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疫情防控工作“添堵”,紅海灣一宵夜檔經營者被處罰

為疫情防控工作“添堵”,紅海灣一宵夜檔經營者被處罰

疫情當前,人人都是抗“疫”者。可正當廣大人民群眾眾志成城、齊心對抗病毒時,仍有個別經營者置群眾安全於不顧,無視規定、心存僥倖,在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發布公告、工作人員多次上門勸阻的情況下,依舊營業,最終被依法處罰。

2月4日,紅海灣公安分局田墘派出所民警在轄區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時,發現位於田墘街道文化中心附近的“尚桂友花甲粉宵夜檔”仍在繼續經營。 經查,違法人員王某庭(男,24歲,紅海灣田墘街道人)明知當前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非常時期,且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已發佈公告明確要求轄區餐飲業暫停營業,仍然繼續營業,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規定。

目前,違法人員王某庭因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罰款500元的處罰。

为疫情防控工作“添堵”,红海湾一宵夜档经营者被处罚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汕尾紅海灣經濟開發區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

公 告

(第1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決策部署,切實做好我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落實防護措施、阻斷傳染源輸入,降低傳播風險,根據全省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1.暫停對外開放所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含圖書館、文化館、紀念館、陳列館等公共場館,暫停網吧、遊藝場所、沐足理療等經營單位營業。

2.取消全區城鄉大型公眾集會活動和宗教(民間信仰)活動,包括大型體育比賽、演唱會等文藝演出;展覽、展銷等活動;群眾性文化活動、新春下基層以及農村拜年、迎民俗活動;集市、花市、燈會、巡遊、焰火晚會、祠堂祭祀、誦經禮拜、聚餐和其他人群聚集的節慶活動。

3.全區所有住宿餐飲業(含酒店、民宿、酒樓、食肆、排檔)暫停營業。

4.全面停止校外培訓機構寒假期間各類培訓教學活動。

5.全區所有景區、景點暫停營業,暫停全區旅行社、網點組織遊客前往武漢及其周邊地區,暫停接待外地旅遊團隊。

6.嚴格管控全區飼養繁育野生動物場所,嚴禁全區農副產品市場、超市、餐飲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交易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7. 即日起,紅海灣經濟開發區全區營運客車、公交客車、出租車、順風車等車輛進行消毒,消毒工作完成後繼續正常運營。自通告之日起,對從外地進入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的車輛及人員嚴格排查、甄別、勸返。但不會限制車輛、人員、物資進出。

8.轄區內所有企業應通知湖北籍及周邊疫區員工延遲返崗,返還時間待定。復工前必須組織對所有員工實施醫學觀察。

9.在疫情存續期,凡散佈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和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護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11.全區各級黨員、幹部必須按職責紀律要求,認真履職到位,不得擅離職守。

即日起向社會徵集有關情況:一、凡近期有去過武漢疫區的人員或接觸過從疫區回來的人員必須自行報告。二、凡有發燒、咳嗽等症狀的人員必須自覺到當地醫療機構檢查,以便篩查存在風險。三、汕尾紅海灣經濟開發區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電話:0660-3438063,18923572058。

本公告將根據疫情動態適時調整,請廣大市民理解支持配合落實。違者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紅海灣經濟開發區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領導

小組辦公室

2020年1月27日

警方提示

請廣大群眾主動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覺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對拒不執行紅海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在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來源丨平安紅海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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