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依法打擊校鬧,重振師道尊嚴,實現“不鬧也賠”,禁止“花錢買平安”

近日,教育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7984號建議做出答覆,針對代表提出的“關於依法打擊校鬧,重振師道尊嚴”的建議,經商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作出答覆:學校安全尤其是學生安全問題,一直受到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解決這些問題,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以及相關配套制度與機制的健全與完善,也迫切需要制定專門的學校安全方面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進一步健全學校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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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與學校安全相關的法律制度規範不斷完善。2009年頒佈的《侵權責任法》,專門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等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原則做了規定,為處理學校內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2012年4月,國務院頒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完善了校車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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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7〕35號)對加強學校安全做了全面部署,其中也就“校鬧”治理做了原則規定。此外,教育部先後單獨或與有關部門聯合出臺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2號)《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3號)《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8號)等部門規章,針對學校安全管理和事故處理中的突出問題,明確了相關的制度規範。

實踐中,教育部門與政法、檢察、公安等部門協作配合,深入開展“平安校園”建設,採取有力措施,大力強化校園安保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涉校違法犯罪活動,持續開展學校及周邊治安秩序整治行動,深入指導學校加強內部安全防範工作,推動提升了校園安防綜合治理水平,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學校安全面臨的巨大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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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建議所指出的,目前學校安全工作仍存在著許多突出的矛盾,一些地方出現的新問題、新案件,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一些案件解決渠道不暢,給學校造成了很大的壓力。這一狀況,直接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學生的人身權益。解決這些問題,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以及相關配套制度與機制的健全與完善,也迫切需要制定專門的學校安全方面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進一步健全學校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規範。

2018年以來,教育部積極開展調研起草工作,與有關部門建立聯繫、爭取支持,研究起草了《教育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教政法〔2019〕11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已於2019年7月發佈。該《意見》圍繞依法治理“校鬧”,堅持多元參與,推動第三方機構、專業組織共同參與糾紛化解;堅持部門協作,形成黨委政府為學校辦學安全託底的合力。構建了從加強預防、減少事故,完善程序、妥善處理糾紛,到嚴格執法、依法懲治“校鬧”行為,再到多部門合作、形成共治格局的完整治理體系。

一是突出“預防為先”。強調加強學校安全事故預防,從源頭上減少安全風險。一旦發生事故,要求學校科學、規範處理,及時救助,保障受傷害方權益,給予受傷害方相應的援助,避免產生糾紛。

二是實現“不鬧也賠”。強調以保險機制為核心建立多元化的損害賠償機制,要求學校不得推諉塞責,積極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化解糾紛,學校確有責任的要依法、及時進行傷害賠償,實現“不鬧也賠”。同時強調,各地要在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建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制度,形成公正、便捷的處置機制。

三是強調“鬧也不賠”。針對實踐中“以鬧取利”和一些地方無原則“花錢買平安”的狀況,明確禁止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行為。規定責任明確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糾紛處理,避免政府領導出於息事寧人考慮,片面加重學校責任。規定各地可以結合實際限定公辦中小學自主賠償的權利。同時,強調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動釋法,杜絕片面加重學校賠償責任的情形。

四是做到“堅決打擊”。對依法處置、打擊“校鬧”行為提出明確要求。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出警,依法制止“校鬧”行為。對於實施“校鬧”行為,擾亂社會秩序、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實施“校鬧”構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關規定予以懲處,特別是對於受人委託實施違法犯罪的“職業校鬧”,要依法從嚴懲處。

五是堅持“聯合治理”。發揮公安機關重要作用,加強學校及周邊安全風險防控。有效應對輿情,做好信息發佈,防止輿論炒作、混淆視聽。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推動依法理性解決涉校糾紛。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規定設區的市以上教育部門積極協調建立學校安全聯席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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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教育部將把治理“校鬧”作為“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活動的重要整改任務,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意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切實形成為學校辦學安全託底的工作合力。一是加強宣傳,營造氛圍。通過多種方式做好《意見》學習宣傳工作,確保在秋季學期開學前,將《意見》精神和要求傳達到各相關部門、各級各類學校。二是細化分工,落實責任。制定分工方案,細化各部門責任。同時健全工作協同機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是推動試點,探索經驗。選擇若干地方和學校,分別就《意見》中確定的學校安全事故處理委員會、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制度、學校安全區域制度等開展試點。四是彙編案例,加強指導。蒐集、遴選各地、各學校依法處理學校安全問題、處置“校鬧”行為的具體案件進行彙編。推動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指導案例。五是健全機制,確保長效。適時會同有關部門召開全國現場會,推廣成功經驗,推動《意見》確定的各項制度和工作機制落地生效,讓校長、老師和教育部門都切實感到不發愁、有保障。

您的建議對於進一步做好相關法律規章的起草工作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教育部將在今後完善工作中認真研究,予以採納借鑑。

■王慧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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