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可以開庭才交嗎?有什麼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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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實事求是嘛!依據法律明文規定進行。遵守法律義務,行使法律規定權利!依法辦事!


泰山法律研究


法律規定:《答辯狀》應該在向法院遞交證據的時候一起交;沒有交的,當庭答辯也可以;但沒有明確排除當庭遞交書面答辯狀的可能;司法實踐中,這種情形經常出現。表面上看起來好像沒有什麼不妥的;但實際上,這造成了訴訟權利的不平等。一般來說,採用普通程序審判的案件,法官在正式開庭之前,一般都會組織一兩次證據交換;當事人雙方需要對各自遞交的證據想要證明的事實和理由,做簡單的陳述。經過這一程序,當事人雙方都對對方的證據和理由有個大致的瞭解之後,被告方是否有在庭前向法院遞交《答辯狀》,對原告方在正式開庭之後的不利影響,一般不會太大。但是,如果在法官沒有組織證據交換的情形下,被告方的當庭答辯,會對原告方構成“突襲”。因為再厲害的律師都不可能是神仙,可以預先知道對方的全部答辯理由;被“突襲”很可能會使原告方處於不利的境地,導致訴訟利益受損,甚至敗訴。對於這種情形,法律的程序設計,除了硬性規定法官在正式開庭之前必須進行一次以上的證據交換之外,並無其他的萬全之策。因此本人建議,無論被告方在正式開庭之前是否有向法庭遞交書面《答辯狀》,都應當允許訴訟當事人以需要時間對對方的訴訟理由進行研究之後才能答覆為由申請休庭,擇日再審;儘可能地平衡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權利。


崩牙叔


你可能想太多了:

①答辯狀是法律要求在收到起訴通知或傳票後若干日內上交答辯狀,但法律並沒有強制,很多被告從始至終都沒有交過。

②作為職業律師,筆者一般情況下是開完庭後補交,作為法庭筆錄不完整的必要補充。

③不要輕易相信或過於看重庭審錄像,事實(通過判決觀點及理由)證明,很多法官根本沒再看過錄像,就出了判決。

④答辯狀重要,但是不交,庭審表達言簡意賅也可以勝訴,不交法院也不會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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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話說


先看看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按照這個規定,答辯狀和相應的證據應當是在開庭前交到法院,然後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證據交換。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但是法律沒有規定不交的後果。

有的時候,有些當事人或律師不願意提早暴露自己的思路,因此這些東西不提前遞交,開庭的時候臨時繳納。這樣做客觀上剝奪了對方應對的時間,有突然襲擊的意思。但這在法律上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

這種事情,簡單問題一般沒人追究,但是遇到案情複雜,有可能有這樣三種後果:

第一種,對方當事人或者律師願意較真的話,他會向法庭提出,這些東西應當庭前交上,以便準備答辯,現在臨時提交這些東西,法庭應當准許提供幾天的答辯期。如果提出來要求延長答辯期,屬於比較正當的要求,法官一般會同意下次開庭討論相關的問題。

第二種,法官也可以以不按規定提交答辯狀為由,對當事人予以訓誡。或者乾脆不採納答辯意見。

第三種,現在法院人多案少,法官身上都有一堆案子,這樣搞很可能引起法官反感,法官只要稍微傾向一下,就有可能產生對本方不利的後果。

因此,不及時提交答辯狀和證據這種動作,可能產生有利於本方的後果,但更多的是產生對本方不利的後果。


淮北日月升


現在大多數法院在立案後,會向雙方當事人發送舉證通知,並規定舉證期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只提交證據而不提交答辯狀,證據就無法與答辯狀相互配合。

現在有些法官會組織庭前交換證據的,如果庭前交換證據,作為被告也要做對證據進行答辯(就是質證)。

提前準備好書面答辯的好處是:提前把自己一方的思路整理清楚,以法官最容易理解的方式寫成文字。有經驗的人都知道,想和說不是一回事,想、說和寫也不是一回事。

如果沒有書面答辯狀,靠開庭時當場組織思路來回答對方的起訴,效果往往要差許多。根據我的經驗,法官往往會更重視證據準備充分、說理清楚的一方的意見。

答辯狀的作用並不是把案件的全部內容和自己一方對案件的看法展示給法官,而是通過被告的答辯使法官能夠判斷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什麼,並進而根據雙方爭議的焦點展開後面的法庭調查。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答辯狀還是起訴狀,一旦對案件的有關事實做出認可和否認,開庭時就不能隨意更改了。

開庭時再提交答辯狀,起不到突然襲擊的作用,還有可能因為原告需要針對被告的主張補充證據,而再次開庭。如果是在北京的朝陽法院和海淀法院,下一次開庭時間可能就要到幾個月之後。如果被告希望這樣,倒是可以試試。


律師張晨陽


關於這個問題,有幾點建議簡單的說一下,其實就像其他回答者所說的那樣,沒有必要就這個問題過多的糾結。

第一,法律有規定,要在一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狀。

法院郵寄的法律文書裡確實明確要求了要在15日之內提交答辯狀。

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如果不提交答辯狀,就會對當事人進行什麼樣的懲罰措施,也就是說盡管法律規定了要提交,但是作為當事人是有選擇權的,你可以選擇提交也可以選擇不提交。

甚至還可以選擇當庭口頭答辯,不提交書面的答辯狀。

第二,如果委託的有律師的話,那麼律師一般是需要提交書面的答辯狀。

律師一般情況下也不會提前提交答辯狀,一般都會開庭的時候,當庭口頭答辯庭後提交一個書面的答辯狀。

這其實是有原因的,因為如果過早的提交答辯狀,很有可能過早的暴露了自己的殺手鐧。

就容易讓對方找到你觀點裡面的漏洞,進行精準打擊,那麼自己這一方就很有可能處於劣勢,進而失敗的幾率會增大。

第三,如果案件事實法律證據對自己都是完全有利,一點風險都沒有,其實也完全可以提前幾天將書面的答辯狀交給法官。

因為案件一點風險就沒有,此時早早的將書面的意見提交給法官或者書記員,會給法官書記員留下一個很好的印象,用行動表明我們會積極的配合法官審理案件。

那麼在之後的庭審過程中,立即在案件的判決過程中,無形中法官有可能對自己一方稍微傾向一點。

在大多數案件裡面,這一點傾向性已經足夠了。因為我們不可能去奢求法官違法辦案,也就是說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偏袒自己這一方,除非法官瘋了。

希望上述建議對你有所幫助,如果對你有所幫助請轉發出去,幫助更多的人。

謝謝!


律師鄒玉傑


我國《民訴法》規定:被告接到原告起訴狀,庭審前15日內上交答辯狀。但是在我歷次訴訟中,庭前庭中得到的答辯狀確是微乎其微,或者說直接不給。當原告責問時,對方或其代理人就說“可以答辯也可以不答辯。”哪一次庭審對方不答辯呢?可笑的是人民法院對此從不制止。咱老百姓能奈何啊?

縱上所述,與對方反訴的不是一回事![大笑][大笑][大笑]


段不錯


答辯狀是針對原告起訴狀內容,進行有理,有據,用事實反駁對方的答辯詞。通過答辯,揭露原告訴訟狀裡內容誇大事實,虛構事實,不能自圓其說的內容。以實事為依據還原事件真相,請法官以法律為準繩公正裁判。答辯狀可以開庭前提交,也可以開庭庭審時提交。

答辯狀,顧名思義是針對原告起訴狀提出內容的抗辯,宗旨是要把原告起訴請求、起訴事實和理由駁倒。答辯狀和起訴狀針鋒相對,反駁原告請求的事實和理由,反駁要有針對性,駁斥對方所提事實和理由。當然,反駁事實和理由,都要用證據佐證和法律來說明,不能捏造事件真像,不能強詞奪理,用詞不能有漫罵攻擊性語言。


石鐵旺


答辯狀可以開庭才交嗎?有什麼利弊?

答辯狀可以當庭提交。雖然《民事訴訟法》以及法院送達給當事人的舉證通知書等材料都告知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但是呢,法律又規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再加上我們司法一向是重實體輕程序。所以從實踐來說,當庭提交答辯狀,甚至沒有書面答辯狀的情況也是十分常見。

因為提前提交答辯狀,法院會將答辯狀送達給原告,所以有的當事人或律師不想讓對方提前知道自己的答辯思路,所以都是等到當庭才提交。不僅答辯狀如此,有的案件證據也都是到當庭才提交。若從案件審理來說,當庭提交證據或答辯狀確實不太利於案件的審理。


葉律師


接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才知道原告起訴你的什麼事?你如果不認可原告的起訴,這時就需要寫答辯狀,一般情況下,答辯狀在開庭前提交,便於承辦法官充分了解雙方爭議的焦點。但是如果你法律知識全面,語言表達能力非常好,也可以不寫答辯狀,開庭時直接用語言把要答辯的內容表述出來,這叫當庭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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