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瑞得西韋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用途申請專利的法律分析

背景

2020年2月4日,據中科院武漢病毒研究所發佈消息,瑞得西韋和磷酸氯喹兩種藥物對新冠病毒有抑制作用,對磷酸氯喹藥物的特效用途(在國內已上市且已實現自主供應)不申請專利,對瑞得西韋(在國內未上市)已於2020年1月21日申報了中國發明專利(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同時將通過PCT(專利合作協定)途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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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專利法》(2008修正)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十章 關於化學領域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 第4.5.2條規定 物質的醫藥用途如果以 “用於治病”、“用於診斷病”、“作 為藥物的應用” 等等這樣的權利要求申請專利,則屬於專利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 (三) 項 “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因 此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是由於藥品及其製備方法均可依法授 予專利權,因此物質的醫藥用途發明以藥品權利要求或者例如 “在製藥中的應用”、“在製備治療某病的藥物中的應用” 等等 屬於製藥方法類型的用途權利要求申請專利,則不屬於專利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 (三) 項規定的情形。 上述的屬於製藥方法類型的用途權利要求可撰寫成例如 “化合物 X作為製備治療 Y病藥物的應用” 或與此類似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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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為何不以“瑞得西韋用於治療2019新型冠狀病毒”或“瑞得西韋用於治療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方法”申請專利?

法律不允許,根據我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 第十章 第4.5.2條規定,以 “用於治病”、“用於診斷病”、“作 為藥物的應用” 等等這樣的權利要求申請專利,屬於專利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 (三) 項 “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而如果以“瑞得西韋在製備治療2019新型冠狀病毒藥物中的應用”或類似形式的要求申請專利,則不屬於不能授予專利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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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

2、關於PCT(專利合作條約)?

它是專利領域中的一項國際合作條約,目的是為了推動科學和技術的進步、加強各國之間的專利保護合作。該條約是1970年6月在華盛頓簽訂,中國於1994年1月1日正式成為該條約會員國。

PCT的意義在於,申請人只需以一種語言、一份申請文件、向一個專利局提出符合要求的申請,一旦獲得通過,就能被各個締約國家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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