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逼你主動辭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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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樓簡說為你來解答

領導副其主動離職,那這個事情就可大可小,不是一般的三言兩語就能解決的了的事情,但可以對其進分析,逼其離職的原因是什麼。原因分析一樣從個人原因及公司原因來分析

首先,我們來看下個人原因

一、個人原因:為什麼逼其離職呢,能力太強?太出眾?不知世故?還是能力達不到呢?

(1)如果是能力達不到,那應該不會採用逼的手段,直接進行開除,無法達到崗位勝任進行直接進行合理程序辦理離職就好了,何需搞這麼多陰謀詭計呢,累人累心。

(2)那排除不是能力達不到,那便是能力太強,太出眾了,得罪了小人,有人從中作作梗。即然是得罪了小人,那氷更得分析,這小人是誰,領導本人?上級領導?還是那個領導身邊的某個人。首先不管得罪的是誰,這人的份量肯定都是不輕的,不難不能玩這陰的。好,那即然是得罪了人,那就再來分析,你是否是有想走的意願,如是有想走的意願,那就順其自然,走唄,如是沒有,那你就得想辦法去做其中彌補了,終是解鈴還是繫鈴人。至於用什麼方法,首先了解自己哪裡得罪了人,怎麼得罪了,穿了一樣的衣服了?搶了人家的馬子了?開個玩笑哈,搶了人家的風頭了?這個就真得去研究研究人類心理學了以及自己平時處事風格了,瞭解領導投其所好,當然也並不是所有領導都吃這一套的哈,這個因人因事而分析。

二、公司分析:領導逼你走人,還分析是公司想逼你走人,還是隻是這個領導想逼你走人。(1)如果是公司想逼你走人,那看來你的價值已經不再被他們所用,可以瞭解下公司是否有發生過先例,有無其他人有被逼走過,如有,可私底下進行聯繫,看看他們對此評價,以及採用的方法,最後的結果又是如何,如沒有,那就多看點勞動法的資料,收集相關證據,讓其給予相應賠償即可,一切按勞動法來。但在收集證據的同時,該乖乖上班還是乖乖上班,不是讓你搗亂。

(2)領導的個人意思,如果是這樣,那就與公司無關,或許上面的人都還不清楚呢,若是這樣,那你就更得了解哪得罪了他了,是否有可補救,是否需要越級去彙報溝通了,不過如果是越級,風險是非常大的,做的不好,則人仰馬翻,所以在決定前,還是先好好分析分析再決定。

三、職場就是職場,他是看不到同刀出搶的隱形戰場,一旦站錯對隊,你就萬劫不復,死無葬身之地。雖是如此,但政府還是有相關規定的,企業無正常理由開除員工,企業需要做相應賠償,詳細賠償,多多瞭解當地的勞動法律法規。最後再說下哈,若真是走向了這一步,非讓你走不可,讓其開具正規的書面文字,說明理由,蓋章。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保護好息的權益。但也不做出格之事。


偉爺


和領導的關係不是好與不好,我是在公立幼兒園做幾十人的早餐,中餐(一個人),衛生,孩子,老師滿意,來園檢查的領導滿意,自認對工作認真負責,已做2年。二年就是今年請了2天假,就因為請假才與園長髮生矛盾。第一次批了,第二次也批了,但第二次園長竟然要扣我錢,別的老師包括園長自己不知二年內請了多少假,園長竟從沒說過扣錢呢?我為何要扣呢?這人怎這不平等,假批了,怎麼還那麼多事呢?


葉子40209


領導逼你主動辭職,該怎麼辦呢?

作為職場過來人,我也看到過一些這樣的事情,所以這個問題我來分享下自己的一些觀點。

一、什麼樣的情況領導會逼你主動辭職?

從我工作這些年的觀察來看,領導要逼員工走的,基本上就是以下幾種原因:

1、能力不行,無法勝任工作;

2、能力太強,威脅到領導的地位;

3、得罪了領導;

4、在公司破壞了氛圍。

有人會問:既然那麼多原因,為啥公司不直接辭退你呢?

答:因為公司辭退你,根據勞動法,除了三十九條等個別條款(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外,其他理由要辭退你要麼N個月經濟補償(N為你在公司的司齡),要麼給2N的賠償金,從經濟成本的角度,領導肯定不願意這樣做。

於是逼你主動辭職是最經濟並且可以達到目的的方式了。

二、領導要逼走你該怎麼辦?

領導要逼你走,有時候不會直接和你說:你自己走吧!而是利用其職權,在工作上套路員工,逼得該員工不得不主動辭職,從而達到自己的目的。

那麼針對不同的情況,如何應對呢?

1、調崗至你不願意的崗位

領導的手段:

比如把你調整到其他部門其他崗位,如財務調整到業務、銷售調整為內勤等,並根據崗位對你的薪資進行相應調整(只低不高)。

對策:

對於此套路,要堅持維權,拒絕接受調崗,書面資料拒絕簽字,勞動合同上原先是怎麼籤的,就按照勞動合同辦事,拒絕協商,必要時申請勞動仲裁或訴諸法律。

2、在公司把你邊緣化,孤立起來

領導的手段:

你的本職工作不讓你做,項目也不讓參與,你看上去很清閒,自己就覺得呆下去沒有意思,而選擇自己走人,這樣做你正中領導下懷,實際上領導是希望你早點走。

對策:

對於此套路,既然你暫時沒事可做,可以利用空閒時間多學點專業知識,以後跳槽也會更有資本,反正閒著也是閒著,只要自己不捅簍子,按照正常作息時間上下班,遵守規章制度,也不會少發你的工資。

3、動不動挑毛病

領導的手段:

即使你工作做的很好,但領導還是會挑一些無關緊要的毛病出來,你可以理解為領導這麼做的目的是因為他工作細緻,追求完美;但如果總給你挑毛病,其他員工即使在工作中有大失誤也不追究,那就是在針對你個人了。其目的就是為了說明你工作不合格,變相讓你辭職。

對策:

對於此套路,你要據理力爭,合理維護自己的權利,分清責任,該承擔的責任還是要承擔,但是千萬不可以為想逼走你的領導背鍋,這樣做你就正好中了領導的套路了。

寫在最後

以上就是我關於這個問題的一些分析與建議,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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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路遙知事


核心點在於你在這個單位多久了?還想繼續嗎?職場上有個“離職曲線”,大概意思是說,在同一個單位三年,是一個成本交換期,也就是說,入職不到三年,不想幹了你可以隨時走;超過三年,不想幹了,最好熬熬拿到補償金。

如果你入職已經超過三年,而且外面找不到更合適的機會,即使老闆處處坑你,我也建議你不要意氣用事,受不了直接寫一封辭職信,你這樣做,就會使親者痛仇者快。領導巴不得你立即滾蛋,而你自己也一分補償金沒有。

如果領導實在不像話,手段極其卑劣,那就要有意識的蒐集一些證據,最好是語音圖像文字這些,到最後需要攤牌了,不至於過於被動,即使是勞動仲裁,也佔有優勢的。現在只要員工不違紀,公司不給補償金,很難解聘員工的。

當然,如果你在這個單位時間很短,還不到三年,再或者外面你有不錯的機會,真的沒必要太糾結了,你只要做一個判斷,那就是你領導短期內會不會被調走,如果他短期走不了,你大可自己辭職了,何必受他這個鳥氣。

但以上的分析,有一個基本前提,那就是你是在一般性企業,如果你是在事業單位,或者國企的話,我不建議你辭職,而是要笑嘻嘻的儘量適應,為啥呢?事業單位和國企,一般不會開除員工,你只要熬得住,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你這領導走了,換個領導說不定你就會因為和原領導不對付,直接被重用了,一切皆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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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再出發


領導逼你辭職,而不是讓你主動辭職或協商,一般三個原因,請分清狀況,慎重處理:

1、你能力太強,功高震主

2、你能力太差,崗位不匹配

3、你觸犯了公司內部規則,不好明講



以上原因,要分開處理:

1、如果你能力強,對這份工作也還有期待,那麼這種情況,直接領導就不適合再溝通了,可以考慮越級溝通。一般情況下,越級溝通是忌諱的,但既然都到了被逼辭職狀態,越級溝通也未嘗不可,即使溝通不暢,也可以和公司合理的談賠償方案。

2、出現能力不足的問題,可以考慮和領導溝通,給一個觀察期,你認真提升相應的能力。如果無法解決,可以和領導合理溝通一下離職善後的事情,讓大家都比較好下臺。

3、觸犯一些隱晦的規則,就不要再勉強了,大家好聚好散,談好賠償,走人。


碰到以上情況,大概率是走人;作為職業人,不能意氣用事,還是需要和領導好好溝通的,爭取一個好的賠償和補貼方案,還有一個找工作的緩衝期,也讓領導在你新的崗位推薦上給予中肯的評價。

最後,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爭取一個雙贏的局面。

大家好,我是不為回答問題而回答問題的佈道亭長,喜歡我,請點擊關注。


佈道亭長


這是有多大的仇,多大的恨,你是多麼的不招領導喜歡,非得讓領導逼迫你走人。鬧到這種地步,誰對誰錯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作為下屬,應該怎麼辦?應該如何度過這個職場難關?

領導逼迫你主動辭職,你其實只有三種應對措施,我們接下來一起探討探討。

示弱求和,以期得到領導的諒解,從而打消領導讓你辭職的念想。

職場中,領導往往屬於優勢群體,處於比較高的地位,有一定的權力。而員工卻相反,員工往往是相當較弱的一方。

一般來說,領導和員工有了矛盾,無論矛盾大小,無論責任在誰,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以員工示弱來結束。

員工示弱,有主動示弱的,也有被動示弱的。

主動示弱,就是主動找領導去道歉,把責任攬到自己身上,反正記住一點,一切都是自己的錯。

被動示弱,就是不和領導講道理,不和領導辨對錯,不發牢騷不抱怨,領導說啥就是啥。

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


強勢反駁,既然已經撕破臉皮,那不妨死磕到底,儘量為自己爭取權益。

既然水火不容,那沒必要有所顧及,不反抗,可能被離職,反抗,可能被辭退,橫豎是個走人,那不妨走的傲氣點。

其實領導逼迫你主動離職,而不是把你辭退,說明領導自己本身也有顧慮,這個顧慮或許就是不願意支付高額的補償金。

你可以蒐集一些證據,研究一下法律法規,自己違法的事情不做,但也不允許領導在自己身上胡亂作為。

誰對誰錯,要搞清楚,孰是孰非也要弄明白,領導的鍋,做員工的不背,領導的錯,做員工的不扛。

很多領導都是吃軟怕硬的主,如果自己沒有錯,那沒必要去懼怕他。


愛咋咋地,你領導想幹啥就幹啥,我就當什麼都沒發生。

有時候沉默就是最好的反擊,你領導愛咋地就咋地,反正員工該做自己的工作,就做自己的工作。

如果領導不安排工作給員工,那更好了,每天依然正常上下班,坐哪兒也不錯。

前面說過,既然領導逼迫你主動離職,而非辭退你,說明領導也有顧慮,所以抓住領導這個心態,管他怎麼樣,這就是他的弱點,有這個弱點,你就可以把他不當回事。

最後想說的是:

不管怎樣,和領導關係鬧僵,吃虧的肯定還是員工自己,離職走人肯定還是最後的結局。

因為即使你勉強留下,和領導之間的隔閡已經產生,而且這種隔閡很難彌補,後續領導會如何對你,這就是前車之鑑。

所以有合適的機會,還是離開為上策。

還是那句話,離開可以,但不能虧了自己,離開可以,一定要傲氣的離開。


陪娃樂趣多


領導逼你主動辭職。

發生讓領導逼你主動辭職的狀況,足見你的“威力所在”!我想個中原因你是門清的。

在整個事情的發展過程中,站在公司大局的角度出發如果你是“真理”的持有者,而領導是你的直接領導而非老闆。

你完全可以通過越級投訴向老闆說明情況,此刻老闆知道應該如何去處理這件事情的。

相反,如果你確實是錯誤一方,則應該低下頭來,虛心認錯,與直接領導進行有效溝通,最終達成思想的一致。從而解除掉被逼主動辭職的尷尬狀況。

當然有一種情況,那就是領導本身就是公司的老闆。

如果是他逼你主動辭職的話,同樣應該自我反思箇中原因。

爭取與其進行深入溝通力爭達成思想的一致。當然,如果真正的是“道不同”,則完全應該“不相與謀”,拿到自己合法利益的同時果斷離職。

祝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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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澤天下說


老茶以為這種情況下,你要分析下領導為什麼會這樣做的原因,然後看看能不能通過溝通解決,要是不行的話,只能是找好下家後再辭職,沒必要跟領導一直耗著。

領導為什麼會逼你主動辭職?

正常來說,領導會逼你主動辭職的,要嘛是你觸碰到領導的利益了,要嘛就是你的能力確實不行,讓領導巴不得你趕緊走。

能力不行的員工,領導或許會給他幾次機會,讓他發展和提升自己。但是一旦機會給了,時間也給了,但是就是沒有什麼變化的話,領導肯定要讓他走人的。

只是,主動把員工開除了,需要一定的補償金,有些老闆就會想著法,讓員工主動辭職,藉此來規避掉補償金的支出。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你的存在已經損害到領導的利益了。比如,你跟領導不是一派的,但是你佔的位子又是比較重要的,領導想要把你的位子讓給,忠誠於他的員工。

這個時候又不能直接把你開除,他也就會通過一些手段讓你自己動離職的。這種情況下,只能說明,你跟領導不是一路人,或是你的溝通能力還有待改進。

當然,其他的一些原因也是存在的,比如你知道了領導的一些事情,領導不想再讓你在公司待了等。

該怎麼做比較好呢?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領導為什麼要讓你主動離職了。這種情況下,就分兩種來看,一種是通過主動跟領導溝通,看看能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可以的話,那是最好的,要是不行,只能是走人會比較好。

很明顯,如果你是因為損害領導的利益的話,是可以通過跟領導溝通協商的,看看有沒有好的解決辦法。要是你是因為能力不行,被領導這樣對待的話,那基本是沒有溝通協商的可能了。

要是溝通協商後,解決不了這個問題,那麼建議還是趕緊找好下家後,主動辭職吧。因為一直這樣跟領導耗著,對你來說一點意義都沒有,而且對領導來說只是浪費時間罷了,除此之外,沒有任何的損失的。

既然這樣,那你還不如趕緊找好下家,然後主動辭職。


老茶聊職場


領導逼你主動辭職,怎麼辦?你複分析自己:能不能適應了企業的環境的要求,能不能履行了企業的各項制度的要求,能不能和員工和平相處,積極的去完成本職崗位工作任務。不能主動辭職離去。

企業領導逼員工主動辭職,一般幾種原因。

1. 企業討厭這類人:僥倖、敷衍、自滿。認為違章也未必造成事故,出了事故也未必會傷人,傷人也未必是。貪圖方便怕辛苦,嫌麻煩,措施未落實就開始工作。做什麼事敷衍了事,自己感到良好。

2. 企業討厭這類人:偷懶、麻痺、從眾。貪圖方便怕辛苦,嫌麻煩,措施未落實就開始工作。盲目相信自己的經驗,慣性操作,不注意周圍環境和條件,放鬆警惕,自以絕對安全。大家這麼做都沒事,我這麼做也不會有什麼問題。

3.不服從領導安排,凡事喜歡按照自己的方式來,是自以為是的人。經常抱怨工作,喜歡發牢騷。一有空就犯病。不是公司這個不合理了,就是那個不合理了,總之,就沒一樣讓他能順心的。熱衷於挑別人毛病,喜歡打小報告。這種人,在公司裡面就是屬於那種大家常說的沒事找事型的,也是唯恐天下不亂。

4.自己的身體不適應在這個企業工作。

以上回答是個人觀點,有不對不妥之處敬請諒解!謝謝!


AOD導師


這個要看什麼原因…首先要分析原因,如果是自己的原因,那就將功補過!如果不是,那就要問問為什麼?有沒有依據?力爭一下。。如果公司說辭退,那就立即要求其出具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蓋有公章),否則就拒絕辦理離職手續。要為以後申請勞動仲裁保留證據,到時候公司要舉證辭退你理由的證據。

勞動合同法38條第二款: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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