司開除,是否依照《勞動法》規定,還是因為這一次遲到,或是和領導吵架,這個有待進一步考證。

這4件事相互關聯,看似每一件事都是互為因果,但,上一件事都不能成為下一件事的合理理由:

1、送孩子不能成為遲到的理由;

2、遲到受罰不能成為和領導吵架的理由;

3、和領導吵架不能成為開除員工的理由。

因為上一件事不能成為下件事的充分理由,因此,這事兒還得一碼歸一碼,一件一件事處理。

如果我遇上這件事,我會怎麼做?

1、拒絕離職,除非公司給我合理合法的理由,否則申請勞動仲裁;

2、如果公司非要我離職,要按《勞動法》規定得到相應的補償;

3、向領導道歉,表明自己遲到是錯了。不以任何理由爭辯,並接受公司制度相應處罰;

4、儘量做到不遲到。比如早起,請家人協助,購買交通工具等等。如果預感要遲到,事前和領導打個電話道歉,並有工作處理預案,比如把工作事先交待交接,在路途中手機上處理緊迫工作等等。

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人心都是肉長的。職場中,要學會控制自己的情緒,不和法律和制度爭辯!只有這樣,才能據理力爭,在此基礎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被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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