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離職,為什麼不能以曠工的形式來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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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一定要走正常程序,不能任性的曠工,或者直接走人。

首先,對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其次,做好離職交接是工作負責的表現,同時也是一個員工應該具備的職業素養。離職需要一定時間做工作交接,甚至原單位需要招聘新人來頂替你的崗位,如果匆忙離職,公司工作無人接管,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業務開展,甚至造成損失。並且,曠工的話公司完全有理由扣發你的工資。

最後,採取直接曠工離職這種不理性的方式,不僅會給原單位造成很多不便和不利影響,給原單位留下較差的印象,而且直接影響到你以後入職新工作單位,新單位一般都會對員工過往職業經歷進行調查,如果到你的上家公司進行電話背調,有可能會了解到一些不好的評價,對你極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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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r   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r \r   法律規定:\r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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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的方式有很多種,各個公司都有各個公司自己的規章制度,按公司的規章制度一半都可以順利離職。

但是現實總是喜歡和我們作對,很多情況下,離職都不允許我們按制度流程走,那怎麼辦呢?

最穩妥的方法就是,提交離職報告並留底,30天內交接好工作,並將交接表留底,按時打卡,這樣30天后離職可確保萬無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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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正確離職方式:有特殊情況時,可以和單位協商約定離職日期;沒有特殊情況應按照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以曠工的方式離職,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員工有可能賠償用人單位。因用人單位安排其他員工完成該員工的工作,用人單位為此支出了工資及加班費,在訴訟中只要用人單位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該員工曠工離職是造成了損失的,員工就有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的可能。

另外的一種情形是變更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了異議。這時勞動者應該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而不是以曠工的方式來對抗。其結果是勞動者有理由爭取應得待遇的機會,因為曠工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紀律而不能得到支持。

所以曠工離職不可取,有異議時協商解除更好,不要不辭而別,一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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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以曠工的形式離職,你會面臨的後果有:

第一:沒有經過正常的離職流程,就是你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追討。

第二:曠工意味著你的工作沒做好交接,給原單位留下了麻煩,公司對你的印象肯定不好。

第三:新公司入職,一般都會電話到原單位做背景調查,原單位對你印象不好,調查的結果也好不到哪裡去

所以,還是提前30天提交辭職信,正常的走離職流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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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正確的離職方式有利於自己往後重新選擇工作,而且在通過正常流程離職之後如果原單位拖欠或者剋扣正常該方法的工資自己可以通過正常程序進行維權。

試用期期間可在預計離職前3天向單位提出離職申請,試用期轉正後需在離職前3個月提前向單位提出申請,不過有些公司有規定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就可以,具體結合自己公司規定就行。

建議不要採用曠工的方式離職,特別是以後還打算繼續入職與原公司同一行業的更要慎重,因為這種方式離職對自己的名聲不好,而且向之前提到的你曠工離職的話原單位可能不給你結算工資或者不合理地剋扣你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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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離職的方法:

第一步:提前一個月或者半個月和老闆私下溝通要離職,並給出自己想要離職並且老闆可能可以接受的理由,方便老闆通知人力資源部著手開始招聘。

第二步:在未到離職時間,按照公司規定正常的上班,並在最後兩三天和老闆,和工作相關的人員交接好工作。

第三步,去人力資源部門申請離職證明,為下一次找工作提前準備好資料。(因為有的公司招聘的時候需要提供上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

為什麼不能以曠工的形式離職呢

第一,這是特別不負責任的表現。對工作不負責,這在哪個公司哪個崗位都不會受人喜歡,如果這個體現在離職證明裡,那麼對個人找下個工作將是一個阻礙。

第二,按照合同,曠工的話公司一般都會罰款,這樣的話得不到相應的工資,得不償失。寧願請假也不要以曠工形式離職。

第三,會影響個人的道德品質。在老闆和同事心裡都會認為這是一個特別不靠譜的人,影響別人對自己的評價。

走正常的程序離職,祝你重新找到喜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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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工單位,非試用期提前三十天通知用工單位,做好交接工作,有了正式的離職文件再離職,否則會視為曠工,這如果在後續有勞動仲裁等情況時用工單位會以你曠工,違反用工制度來進行抗辯,如果因為不及時交接,走好程序而導致用工單位損失,用工單位會對你進行追償。

如果用工單位拖欠工資,不按時繳納社保等,員工可選擇隨時離職,向用工單位發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此種情況就可以隨時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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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正常的走流程的辦理離職。做人要留一線日後才好相見,離職了總要和同事做好交接,不能完全由著自己的性子說不來就不來了,那樣造成的損失公司是有權力要求勞動者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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