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假口罩、過期食品?處罰!福建曝光第三批疫情防控期間典型違法案例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福建省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場監管總局的統一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加強對疫情防護用品價格和質量的監管,嚴格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的要求,迅速查處了一批製售假冒偽劣防護用品和借疫情防控之機擾亂市場秩序的各類違法案件。


截至2020年2月4日

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共查處違法案件377起,其中:質量違法案件69起、價格違法案件261起、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8起、虛假宣傳案件3起、廣告違法案件6起、其他案件30起。涉案物品主要是口罩、溫度計、藥品、酒精、食品等。


現將疫情防控期間查處的第三批

典型違法案件予以公開曝光

希望廣大經營者能夠

引以為戒、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產品價格

和質量管理等法律法規

切實承擔社會責任


案例一


鄭某某涉嫌銷售假冒偽劣口罩案。


1月30日,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微信輿情線索,鎖定當事人鄭某某無營業執照、無醫療器械備案證,通過手機號碼註冊了微信號,以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的線上交易方式銷售多種偽劣口罩。經查,當事人通過微信朋友圈以快遞方式銷售的口罩屬於假冒偽劣產品,且根據已經查實的口罩數量多(4萬多隻),金額巨大。


由於當事人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肺炎疫情期間銷售假冒偽劣防護品,且該防護品面料稀薄,做工粗糙,不具有防護功能,不符合醫用醫療器材標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涉嫌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及不符合標準的醫用醫療器材罪。目前,長樂區市場監管局、公安局正密切配合進一步調查處理。


案例二


福建永惠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福州第六十六分店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1月28日,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線索,對福建永惠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福州第六十六分店在疫情防控期間定點銷售一次性醫用口罩時涉嫌截留口罩等防控物資,擾亂正常市場經濟秩序,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通過政府調配獲得了5000個醫用口罩防控物資,並作為口罩定點銷售藥店將該批口罩向公眾實名登記銷售。


1月27日至28日,當事人在定點銷售期間實名登記銷售3700個口罩,其員工利用職務便利截留1300個口罩不通過店內櫃檯向消費者實名銷售,並向前來店內購買口罩的消費者宣傳了虛假的口罩銷售情況,導致眾多消費者來店內買不到口罩,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1月31日,鼓樓區市場監管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擬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沒收違法所得5000元;二、處以違法所得十倍的罰款50000元。


案例三


譯春祥(廈門)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銷售假冒口罩案。


2月2日上午,廈門市同安區市場監管局接集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電話通報舉報線索,反映有消費者

在網上下單購買N95口罩,收到的卻是無任何產品標識的普通口罩,涉嫌虛假宣傳及銷售假冒產品,發貨地址為同安西柯洪塘頭黃金工業園7號樓4樓。


同安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案情,立即與集美區市場監管局、當地公安部門協同對該案進行查辦。執法人員、公安民警於當日11點40分左右趕到上述地點進行檢查,現場查獲印有“FACE MASK”字樣的無任何中文標識的普通口罩,共13箱,19160只,貨值28萬。經初步調查,該倉庫為廈門偉贏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設置在同安的物流倉庫,倉庫庫存產品為該司客戶寄存產品。上述口罩貨主為譯春祥(廈門)科技有限公司。


案發現場,公安部門控制了上述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帶回進一步調查詢問,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先行對上述涉嫌三無口罩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目前該案由市場監管與公安部門聯手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四


在疫情防控期間,漳州市市場監管局加大對肉品銷售市場執法檢查力度。


1月31日,薌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薌城區澤尤超市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超市肉類櫃檯銷售的雞肉凍品超過保質期,數量共16.5公斤,其中2包標註“冰鮮琵琶腿”的雞腿(每包5公斤),生產日期分別是2019年12月18日和2019年12月24日,另外還有1包已拆包銷售的雞腿剩餘1.5公斤,生產日期是2019年12月24日;1包標註“冰鮮鳳爪”的雞爪(5公斤),生產日期是2019年12月31日。


經現場初步核實,上述商品均已超過保質期(上述商品保質期均為7天,檢查當日是2020年1月31日)。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已立案調查,並將根據調查情況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


2月2日,梅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信息對三明市梅列區群火文具批發城涉嫌銷售“三無”口罩、抬高價格銷售普通一次性口罩的行為開展調查。


經查,當事人從1月30日開始在店內以9.99元/個購進500個N90口罩,以20元/個銷售,該批次口罩無廠名廠址合格證;以1.39元/個購進1500個普通一次性口罩,以0.99元/個購進了該款口罩1000個,以5元/個銷售,該批次口罩無廠名廠址合格證。


執法人員現場要求經營者提供購買該種口罩的購買憑證,現場經營者只提供了淘寶購貨記錄。銷售該口罩未明碼標價。執法人員對現場查獲的2972個“三無”口罩及用於銷售口罩的臺賬採取扣押強制措施。梅列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三無”口罩及價格違法行為已立案調查,並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六


廖麗莉涉嫌銷售假冒偽劣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案。


2020年2月1日,三明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線索進行調查。經查,廖麗莉分別於2020年1月24日和26日以進貨價0.75元-0.85元/個從微商韓某處購入17800個標示“飄安”品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標註生產日期為2020年2月6日,並對外以0.9—1.5元/個價格銷售給漳平、福清、寧化3個消費者及沙縣某藥房。


沙縣某藥房懷疑該口罩有問題找廖某退貨2200個,這2200個口罩被執行人員當場查扣。經初步核查,廖某共購進17800個,銷售15800個,銷售貨值金額18900元。經核對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鄭重聲明,該公司未生產過標稱為“一次性使用口罩”的產品。目前,三明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已立案調查,並將根據調查情況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


胡某某涉嫌銷售假冒偽劣口罩移送公安機關案。


1月30日晚8點,莆田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線索後立即開展調查,鎖定當事人胡某某(28歲,海南昌江縣人)通過微信銷售假冒偽劣口罩且違法金額較大的違法事實。1月31日下午6點,聯合市公安局城廂分局治安大隊對胡某某位於秀嶼區笏石鎮住所套房內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查獲涉嫌商標侵權的“飄安”口罩2300個。


目前,胡某某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八


武平縣市場監管局查獲不合格口罩案。


1月31日,有群眾舉報稱其在龍巖市武平縣平川街道沿河東路152-11號益民堂藥店購買的口罩生產日期為2020年2月6日。接舉報後,武平縣市場監管局隨即依法對該藥店進行核查,發現該藥店經營的河南“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上標稱的生產批號為20200205、生產日期為2020年2月6日,經執法人員現場調查,該藥店1月30日從浙江溫州鍾長林業務員處,以2.17元/個購進上述口罩12000個,到貨後以3元/個的價格已銷售4600個給預訂的消費者,銷售金額13800元。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口罩的行為涉嫌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武平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當場責令該藥店召回已銷售的口罩,對其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本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案例九


貝拉小廚(張榮輝)在微信朋友圈售賣“三無”口罩案。


1月27日,松溪縣市場監管局收到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舉報件,舉報人反映:在市場口罩資源緊張的情況下,貝拉小廚有上萬個口罩在微信朋友圈售賣,市場價3元、5元的東西賣到125元,且無正規進貨渠道。


當日,松溪縣市場監管局立即對松溪縣松源街道工農東路工農村5號的貝拉小廚(經營者:張榮輝)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包裝上無任何標識的一次性無紡布口罩83包(50只/包)。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進貨憑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有效資質材料,遂依法對上述一次性無紡布口罩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張榮輝2020年1月25日通過電話向浦城人張某訂購一次性口罩,向張某轉賬支付1.2萬元,購得300包一次性無紡布口罩,進價平均40元/包,於1月25日下午開始通過微信以50元/包的價格進行預售,後以75元/包的價格進行銷售。1月26日,當事人先再次向張某轉賬2萬元用以預定一次性無紡布口罩,後又向張某轉賬支付7萬元,購得一次性無紡布口罩1060包,費用共計9萬元,進價平均85元/包,於1月26日下午至1月27日上午通過微信以125元/包的價格進行預售、銷售,此後以100元/包的價格進行銷售。


當事人經營“三無”口罩、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松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已於2020年1月31日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按法定程序辦理中。


案例十


1月23日,寧德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東僑大隊根據舉報對福建省康好醫藥有限公司寧德天安經典店進行檢查,發現福建省康好醫藥有限公司寧德天安經典店從2020年1月22日開始在其銷售振德醫療器械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1029798規格17cm*18cm)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過程中,強行向消費者搭售華潤聖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1170816 1.2g*20片)維生素C咀嚼片,其中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進價8.5元/件(10個/件包裝),銷售價18.5元/件,維生素C咀嚼片,進價3.5元/瓶,銷售價18.8元/瓶,至案發共完成口罩交易21單,其中有搭售交易15單(口罩26件獲利260元;維生素C咀嚼片26瓶,獲利397.8元),銷售金額為969.8元,獲利657.8元。


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構成哄抬物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寧德市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支隊東僑大隊執法人員立即責令當事人整改,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款人民幣2642.2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一


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稽查支隊接投訴舉報後到平潭億金方醫藥有限公司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疫情發生以後以100%的差價銷售一款“綠艦”牌防塵口罩,案值達3600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涉嫌構成哄抬物價的違法行為,目前已立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下一步,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堅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人民群眾消費安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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