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解讀與期待。“四張清單”或需認真對待?

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解讀與期待。“四張清單”或需認真對待?

野生動物是大自然精靈,是人類生態夥伴。人類走出了森林,而它們還固守家園。人、野生動物與山林郊荒是完整的生態系統,是交融一起的命運共同體。保護野生動物就是保護自己。

我國第一部《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寫“YBF”)產生於1988年。2004、2009、2016、2018年分別進行了修訂。其中2016年修訂內容較多較深。由於國家機構改革,有些名稱、概念發生變化,2018年又進行了微調。所以2018版的實施時間仍為“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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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務虛論道

法自於情,情自於理,理自於道,道自自然。自然有陰陽之分,人類有男女之別。自然有天地高下,國家有君臣尊卑。自然有四季輪序,世事有生老興替。故,中國古代文化以自然之道安排社會倫常。

法近乎於道,合頻自然,法力則廣大無邊。道隨時變,所以法要常維。法的本質是“界”。“界”的本質是空間。法界內外兩重天,或限制戒免,或自由爽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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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野生動物”概念的邊界

任何概念都是有邊界的。給“野生動物”概念給出邊界卻不是一件易事。說一句不雅的話:與定義“禿頭”一樣困難。多少根頭髮才算“禿頭”?人類與野生動物相伴而行百萬年,其關係千絲萬縷。“野生動物”對應“家養動物”。“家養動物”的源頭是“野生”。“家養”多長時間才算是“家養動物”呢?

有定義曰:“野生動物,為野外環境生長繁殖的動物”。那麼,受傷的金雕得到救助後,飼養在救護基地,能叫“家養動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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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Wildlife)在國際上的定義是:所有非經人工飼養而生活於自然環境下的各種動物。那麼,從野外捕捉回來的野生動物,經過一個時期的人工飼養就不算野生動物?可以當“家養動物”一樣宰割、出售?顯然不能。至少不合中國人的思維邏輯。

學界一般將野生動物界定為:凡生存在天然自由狀態下,或者來源於天然自由狀態的雖然已經短期馴養但還沒有產生進化變異的各種動物。換言之:一是生存在天然自由狀態下的各種動物。二是雖來自野外,並經歷了一個時期的人工馴養,但還沒有產生進化變異的各種動物。學界的定義可以說是我國YBF的建設基礎。它考慮了野生動物與人類的過程關係,而不是簡單的兩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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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1:我國有脊椎動物約6597種。其中,獸類556種、鳥類1371種、爬行類412種、兩棲類396種、魚類3862種;已知昆蟲約10萬種。

3.“野生動保護法”的法界

“野生動物保護法”內容涉及:野生動物保護,棲息地管理,人工繁育,出售、購買、利用等。就野生動物而言,法僅涉兩類:一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二是國家公佈的“三有動物”。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有256種;“三有動物”有1481種。簡言之,YBF就是衝著這1737種動物來的。

專欄2: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二條第二款: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第十條第二款: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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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張清單”架構法律空間

清單一: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包括珍稀、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最嚴格地保護。封地戍邊,可建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禁捕禁獵,禁用禁食。由於科研或國家公益事業需要,可特批捕獵、特批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種、二級保護種。

一級保護有96種,二級保護有160種,合計256種。這張清單(法律稱“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製定,並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名錄進行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公佈。其實是由國家林草局操盤具體事宜。現行清單發佈於200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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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單二:“三有動物”

係指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分佈廣泛,棲息地與人類聚居區交叉,很難也無需專設保護區。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許可證,並遵守有關規定,即允許狩獵、運輸、食用(詳見YBF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三有動物”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製定、調整並公佈。事務性操盤者也是國家林草局。

現行“三有動物”清單(法律稱“名錄”):共1481種。其中,獸綱6目14科88種,鳥綱18目61科707種,兩棲綱3目10科291種,爬行綱2目20科395種;昆蟲綱17目72科120屬另110種。發佈於200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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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單三: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後,可納入該清單。但凡列入,可“享受”差別管理。其子代,不再擁有父輩的“地位”。子代“特權”是:可出售、可利用。但是子代及其製品,應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取得專用標識。以便索源(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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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用清單包括3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梅花鹿、馬鹿、虎紋蛙)、6種從境外引進,並按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管理的陸生野生動物(鴕鳥、美洲鴕、大東方龜、尼羅鱷、灣鱷、暹羅鱷)。

該清單的制定者是: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即國家林草局。發佈時間是201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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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單四:動物檢疫的範圍、對象和規程

YBF規定,取得野生動物合法利用權後,運輸、出售等必須持有“檢疫證明”。此“證明”由農業部(農業農村部)實施簽發。如,《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四條:動物檢疫的範圍、對象和規程由農業部制定、調整公佈。

2010年前後農業部已經公佈有10多種、類:包括生豬、家禽、牛、羊屠宰檢疫規程;生豬、反芻動物、家禽、馬屬動物、犬、貓、兔、魚類、甲殼類、貝類產地檢疫規程;蜜蜂檢疫規程。需要說明的是:野生動物合法利用證件管理在國家林草局,而“檢疫”在農業農村局(國家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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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吃”與“不能吃”的界線

YBF規定,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清單的都禁止食用。如“第三十條,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允許食用。但必須有合法來源證明、檢疫證明。如,“第三十條,禁止生產、經營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也就是說有合法來源證明的就可以食用。“清單三”中人工繁育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子代,YBF只談可以“利用”,如何利用,未及。這裡需要注意:未列入“清單三”的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即是人工繁殖的子代,並且持有“繁育許可證”,也不可食供。如,人工繁育的大鯢子代,假如食供,就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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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國家重點與“非重點”的法律導向

·禁止捕獵、殺害。科研機構可以繁肓。非科硏機構可以繁肓,但需“許可證”。

·人工繁育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動物。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

·禁止出售、購買其製品。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其製作的食品。

·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特殊情況可出售、購買、利用。如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等。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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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為食用而非法購買(動物活體)。

·禁止為食用而非法購買其製品。

·運輸、攜帶、寄遞,必須持有或附有許可證、批准文件副本或專用標識、檢疫證明。外國人在我國對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對其棲息地、遷徙洄游通道產生影響的應當徵求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

·受到自然災害、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等突發事件威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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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YBF的主要規定:

·可捕可獵。但需持特許獵捕證、狩獵證按照規定種類、地點、數量、時間期限捕獵。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

·可出售、可利用。但應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檢疫證明。

·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不分保護級別,均可出售、可利用。但有前置條件(詳見第二十二條)。

·可生產、可經營其製品、食品。但需能證明你的來源是合法的。

·出縣運輸境,應持有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以及檢疫證明。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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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幾點建議

討論調整清單。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清單、“三有動物”清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繁育清單,三單一命,發佈時間相對久遠,都需要全面論證、調整。清單或大或小皆是法律。已不是一般的技術問題。

再論吃的邊界。野生動物是人類的生態夥伴。從互吃到只吃,循序而來。兩次瘟疫,兩次超級災難。是“吃”出了問題,還是“管”出了問題?需要認真深刻反思和檢討,因為這是關乎國民、國家、國際的超級問題。幾近終極問題。

建立健全機制。有合法來源,並可交易的前提是“檢疫證明”。“檢疫”歸口“農業”。但“農業”部門“檢疫清單”僅列名10餘種、類,與“合法檢疫需求清單”大相徑庭。

人是“佛”“魔”的複合體。法律是管控“佛”“魔”互斗的工具。有時候需要把“佛”關進籠子,有時候需要把“魔”關進籠子。無論把誰關進籠中,其目的是保護“佛”。瞭解認識了法律,也就等於瞭解了法外空間。法外空間是自由爽朗的。哪邊是法外空間,其實取決於你從“佛”還是從“魔”。這也許是立法、修法的複雜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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