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居委會有權利干涉小區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事務嗎?

暴雨大哥44458313


社區依據物管條例規定,受街道辦委託,負責小區業委會的籌建。籌建小組由社區、開發商、業主代表三方人員組成。採取業主一戶一票的辦法登記公佈選民名單,並公佈業委會成員參選條件,以供選民推薦候選人參考。正式選舉實際參選人數必須達到應參選人數的一定比例,方為有效。參選比例過低,對業主來說就沒有代表性,業主的信任度存疑,後面的業委會工作也不能正常運行。一般出現這種情況,視為成立業委會條件不成熟。社區對物管、業委會的服務、工作有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能,而不是全盤包辦,小區和諧的主要因素還是全體業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素質的加強。


用戶6293659679077


你提出說是社區居委會干涉小區成立業委會?這題目很離奇,我們來分析一下:

一是社區是幹什麼的。社區是服務一定區域內的市民管理服務、黨建、就業、社保、扶貧、基礎設施建設、群體活動等綜合性服務組織。所以區域內物業小區就是社區的管理服務對象。說白了就是物業小區群體工作的組織領導單位。

二是既然社區是物業小區群體工作的組織領導單位,物業小區的業主大會召開、業委會人選篩查審查,自然是社區的組織指導任務之一。正確的組織指導業主大會召開,業委會人員審查,包括政治審查都是社區必做的工作。業主把社區正確組織指導物業小區業主大會召開、政治審查業委會人選說成干涉,是極其錯誤的認識,甚至把人選的政治審查說成干涉是嚴重的政治錯誤,也是業主無政府主義的表現。這種所為社區的"干涉",不但不取消,還必須加強,絕不會給那些不服從黨的領導,打著自由選舉的旗號實行自治和實行無政府主義。

三是社區的個別工作人員,利用社區身份粗暴干涉物業小區業主大會召、業委會成立,那是嚴重的的違規違紀事件,你可以到街道辦事處舉報投訴,甚至向上級黨的紀檢部門舉報。

最後總結幾句:物業小區的業主大會召開、業委會政審是社區組織指導小區業主大會召開的正常工作,不能錯誤地認為是干涉。希望業主認清是非,服從黨的領導,處理好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絕不允許自由主義在物業小區氾濫。





美侯王666


業委會是業主自治組織,和社區其實是同等級別的。社區也屬於居民自治組織。所以說社區根本沒有法定權利干涉成立業委會。


當然各地方成立業委會都根據各地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社區監督組織成立業委會。其實,這種規定並不存在合理性。

在現實操作中,很多社區和街道會阻撓業委會的成立。因為物業公司的成立和進場管理都是需要各方關係的保駕護航,當然,也就離不開相關的利益輸送。因此很多的社區街道都會阻撓業委會的成立。

現實中,由於業主一盤散沙,自私自利的特性。組織成立業委會的參與度很低很低,也讓社區街道有充足的理由“法定人數不足”來干涉。一個幾千上萬戶業主的小區,真正召開業主大會,能來十分之一就不錯了。確實是法定人數不足。但是出了問題,就會埋怨這個埋怨那個的。卻不知道自己已經放棄了權益。


試想想,一個小區如果五千戶業主都參與業主大會,那是什麼概念?還有誰能質疑程序和法定人數?社區縱然想杯葛業委會成立,恐怕也要看看民意吧。法定人數夠了,任何單位阻撓都沒用。按照法定程序召開業主大會,並做好錄像,直接到住建局備案。社區街道都管不了,就是住建局不備案都可以起訴強制備案的。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說天評地鹽城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房[2009]274號關於印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通知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六條 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負責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後60日內,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第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第十一條 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   

籌備組應當將成員名單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天津志賓


國務院頒發的《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社區當然有權干預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之事了,社區既要指導還要監督,這是他的職責。


防川觀海


社區干涉和阻止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肯定是違法的!提問者肯定沒有研究過國家出臺的《物權法》!社區只能“指導和幫助”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而不能阻止!社區也沒有任何的執法權,面對矛盾所採取的措施只能是“協調”!但現實中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為什麼會那麼難?用親身經歷告訴你:社區和物管在現實中有很多千絲萬縷的關係,至於是什麼關係自己可以去推敲,對於社區來說由於物管法的存在,桌面上肯定是支持成立業主委員會的,而社區應該做的“指導和幫助”成立業主委員會卻隻字不提,為了表示“支持”也許會讓你成立“籌備組”,根據《物權法》和某些地方法規,“籌備組”由7人以上的單數組成,7人中社區有兩人,兩人中有一個必須擔任組長,剩餘的5人由社區在推薦的代表中指定!這指定的人還不一定是業主所推薦的人,至於指定什麼人由社區無差別確定!以本小區為例,確定的籌備組5人中是否徵求過其本人的意見不得而知,但可以明確的是:5人中有3人根本就不參與小區的任何事情,甚至是持反對態度的人!社區的這種“支持和幫助”是不是讓人大跌眼鏡!當你千辛萬苦滿足了社區提出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後上交“審查”材料時,新的要求又出臺了,本來如果社區是真誠的幫助小區的話,當新的要求出臺的時候就應該及時召開“籌備組”會議告知新的要求,但社區扣押了這“新”的要求不讓你知道,讓你前面所做的工作付之東流!社區擔任的籌備組“組長”也從來不召集其成員討論商量和指導!由此可以看出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難度!儘管社會上很多評論:房子是業主花錢買的,物管和社區在小區裡沒有一分產權,為什麼設置如此多的條條框框阻撓業主成立自己的業主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曾經告訴過:“在我們所轄的所有小區,沒有一個小區能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這說明了什麼呢?業主要成立自己的業主委員會——任重道遠!


風月清泉


看到圖片上的"通告"的落款,就知道你這個事情不一般。本質不在業主"有權沒權",而在於你們不能脫了*的*/領*#導,不能私自結社。

業委會的成立的標誌,應該是業主大會宣佈它成立。備案,只是對外宣告,我這裡有組織了,以後有事可以找我。因此,"撤銷備案"也就毫無意義。業委會解散的標誌,應該是業主大會投票決定解散,其他人無法解散它。

本文第二段說的是法律。顯然,你這個事情,看起來法律被扇耳光了。連法律都被扇耳光了,我還能說什麼呢?我還敢說什麼呢?我也怕被扇耳光啊。

你這個問題,恐怕媒體都不敢報道。這是核心問題,不是個別人瀆職貪腐。核心問題,法律靠邊站。這裡的核心問題歸納起來就是:能否自由結社?法律說可以,但是就有人出面抽了法律兩耳光,你到底說可不可以呢?類似的還有工會。深圳……


用戶59239671925


不知道你說的“干涉”是什麼意思?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社區和街道對於成立業委會,有扶助、指導、監督的責任。業主們有權力要求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但也不是無法無天,哪幾個人隨便就能搞起來的。

因此,正確的流程是,召集部分熱心業主,起碼要有幾十個人,瞭解基本物業法規,然後去社區申請成立業委會,只要符合發起條件(籌備組成員就要十幾位,不欠物業費,最好有黨員,願意無私奉獻),社區應該給予答覆。然後按照流程一步一步地操作,張貼各種公示、公告,最後才是入戶投票(或戶外擺桌),起碼需要幾個月的時間,很多業主不斷的付出和奉獻的。

而且也不要在籌備階段就製造矛盾,例如叫嚷著換物業,那很可能會無故增加物業和社區阻力。即使物業確實不好,也要等業委會成立後,進行談判,要求整改,如果還不能讓大家滿意,業委會再發起業主大會投票,更換物業,才是最為有理有據,依法依規的。



範米6


這個問題說出了很多人心中迷惑,甚至不清楚的一個大問題,實質就是,業主在小區的自治,要不要接受D和政府的領導?

答案是肯定的。在國務院和各省市自治區的物業管理條例和條例實施細則上都有明確的說明,包括對具體程序的規定。

業委會的籌備,要在街道辦的指導之下進行。有的省,直接說明,籌備小組組長是街道辦人員,籌備小組議事沒有共識時,由組長決定。業委會的整個選舉過程,要在街道社區和居委會人員的直接指導之下進行。

對物業工作的管理,包括對業委會的指導,由住建局到街道辦到社區居委,採用三級體制,各有各的職責。物業管理條例對此有明確規定。

成立後的業委會,要經社區,街道辦審查選舉過程是否合法合規,蓋紅章同意後,到區住建局備案。拿著准予備案通知書才能到公安局申請刻公章。

街道對業委會工作的性質用指導兩個字,但實際是管你的,因為不是一個組織系統,所以不說領導,是指導。業委會除了日常工作,重大事項要及時和街道社區居委會通氣,業主和街道的目的是共同的,都是為了建立和諧社會,有街道和社區居委會的支持,小區的工作也能好開展。

一句話,這個社會的遊戲規則就是法律法規。處理業主個人和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和社區街道的關係,一定要了解遊戲規則。

不能脫序。

人是靠不住的。靠得住的是制度,法律法規的監督。

實際上,小區業主,某些人組成的業委會,物業這三者,脫離監督,都有可能追求自己的獨特利益。

只有街道辦處於利益關係之外的超然地位,還有政策授予的領導權力。

分散的全各個業主,有街道辦的領導,才能從上到下兩個層次來監督物業/業委會,使它們更好的為業主利益服務。

不成立業委會,比有一個壞的業委會,要好的多。

有人說,街道和黑物業是一夥的,要擺脫它們,只有業委會才能為業主維權。

這麼說的人,不是頭腦簡單,就是私利燻心,非傻即壞。

居民小區的管理,是國家社會治理的一個環節。

上海市的物業管理規定2018,明確規定,居民片區黨委,是小區業主大會、業委會、物業公司小區事務的領導核心。

深圳物業管理條例2019,規定社區黨委是小區業主大會、業委會、物業公司小區事務的領導核心,推薦社區成員擔任業委會主任。

看清沒有?

認為街道社會居委會,不能干涉小區物業事務的,是不是腦殼壞掉了?




醉太平II


社區居委會有權干涉小區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事務嗎?

按照國家在這方面的政策法規,我認為社區居委會在業委會成立過程中,可以牽頭進行;對於業委會從社區角度,可以支持,扶持業委會正常的建立起來;小區業委會成立後,社區居委會也不必過多的去幹預業委會的工作,而是從政策上指導就行了。因為社區居委會,從理論上說,也是由整個社區的正住戶口的居民選舉出來的。

在這個題目上,還涉及兩個大類:

第一是整個小區都是新住戶,都是業主,在這麼一個前提條件下,肯定成立“業委會”很合適。這個小區的業主,通過民主選舉選出“業委會”,然後再由“業委會”在本社區居委會的配合下,執行“業委會”管理這個小區的工作。

第二種情況是:對於老舊院落,產權結構複雜,有業主,也有非業主,有戶口所在地的住戶,也有外來拆遷戶。

這種情況,依託社區居委會成立“院落委員會”,就比成立純粹意義上的“業委會”更有代表性。

前幾年我住的院落準備成立“業委會”,或者是“院委會”;因我在這個院落是戶口所在地及產權所在地,經過本院落報名同志的推薦,提議我當“院委會籌備組”組長,所以我就深入的,全程的介入了此事。最後根據本院落的具體情況,成立了“院委會”。

從我介入“院委會”的全過程,使我感到:不管是“業委會”也好,“院委會”也好,第一必須充分發揮大家選舉出來的同志的主觀能動作用,將本小區,本院落的事情管好,做好。這是因為:業委會,院委會通過選舉;業主或者戶主,用《政治學》的術語,將自己對本小區的管理權,通過選舉“讓渡”給業委會,院委會了,他們就必須將這個工作做好。

第二,還應該引入人員流動的“競爭機制”,這是因為,萬一大家選舉出來的管理人員能力不足,或者是私心太重;本著“優勝劣態”的競爭原則,就應該適時換人,這樣才能變壓力為動力,將這份工作幹好。

最後回到正題:社區居委會對於“院委會”,由其是“業委會”不應過多的干預,如果他們的工作做得群眾很滿意,就更應該鼓勵“業委會”和“院委會”的工作。

(插圖系網上收集,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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