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縣令是個多大的官,有哪些職責?

歷史飛揚


清朝的縣官正確叫法是知縣,而非縣令。

知縣一說源於唐朝,當時若是縣官暫時出缺,又暫時找不到合適的人去做縣令的時,朝廷就會讓縣上的其他正式官員,如縣丞、縣尉、主簿等其中一個去暫時行使縣令的權力,但是此時因他並非是縣令,只是代理,所以就稱其“知縣事”。



宋時,階官制度未實施時,朝廷有時會派京官前往地方兼領一縣之長(《宋史.職官志》載“階官未行之先,州縣守令,多帶中朝職事官外補;階官既行之後,或帶或否,視是為優劣。”),而此時這類以京官充任地方官的縣令,就被稱其為“知xx縣事”,如充任益都縣令,則稱為“知益都縣事”(《宋史.職官志》載“若京、朝、幕官則為知縣事”)。



自此“知縣”開始慢慢成為一縣之長的專屬稱呼。當然宋時的“知縣”只是“臨時工”,“正式工”的稱呼依然是“縣令”。

直到明朝,朱元璋定官制,“知縣”才正式成為縣一級的正式官員,併成為一縣之長(《明史.職官志》載“縣。知縣一人,縣丞一人,主簿一人,其屬,典史一人。”),位列正七品。



清時則在大體延續明朝的官職,所以知縣一職也就理所當然的成為了清朝一縣之長的官號。

首先清朝的知縣同明朝一樣,也是一縣的最高民政長官,為列正七品。所以如果按照品級上並不高,用“芝麻綠豆的小官”來形容知縣,我想是再好不過的了。



如果以權力來說的話,知縣的權力雖然在那些知府、巡撫、總督、尚書的眼裡不算什麼,但是在縣一級中,縣令可謂是如同土皇帝一般的存在,正所謂“抄家的知府,滅門的知縣”,想想看能讓一個家庭被滅門的,你說知縣在縣裡的權力大不大。



那麼這麼一個在縣裡“作威作福”的知縣,他的職責到底有哪些呢?

第一、“凡賦役,歲會實徵,以丁產為差”。每年根據本縣的人口、田產的數量,來負責徵收相應比例的賦稅,及分配本縣應該承擔的徭役。

第二、“歲歉則請於府若省蠲減之”。當本縣出現收成欠佳,亦或遭遇自然災害時,可上表府或省,請求酌情減免當年的賦稅、徭役。



第三、“決訟斷闢”。凡在本縣發生的案件由知縣負責審理和定刑。但需注意知縣完成案件的審理後,需上報州府,只要不是死刑,則只需各省的刑部清吏司審定即可,如江西的案件就交由江西清吏司決定,刑部同意後,知縣方可執行刑法。

第四、“勸農振貧”。知縣需在春夏農忙季節,巡行鄉間,鼓勵及督促百姓要努力種地、養桑。同時知縣還需救濟和幫助本縣的窮人。



第五、“討猾除奸”。知縣有肅清本縣奸佞小人之責,對於那些欺行霸市,魚肉百姓的狡猾之徒,知縣一定要嚴厲打壓。

第六、“興養立養”。知縣有發展本縣農業生產,提高本縣的生活水平,及教導本縣百姓,大興教育,樹立教化之責。



第七、“凡貢士、讀法、養老、祀神,靡所不綜”。只要涉及本縣的事情,知縣都有權管轄,如向朝廷舉薦本縣的人才、在本縣宣讀及執行朝廷的法律、負責向本縣年老而又賢能的老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資,按時供給酒食,並替朝廷加以禮敬、負責本縣的祭祀活動等。

可以說清朝的知縣,職責很繁瑣,幾乎可以說是無所不包,只要在該縣發生的事情,知縣都有權處置,哪怕只是百姓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只有知縣認為該管,他就可以管。



當然,朝廷雖然賦予了知縣如此多的權力,但也不奢望他一個人就能完成,所以朝廷還替知縣配備了很多的助手。如縣丞、主簿負責替知縣處理糧馬、徵稅、戶籍、緝捕的事情,典吏負責替知縣處理巡邏、牢獄之事,縣教諭負責替知縣處理縣學事宜,驛丞負責替知縣處理往來迎送事宜等。


澳古說歷史


縣是管理地方的基層組織,在周朝就已經有縣的設置。縣的行政長官是“周縣正邑宰”,秦漢時稱作令長,隋唐為縣令。知縣之稱,開始於宋代,當時為了消除外官不奉朝廷政令的弊端,以京官派為權知縣事,而縣令逐漸開始成為虛名。

清承明代而設縣,有的屬於府,有的屬於直隸廳、直隸州,長官稱知縣,掌管一縣政令。清代縣的設置數量不定,有增有減,事情比較少的州會改為縣,事情比較多的縣又會升為州,還有增地而分設以及改土歸流等。到了清末,全國共有1369個縣。

清朝知縣是正七品官(京縣為正六品),《康熙王朝》中,康熙讓六品的侍讀張廷玉出任懷柔知縣,其實是對號入座,在官階上一點也沒委屈他。

放在整個官僚體系中,完全就是“芝麻官”。在古代,皇權不下鄉,山高皇帝遠,相比督撫等封疆大吏,知縣更像是“親民”的父母官。他們如同朝廷的“毛細血管”,其行為舉止,直接關係到百姓的切身利益。

知縣品級不大,管的事情不少

按照《大清會典》的記載,知縣的職責為:

“平賦役,聽治訟,興教化,厲風俗。凡養民、祀神、貢士、讀法,皆躬親闕職而勤理之。”

一、田賦稅務。縣令如同一個基層的銷售主管兼裁判,銷售目標是多少,用什麼方式完成目標,即使上面有規定,也有很大的主觀性。

古代收稅就要丈量田畝,每戶的田多田少,知縣心裡清楚,但上報多少,按多少畝徵收,這當中的“門道”不必多言。看過《雍正王朝》的朋友都記得,康熙幾次想丈量全國的土地,可報上去的數字全是假的,問題的根源就在基層操作的縣令(只怪清朝沒有遙感衛星)。

二、訴訟審辦。一個縣那麼大,總會有各種糾紛,小問題會有當地的士紳、長輩調節,調節無效就會對簿公堂。

這就是考驗縣令智慧的時候,尤其是很多家庭糾紛,清官也難斷家務事。判案子的依據是《大清律例》,具體尺度的拿捏也沒有嚴格規定,有很大的“彈性”。《雍正王朝》中的李衛,大字不識幾個,看狀子都困難,居然也能當知縣判案,可見當時的基層有多糟糕。

三、禮儀、德化、教育事業。知縣是基層百姓的“楷模”,要起到榜樣的作用,平時還要做出一副為人師表的樣子;負責組織當地的禮儀性活動。

四、保境安民。當地如有人作奸犯科,知縣要負責懲治。

知縣的搭檔(佐貳官)與屬官

領導辦事,需要有一群人幫忙。知縣是一個縣的最高長官,身邊也會有搭檔與下屬。

縣丞

“丞”在戰國就有,而“縣丞”之稱到清代才有,外縣的縣丞為正八品,而京縣的縣丞為正七品,類似於常務副知縣。縣丞為常設職位,因事務的多少而增減。

主簿

縣主簿最開始設置於漢代,清代的縣主簿主要是輔助知縣辦公,京外縣主簿官階為正九品,如同普通的副知縣。

縣丞與主簿分掌一縣的糧馬、徵稅、戶籍、巡捕等事務,共同輔助知縣。

知縣的屬官包含:

  • 典史:掌管檢查、監獄等事,為未入流官;

  • 巡檢:負責稽查盜匪、盤查人犯;

  • 驛丞:負責郵驛以及重要人物的送往迎來;

  • 閘官:開閘放水、閉閘儲水等事;

  • 稅課司大使:找商人、地攤小販、個體戶徵收商稅

  • 河伯所大使等:找漁民徵收魚稅;

  • 縣倉大使:管理倉庫;

還有其他未入流的知縣屬官,因較少有縣設置,就不做一一介紹。

知縣,因品級較低,很難受到朝廷的重視。所以,對於有追求的進士而言,很少有人願意從知縣起步。分公司的基層員工,接觸大領導的機會比較少,很難有出頭之日。縱觀清朝,指點江山的那批人,鮮有人擔任過知縣。


秋媚讀史


簡單來講縣令管一個大縣 軍隊什麼的都能管 知縣管一個小縣 軍隊也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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