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服務】賄賂類犯罪:行賄罪


行賄罪


典型案例

  2012年1月,袁某為謀取成為某國有公司苗木供貨商及結算貨款方面的利益,送給該公司工程質監處處長李某人民幣6萬元。後袁某因犯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精研服務】賄賂類犯罪:行賄罪

法條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立案標準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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