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關鎖國下的外貿

清初,鄭成功等據福建、浙江沿海抗清,清廷厲行海禁,將沿海居民強迫遷往內地,以防止為鄭氏勢力提供糧食物資,使得本來就規模不太大的中外貿易更加萎縮。不過在鄭成功控制下的廈門和臺灣,對外貿易發展很快,居住在澳門的外國商人也和廣州有通商關係。康熙二年曾準荷蘭貿易一次,三年準暹羅貿易一次,五年即永行停止。清政府把它們看作朝貢國,只允許入貢時附帶進行貿易,“非系貢期,概不準其貿易”。

清朝統一臺灣第二年,即康熙二十四年(1685),即下令開放海禁,允許商民出洋貿易,又指定廣州、漳州、寧波、雲臺山四地為通商口岸,實際上,對外貿易集中於廣州一地。

康熙二十八年(1689),英船“防禦號”來到廣州,開始在廣州貿易。康熙五十四年(1715)英國在廣州設立商館,貿易趨於經常化,貿易額也逐步上升。

18世紀中葉,英國對華貿易的總值已超過歐洲國家對中國貿易值的總和。法國在路易十四時代也發展對中國的貿易,康熙三十七年(1689),法船“安菲得裡蒂”號第一次來到中國,雍正六年(1728)在廣州設立了商館,但商業進展不大,每年只有幾艘法國船來到廣州。

美國獨立戰爭以後開闢對亞洲的貿易,乾隆四十九年(1784),美國商船“中國皇后號”從紐約出發,繞道非洲好望角,駛抵廣州,這是到達中國的第一艘美國船。不過此後美國的對華貿易發展很快,美國政府給對華貿易的商人以稅則上的保護和優惠的津貼。到18世紀末,美國在各國對華貿易中已佔第二位。

清朝以“天朝上國”自居,把對外貿易當作是“羈縻”外國的手段,是對外國的“恩施”,因此法定的稅則很低,遠遠低於世界通常的標準,但稅制死板、混亂,法定稅收和非法勒索沒有明晰的界線,弊端重重。如19世紀30年代初,廣州進出口貿易價值每年共計約一千七百萬兩,粵海關稅收為一百五十萬兩,不到9%,即使加上私下勒索,為數也不大,比其他國家收稅要低得多。清政府的關稅像它的其他稅收一樣,預先有一個固定的徵收數量,稱為“正額”。鴉片戰爭前一直執行康熙時規定的關稅“正額”,只有銀四萬三千餘兩。隨著對外貿易的逐漸興旺,關稅徵收大大超過了“正額”,超額部分稱為“盈餘”,以後“盈餘”部分也固定下來。乾隆末,規定每年的“盈餘”為八十五萬五千兩。此後,對外貿易繼續發展,稅款繼續增多,於是“盈餘”之外,又有盈餘。至鴉片戰爭前夕,每年徵收的關稅已達一百五十多萬兩。

關稅徵收的名目一是船鈔。按照商船的大小徵收,每艘船隻經過丈量,分列為三等,規定徵收銀四百兩至一千四百兩不等,而實徵時又有減二徵收的名目,即只徵80%。二是貨稅。按照規定,“凡商船出洋進口貨物,按斤科稅者為多,有按丈疋個件者,各因其物,分別貴賤徵收”。〔12〕法定的稅則很低,大多“每兩不過二分,為百中取二”,但是附加稅很多,往往超過正稅數倍。如進口的棉花,每擔規定徵稅二錢,而實際徵稅一兩五錢,超過七倍半;出口的茶葉,每擔亦規定徵稅二錢,實際徵稅八錢,超過四倍。三是規禮。即官吏差役的非法勒索,上自督撫,下至官吏家丁無不明目張膽地貪汙分肥。因此官場視廣東為美缺。雍正時整頓海關稅,清查出私收的規禮達四萬八千兩,而當時每年海關總收入只有九萬兩。可怪的是:查出的“規禮”並不取消,繼續徵收,只是在“歸公”的名義下算作國庫的正式收入,非法的勒索轉手變成了合法的稅收。煌煌的《海關則例》中竟把這類“歸公”的規禮列為正式的稅項。乾隆時廣州官僚們向皇帝奏稱:“檢閱粵海關則例,內開:外洋番船進口,自官禮銀起,至書吏、家人、通事、頭役止,其規禮——火足、開艙、押船、丈量、貼寫、小包等名色,共30條。又放關出口,書吏、家人等驗艙、放關、領牌、押船、貼寫、小包等名色,共38條。頭緒紛如,實屬冗雜”。〔13〕四是“行用”,或稱“公所費”,一般抽收率為3%~6%,貿易興旺時每年可抽幾十萬兩。名義上,這是由行商抽取,供“辦公養商”之用,類似貿易佣金而不是國家稅收,但實際上,收稅和抽取“行用”由行商一手包辦,兩者混淆不清,而且“行用”也不完全歸行商所得,很大部分要“孝敬”政府和各級官吏。

清朝的對外貿易,是有嚴格限制的。一是限定一口通商。康熙朝開放海禁之初,外國商船雖然大多集中在廣州,但也有駛往廈門、寧波進行貿易的。18世紀中葉,英人洪任輝幾次帶英船到寧波貿易,意圖在此處建立長期的商業據點,引起清政府的疑慮。乾隆帝說:“浙民習俗易囂,洋商錯處,必致滋事。若不立法杜絕,恐將來到浙者眾,寧波又成一洋船市集之所,內地海疆,關係緊要。”〔14〕乾隆二十二年(1757)諭令外國商船將來只許在廣東收泊交易,關閉了其他三個海關。英人不服,洪任輝由海道去天津,向清廷要求開放寧波,並控告粵海關貪汙勒索等弊端。清政府派人調查屬實,粵海關監督李永標被革職,但仍不準寧波開港,洪任輝亦因“勾串內地奸民,代為列款,希冀違例別通海口”〔15〕的罪名,在澳門圈禁三年,期滿驅逐回國。以後,通商口岸嚴格限制在廣州一地。

二是對進出口貨物的限制。開放海禁之初,只禁止炮械、軍器、火藥、硝磺的貿易,但以後範圍擴大,禁止出口貨物的單子越來越長。大米、豆麥、雜糧、鐵器、廢鐵、生絲、綢緞、馬匹、書籍都在禁止之列,這就嚴重地妨礙了對外貿易的發展。外國船隻裝載生絲出口每艘不得過一萬斤,中國船隻每艘不得過二千斤。

三是對外國商人的防範。洪任輝至天津控訴的事件之後,清朝視國人與外商接觸為隱患,於是加強監管,乾隆二十四年(1759),兩廣總督李侍堯規定了《防夷五事》:禁止外國商人在廣州過冬;外國商人在廣州必須住在政府指定的商館中,由行商負責“管束稽查”;中國人不得向外國商人借款或受僱於外商;中國人不得代外商打聽商業行情;外國商船停泊處,派兵“彈壓稽查”。所謂“防夷”,著重點是防止外商和中國人發生接觸。嘉慶十四年(1809),兩廣總督百齡又規定《交易章程》六條;道光十一年(1831)兩廣總督李鴻賓規定八條章程;道光十五年(1835)兩廣總督盧坤又續定八條章程。規定越來越繁瑣,限制越來越嚴格。如規定外國商人不得在澳門長期居住,不得乘坐轎輿,不得向官府直接投送文書,居住在廣州商館中的外國人只許每月的初八、十八、二十八日三次到附近的花地和海幢寺遊覽散步,每次限十人,平時不準擅自出入商館以及外國婦女不準前來廣州,等等。

四是行商制度。“十三行”是明代以來辦理對外貿易的行會組織,清代沿襲,也稱“洋行”,其中的商人稱為“洋商”。康熙五十九年(1720),洋行的商人訂立規條,組織“公行”,後來又在行商中指定一人為總商。行商把持對外貿易。充當行商須清政府批准,要由其他行商保舉,行商也不能自由辭退。行商是壟斷性的商業組織,一切外國進口貨物,由其承銷,內地出口貨物,由其代購,並負責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價格。行商受政府的委託,外國商人來華貿易,並不直接向粵海關納稅,一律由行商代收代納,若有漏稅欠稅,行商負責賠償。行商又代政府辦理交涉事宜,外商不準和官府直接交往,一切命令、文書都由行商轉達。行商實際兼有商務和外交二重職責。

總之,清朝的對外貿易政策,是以保護國家經濟、維護社會穩定為基礎的,但阻礙了中國的發展。清朝規定:出海商船不得超過五百石,“如有打造雙桅五百石以上違式船隻出海者,不論官兵民人,俱發邊衛充軍”。由於種種束縛,導致了中國航海業的衰落。清朝阻撓華商、華僑的出國貿易。雍正帝就說:“此輩多系不安本分之人,若聽其去來任意,伊等益無顧忌,輕去其鄉而飄流外國者益眾矣。嗣後應定限期,若逾限不回,是其人甘心流移外方,無可憫惜,朕亦不許令其復回。如此則貿易欲歸之人,不敢稽遲在外矣。”

18世紀和19世紀初,到廣州的外國商人日益增多,由於清政府禁令森嚴,中國的大商人都視遠洋貿易為畏途,只有一些小商小販零星地販運貨物出洋,對外貿易的主動權和高額利潤長期由外國商人所壟斷。清政府規定:茶葉必須由內地陸路運輸到廣州,不準由海上就近運輸。經過長途迂迴,沿途關卡,層層勒索,不但成本增加,而且運輸期長,茶葉易於變質。嘉慶年間,有人請求准許福建茶葉在廈門出口,清廷堅持長途運輸茶葉的舊政策,不予批准。

清朝和外國之間經常發生的糾紛還有“商欠”問題。“商欠”即中國行商所欠外國商人的債務。18世紀中葉以後,隨著貿易的發展,“商欠”逐漸突出起來。乾隆二十四年(1759),英國通事洪任輝到天津告狀,呈控的條款中就有中國行商黎光華欠公班衙(英國東印度公司)銀五萬餘兩。清政府將黎氏家產查抄賠償。這是早期的商欠,欠款數目較小,容易了結。乾隆四十四年(1779)發生了行商顏時瑛、張天球的大商欠,數目高達280餘萬元。英國印度政府為此派軍艦到廣州,向清政府呈遞書信,索取債款,結果,顏、張二人發遣伊犁充軍,家產變賣抵債,但數目遠遠不夠,清政府責成廣州全體行商,在抽收的“行用”中分年攤還,從此立下了商欠轉嫁到全體行商頭上分攤的先例。此後,商欠越來越多。行商因此紛紛倒歇、抄家。英國印度政府為了催素商欠,有時派出軍艦,有時商船延不進口,要挾強逼,幾次出現僵持。由於清朝沒有近代的金融信貸制度,一些資本薄弱的中國行商缺乏可以週轉的現金,在銷售了外國的貨物以後不能籌款歸還,外國商人卻樂於不收賬款,以很高的利息率借與行商,過幾年後再來結算,時間很久,利上加利,就出現數目龐大的商欠。中國行商在和資本雄厚的英國商人交易時,無力抵制其高利貸剝削。例如1779年張天球的商欠案,實際上只欠十餘萬元,但累年加息滾算,欠款積至438000元,其他的商欠案也都是這樣。

在早期的對外貿易中,從中國輸出的商品主要是農副產品,茶葉、絲綢、土布是大宗,其中茶葉的出口居於首位。隨著中英茶葉貿易的增加,英國人以紅茶作為佐膳的飲料,茶葉成了生活必需品,消耗量越來越大。18世紀初,運往英國的茶葉不過五百擔,18世紀中葉以後,猛增至五萬擔。英國來華的馬戛爾尼使團的成員評論道:“在本世紀之初,除去少數私運進口的茶葉而外,東印度公司每年出售的茶葉尚不超過五萬磅,現在該公司每年銷售兩千萬磅茶葉。也就是說,在不到一百年的時間內,茶葉的銷售量增加了四百倍。從總的數量來看,在英國領土,歐洲,美洲的全體英國人,不分男女,老幼,等級,每人每年平均需要一磅以上茶葉。”生絲是另一項大宗出口商品,清政府本來限制輸出生絲,後來放鬆禁令,生絲出口量猛增,19世紀初每年生絲出口不到120擔,到19世紀30年代已增至八千擔以上。中國的土布也很受歡迎。

東印度公司和英國政府在茶、絲貿易中獲利極大。不過他們最傷腦筋的是怎樣來支付購買的茶葉。英國商人運到中國來的全是滯銷和賠錢貨,其中毛織品由於價格太貴,中國勞動人民並不購買,銷路不廣,販運毛織品一直是虧本生意。其次是運來的金屬品,其中以鉛為最多,鉛的重要用途是包裝出口茶葉箱的箱皮,用量亦屬有限,只有運到中國來的棉花,數量較多。當時廣東沿海城鎮的中國紡織手工工場發展很快,需要大量棉花。19世紀初,英商平均每年輸入中國的棉花值銀四百多萬兩,佔輸入總值的60%。至於英國的機器製造品,在中國更沒有什麼市場。乾隆五十五年(1790),英商在廣州試銷兩千匹曼徹斯特出產的機制棉布,由於售價高昂,不受歡迎。遲至道光元年(1821),“英制印花布4509匹,又剪絨與天鵝絨16匹在廣州拍賣脫手,……虧本60%以上。很明顯的,銷售英國棉製品的時代還沒有到來”。從英倫和印度運來中國的全部商品總值只抵得上從中國出口茶葉一項的價值,中國長期保持出超。為了平衡貿易收支,歐美商人每年必須運送大量硬通貨到中國來,廣州一地每年平均有成百萬元銀元流入。清朝官員描述18世紀前期的狀況說:“夷船必待風信,於五、六月間到粵,所載貨物無幾,大半均屬番銀”,反映了當時的實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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