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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有關疫情傳播態勢、虛假防治措施等流言和謠言在網上傳播,引發不少網民誤解誤讀,個別網民編造傳播虛假病例數據等謠言,極易引發社會恐慌情緒,嚴重影響網絡安全秩序和社會穩定,同時也給疫情防控工作帶來嚴重干擾。特別提醒:以下這些為謠言,信不得!
謠言
真相來了
今日上午,萬州某微信群裡的群成員陳某在群中以微信名為“望江所所長”發佈賣口罩信息,經調查,這位“望江所所長"真實身份為陳某(身份證號碼5002361990****家佳萬州區清堰坡,無業),現已被公安機關抓獲,將被依法嚴肅處理,希望各位網友引以為戒。
相關法條鏈接
1 《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利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
《網絡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一)項: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3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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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第一款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四)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不造謠!
不信謠!
不傳謠!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
編審:劉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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