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巫山縣委政法委員會
巫山縣人民法院
巫山縣人民檢察院
巫山縣公安局
巫山縣司法局
關於依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規違法行為的通告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市委、縣委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實重慶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響應,更嚴更實更細更快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外防輸入、內防擴散,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巫山縣疫情防控相關要求,現就依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違規違法行為通告如下:
1.拒不配合村(社區)工作人員、機關幹部、醫務人員、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開展入戶登記、人員篩查、體溫檢測、醫療檢查、防疫消毒、樓棟及小區封閉管理、現場警戒管理等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
2. 被確定為疑似患者、密切接觸人員、居家醫學觀察對象,不按規定執行隔離、居家或集中醫學觀察的;
3.在疫情排查中故意隱瞞病情和重點地區旅居史、與重點人員接觸史,或本人有疑似症狀不主動報告導致疫情風險的;
4.拒不遵守醫療衛生機構規定,威脅、辱罵、毆打、傷害醫務工作人員,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
5.不按規定佩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場所且不聽勸阻的;
6.違規舉辦節慶活動、聚餐、聚會等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
7.拒不執行交通管制、企業及項目復工復產管理、賓館餐飲行業管理、文化娛樂場所管理、活禽交易市場管理等疫情防控管理規定的;
8.編造、散佈謠言,謊報疫情、警情等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9.哄抬物價、囤積居奇,擾亂市場秩序的;
10.製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
11.實施其他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干擾疫情防控工作、擾亂社會管理和公共秩序行為的。
對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對當事人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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