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發佈10號通告:工業企業、服務業企業等復工復產有關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的相關規定,為有效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遏制疫情擴散,現就疫情防控期間全市工業企業、服務業企業和建築工程安全復工復產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復工復產時間安排

按照《鄭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通告》(第4號)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除疫情防控必需的各類企業外,其他企業2020年2月9日24時前不得開工。工業企業、服務業企業和建設工程復工復產時間安排如下:

(一)工業企業

2月10日,本地員工為主、本地產業鏈完整的工業企業。

2月17日,來自疫區員工少、本地產業鏈較為完整的工業企業。

2月24日,其他工業企業。

(二)服務業企業

2月17日,三星級以上賓館,提供送餐外供連鎖性餐飲企業(不設堂餐),為製造業提供物流服務的企業(含一般物流、電商物流、倉儲物流等)。

2月24日,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網上銷售、中介銷售等房地產服務企業。

3月2日,科技服務業企業。

暫緩復工復產的服務業企業:經營性客運行業,批發市場(不含農產品批發市場),家政行業,小型門店,房地產開發企業售樓部,影院、劇場等娛樂場所,各類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等,旅遊景區、旅行社等文化旅遊業以及經營單位。

(三)建設工程

2月25日,重點民生工程(含市政重點工程、軌道交通工程、省市重點工程等)。

3月6日,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設工程)。

3月16日,其他工程(包括房地產等建設工程)。

有關企業復工復產名錄詳見各行業主管部門工作方案。

二、復工復產條件

所有擬復工企業和工程均要落實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體責任,納入全市疫情防控信息化系統,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制定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方案。復工復產方案應當包括本企業疫情防控的組織機構、職責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資儲備等內容。

(二)備齊疫情防控物資。根據員工數量和防控需求,購置配備不少於2周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資,並建立庫存和使用臺賬。

(三)落實從業人員管控要求。做好員工排查登記,安排對到過省外疫情重點地區的集中隔離或居家隔離14天,省內其他地市返鄭的集中隔離或居家隔離7天。實施制定錯峰返崗措施,堅持體溫篩查,做好健康防護,杜絕聚集性活動。

(四)執行公共場所防疫措施。生產經營場所、施工場地和生活區實施封閉管理,按要求對重點區域(中央空調、電梯間、樓梯間、廁所)和設施設備清潔和消毒;食堂要具備提供盒飯的能力,避免集中就餐。

三、復工復產審批監管

各縣(市、區)、開發區成立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衛生健康部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組成的聯合審核小組,集中辦公、集中受理企業和建設工程復工復產申請。

具備復工復產條件的工業企業、服務業企業、建設工程由企業或業主單位向聯合審核小組提出申請,並提交書面承諾書和其他必要的有關材料。聯合審核小組應當在3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向企業或業主單位下達復工復產通知書,並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要強化日常監督指導,嚴厲查處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緩報、瞞報、漏報疫情的企業。對未經審核擅自復工復產、不滿足復工復產基本條件的企業,責令其停工停產。對在復工復產過程中出現的懶政怠政、失職瀆職等行為,由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視疫情防控情況和管控要求,適時調整企業復工復產時間,如有調整,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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