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15條舉措支持中小微企業共渡難關

為積極應對疫情對中小微企業的衝擊,妥善處理因疫情引發的涉企糾紛,徐州中院從便捷高效化解糾紛、審慎適用強制措施、強化司法導向作用、優化服務保障機制等四個層面,提出疫情防控形勢下服務保障中小微企業發展的15項舉措,運用司法手段助力企業渡過難關。

快看一下有哪些具體舉措吧!

徐州中院15条举措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

一、便捷高效化解糾紛

1.前移糾紛化解關口。密切關注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生產銷售企業、餐飲旅遊等服務行業、房屋租賃市場等領域可能產生的糾紛,主動評估法律風險、前移服務關口,及時配合、指導相關職能部門、行業商(協)會、基層調解組織等做好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工作,減少形成訴訟案件。

2.開通綠色服務通道。對因疫情防控引發的涉企訴訟案件,開通快速受理、快速審理、快速執行的“綠色服務通道”,加快辦案節奏、提高司法效率,切實避免增加企業訴累。

3.用好用足司法救助。對因受疫情影響出現資金困難的企業,加大訴訟費用緩交、減交的支持力度。企業申請財產保全但提交保證金困難的,在充分考量擔保的必要性的基礎上,適當降低擔保數額,採取保全保險擔保、不動產擔保等靈活的擔保方式。

二、審慎適用強制措施

4.慎重採取保全措施。審慎凍結企業銀行基本賬戶,原則上不凍結用於恢復生產、發放工資的資金。對企業生產設備、成品半成品等一般採取“活封”方式,允許企業使用、銷售,對銷售所得予以保全;對專門用於疫情防控的資金和物資,不得查封、凍結、扣押、劃撥。

5.靈活適用執行措施。對因疫情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但恢復有望的被執行企業,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和解,視情暫緩採取納入失信名單、限制消費等措施,暫緩凍結、扣劃用於恢復生產、發放工資的資金,暫緩處置企業土地、廠房、設備、成品半成品等財產,嚴格控制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採取人身強制措施,適當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用於恢復生產經營。

6.穩妥受理破產申請。對因疫情影響暫時出現資金週轉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一般不應認定該企業具備破產原因,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依法不予受理。對具備重整、和解條件的企業,積極引導當事人重整、和解。

7.適時變更強制措施。對進入破產程序的生產、銷售、運輸疫情防控專用物資或者疫情防控期間的生產生活必需品的企業,可視情依法作出緊急許可恢復生產等決定。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企業因疫情影響重整程序推進的,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期限和重整期間可適當延長。為恢復生產經營,被執行企業申請臨時解除或變更保全措施、恢復信用等申請的,在組織雙方充分協商、綜合評估利益風險的基礎上,依法支持其申請,為其恢復生產獲得信貸創造條件。

三、強化司法導向作用

8.依法支持政府實施的支持企業發展的政策。在辦理涉及政策適用的房屋租賃、勞動爭議、金融借款等民事案件及相關行政案件時,加強與工信、國資、人社、金融監管等部門的溝通,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按照政策精神達成和解,不能和解的,參照政策精神妥善裁判,讓符合條件的涉訴企業在房租、稅收、用工、社保、貸款等方面享受相關政策扶持。

9.妥善審理借款糾紛案件。加大對金融借款糾紛的調解力度,引導金融機構對企業不抽貸、不斷貸,促使雙方通過展期、續貸或者分期還款等方式達成和解。嚴厲打擊“職業放貸人”趁機實施高利貸、“套路貸”、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降低企業恢復生產經營的融資成本。

10.依法認定因疫情產生的合同履行責任。就疫情對買賣、租賃、承攬、建設施工、運輸、餐飲、旅遊等合同履行產生的影響開展司法研判,在具體案件中綜合考量疫情影響合同義務履行的時間、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對不可抗力作出認定,合理確定當事人責任;對繼續按原合同履行將對企業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根據具體情況依法適用公平原則處理。

11.切實維護企業的用工穩定。在勞動爭議案件辦理中加大對有關法律、政策的宣講力度,依法合理認定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的報酬待遇,審慎處理勞動者因欠薪、企業因經營困難等引發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糾紛,引導企業與職工協商通過調整薪酬、轉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企業用工。

12.依法保障時效利益和期間利益。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被採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企業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依法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舉證、上訴、申請執行等民事訴訟期限確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被耽誤的,依法適用期間順延的規定。

四、優化服務保障機制

13.實行專業化審判。建立涉疫情糾紛專門審判團隊,採取扎口管理、集中研判措施,在依法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方面統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提高案件質量、效率和效果。

14.推行線上辦案。依託12368訴訟服務熱線、網上訴訟服務中心等線上平臺,暢通網上立案、網上查詢渠道,加大遠程庭審、智慧執行運用力度,確保涉企訴訟事項實現網上辦、立即辦。

15.及時回應企業訴求。梳理排查在辦涉企案件中企業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情況,加強與企業及工商聯、商(協)會的溝通,實時掌握企業涉法訴求,快速交辦督辦,及時辦結反饋。在綜合性企業服務平臺、官方網站、微信等媒體平臺,及時發佈和解讀相關司法政策,有效應對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影響。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上級法院出臺相關政策文件的,遵照執行。

徐州中院15条举措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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