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资料库」律师解答:疫情期间企业可否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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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资料库」律师解答:疫情期间企业可否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问:企业可否以不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 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 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陕人社函〔2020〕20 号《关于 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 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 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 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问:普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 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属于工伤”。所以,普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 于工伤。


问:普通员工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 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因此,普通员工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感染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存在认定工伤的可能。


问: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 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 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 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 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 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 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所以,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工伤。


问:医护人员和有关防控人员在防疫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有什么额外待遇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 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 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 号) 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病例, 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 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 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补助资金 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 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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