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檢發現感染艾滋病病毒,檢測中心應該告知未婚夫嗎?

綠樹陽光


這事情,還真問過做婚檢的朋友,從個人情感上來講,他覺得應該告訴,但是頭上有一道達摩克利斯之劍,一旦說出口,不僅要受到責罰,工作也要丟了,還要承擔被艾滋病患者告的風險。

這把達摩克利斯之劍,指的就是《艾滋病防治條例》,裡面的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等。如有違反,將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換句話來說,這個應該不應該,其實真不是婚檢中心能決定的事。法律在那裡擺著。就算這裡的工作人員,願意承擔丟工作,被告的後果而告之另一方,那麼婚檢中心來再多的工作人員也會不夠用。

所以,即使有這樣的情況,他們一般會勸患有艾滋病的一方,如實的告訴伴侶,以免感染無辜一方。而《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也明確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義務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但是很多時候,人性經不住考驗,很多艾滋病患者為了不失去婚姻和愛人,選擇了隱瞞,造成夫妻雙雙患上艾滋病。所以,在這個事情上,只能說這條法律有不合理的地方,而檢測中心,以及工作人員也是非常無奈。


毒言毒語


你好,我是在疾控中心專業做艾滋病防治工作,我來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為保障人們的婚姻幸福,以及優生優育,婚檢有作舉足輕重的作用。

但是在婚檢中發現一方感染有艾滋病,那麼檢測中心的工作人員可以將這一信息告訴給對方嗎?很遺憾,不能!《艾滋病防治條例》中明確規定,艾滋病感染者的信息,醫務人員只能告訴感染者本人,其餘人員一律不得告訴!哪怕是最新版的《艾滋病防治條例》,這一規定都沒有修改!

我在工作中遇到過很多夫妻雙方中,一方生活不檢點,在外面感染了艾滋病後,回去傳染給另一半的案例。作為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員,我很痛心,但是我又沒有辦法,法律沒有賦予我相應的權利去告訴他們的另一半!

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有一個指標要求,就是對單陽家庭的檢測率,但是我們這項工作和指標很難開展及完成,有那麼一部分人不願意將自己的感染信息告訴自己的配偶!

不過隨著我們宣傳的深入,人們越來越瞭解艾滋病了,這種情況有所改善了!

為了您的健康和幸福,如果您進行婚檢,我建議一定要和對方交換看一下對方的檢測報告!

如果您還有關於艾滋病的相關問題,請關注我私信諮詢,謝謝!

當然也請您給我點個贊和關注一下,點贊量和關注量越多,推廣量也就越大,也越會讓更多的人瞭解艾滋病,防治艾滋病!為了他們的健康和幸福,我感謝您!


波波醫生說健康


首先呢,我覺得這麼問不太貼切!應該是,準夫妻一方有艾滋病,檢測中心應不應該告訴另一方!

我認為應該!

為什麼呢?第一:我們都有一個常識,夫妻結婚後,夫妻生活不可避免!那麼,首先作為健康工作人員,他們有責任規避類似於艾滋病這種傳染性疾病的傳播,而夫妻生活是艾滋病傳播的一種重要途徑!所以說,表面上看,好像不告訴對方實情,對於艾滋病患者是一種保護,但是代價是什麼呢?是另一方的健康權,甚至生命權,這是不是侵犯他人生命權了呢?而且就當前法律來看,生命權是高於隱私權的吧!所以我認為檢測中心對於明確預知的危害公民生命權的行為不予阻止,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而且屬於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對於生命的犯罪!

2,相關法律確實有如此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等。如有違反,將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但是呢,又有如下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義務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其實我覺得不太合理,為什麼呢?首先檢測出來不讓告訴另一半,那婚檢的意義是什麼呢?與其這樣,不如不檢!第二呢?兩者的法律責任不同,有點本末倒置了!怎麼說呢?哦,說出來就是犯法!可是能僅僅說了,艾滋病攜帶者有義務,但沒說不進行義務的後果!這難免就會有艾滋病患者不肯說明,那麼他們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呢!我們保護艾滋病患者是出於人權角度,但是正常人的人權就可以肆意迫害嗎?我想任何時候,人的生命是大於一切的吧!


所以我覺得,準夫妻去做婚檢,應該一五一十的告知雙方結婚!而不應該隱瞞,畢竟一旦感染艾滋病,那是一輩子的大事啊!我們經常說,你以後還有幾年啊?那我們每個人都不清楚,但有一點是明確的:人,只有一輩子!而且,我覺得檢測中心的隱瞞,其實無異於,惡意傳播艾滋病病毒!

當然了,我們的法律一直在完善,願有緣人能夠看到,細細體諒一個健康人的恐懼!也希望這些條條框框能有所改變!

畢竟以他人的隱私權去剝奪他人的健康權,生命權,這不應該是違規行為,而應該是違法行為,是違反自然規律的行為!


蝶谷幽蘭


艾滋病是一種免疫系統疾病,可預防、可干預,但是治不好,其危害性大家都知道,很多人是談艾色變,原因就在於此。

性作為艾滋病毒傳播的三種方式之一,如果男女其中一方攜帶艾滋病病毒,而不告知另一方,導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之發生了無防護的性關係,另一方則有很大幾率被感染上。如果真的屬於這種情況,那簡直就是犯罪!

但是現實情況是,檢測中心並無權利告知婚檢的另一半。《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否則的話,輕則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

面對這種情況,醫生怎麼辦,難道不要自己的飯碗?對於這種情況,也只能由其本人告知其未婚夫了,假如她不告訴,只能道德譴責她,或者最多追究其故意傷害的責任,但這種懲罰,對於已經感染艾滋病的她來說,她能當回事嗎?

從該條例來看,在艾滋病人的隱私權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權方面,顯然是傾向於前者的,現實生活中也發生了這樣的悲劇。2015年3月,一對年輕男女去民政局登記,隨後到河南永城市婦幼保健院進行免費婚檢,當時女方被查出疑似患有艾滋病,但院方和女方都沒有告知男方,結果婚後不久男方就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

筆者以為,條例修改刻不容緩,生命健康權應當優先於病人隱私權,只有給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解綁,他們才能放心大膽地將相關情況告訴感染者的另一半!


打虎拍蠅


這個是一個非常矛盾的問題,嚴格來說,每一個艾滋病患者的信息是隱蔽的,屬於個人隱私,任何人都不能未經當事人允許,洩露患者的個人隱私,包括婚檢出艾滋病女方,如果未經過本人同意,包括檢測中心的醫生都不能隨意洩露個人隱私信息,更不能告知其男方。

但另外一個信息是,如果不讓男方知道,則會讓男方被傳染,因為,艾滋病傳染的主要方式,是性傳播,男女之間、夫妻之間,肯定是避免不了兩性生活,如此,如果醫生不告知、女方知道了不告知,男方肯定會被傳染,這樣下來,婚檢的意義又在哪裡?又有什麼作用?如此,還不如不婚檢呢。如此,也就失去了婚檢達到預防疾病的意義。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矛盾無解。要解決此類提問題,方法有:

1、女方主動告知男方。雖然相關艾滋病防治條例裡規定任何人都不能洩露艾滋病患者的個人隱私,但如果女方對他人負責,對自己老公負責,就應該主動告知對方,防止疾病傳播。

而且,《條例》明確規定:

1、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

2、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3、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如果女方被檢測處艾滋病,卻不履行告知義務,則是故意損害他人健康行為,男方一旦患上,無異於故意殺人,比故意傷害罪還嚴重,因為,一個人一旦得了這種疾病,帶來的傷害和影響,是一輩子的,是致命的,是非常殘忍和不人道的。

即便男方通過法律手段去維權,獲取賠償,但又有什麼意義?被損害的健康是沒法挽回的。所以,只有女方主動告知,才可以避免男方患病,挽回健康。

2、修改條例。在《艾滋病防治條例》裡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這就決定,即便醫生知道這個人有艾滋病,也不能告知另外一方,如此,如果女方不告知男方,就會讓男方被傳染。

這就出現了健康權和隱私權的矛盾,誰為大?誰給誰讓步?我覺得,健康權大於隱私權,健康權要為隱私權讓步,這就需要對《艾滋病防治條例》進行修改,如檢測醫生有權利跟患者協調溝通,做思想工作,讓其告知另外一方,防止被傳染,如果在明知道自己有傳染性艾滋病,卻不履行告知義務的,醫生有權告知另外一方。這就是當健康權生命權與隱私權相矛盾時、衝突時,誰大誰小的問題。

3、被傳染一方可以通過民事起訴另一方獲得賠償。如果確定女方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卻故意傳染男方。

按照《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六十二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後,退一萬步來說,如果女方不告知,故意傳染,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故意傳播,則是構成犯罪行為,男方不僅可以起訴獲得民事賠償,還可以報警,採取刑事責任,來進行維權。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依據國務院於2006年1月29日發佈,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因此,從法律層面上來講,婚檢中心無權、也不能講女方發現感染艾滋病的。

針對患者本人:

第六十二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無論是從法律層面還是道德層面,患者本人都應將感染艾滋病一事告知其未婚夫。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隱瞞的事例數不勝數。

做為即將結為夫妻的一對人,本應相知相愛,卻因人性的陰暗面,選擇把另一方拉上絕症之路,應該值得整個社會反思。

現實裡應該怎麼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婚檢要求雙方同時去同一醫院,雙方應該互相看一下體檢結果,一是為了關心對方的身體,二是為了更進一步地瞭解你的另一半。如果連體檢報告都不願意給你看,你覺得這個婚你還敢結嗎?


普外三角針


先說結論:不能告訴,但筆者認為應該告訴,理由如下:

一、目前《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了: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人的信息。故在法律層面上,是不能告訴的。

二、為何應該告訴?

1、艾滋病是不治之症,若因為隱瞞導致了傳染,可能會危害到丈夫的健康權。

2、法律同時規定了夫妻之間應有相互忠實的義務,若要履行此義務應當自覺告知艾滋病情況,同時在這個規定下檢測中心告知丈夫也不違背該義務,法理上是行得通的。

說到底,還是社會穩定和知情權、隱私權的衝突。


黃毅律師


國家婚姻登記機關,婚檢應當是男女結婚的前置條件。也就是說:凡沒有通過婚檢的,民政結婚登記機構不得發證!

女方婚檢發現有艾滋病的,婚檢機構不得告之其未婚夫,但其所出具的《證明》上必須寫上“不宜結婚”的檢證。男方拿到該證明後,還結不結婚由男方主裁!男方仍願意結婚的,結婚登記機構可以發證。


段不錯


關於婚檢,這裡有一個悖論。

什麼情況下會去做婚檢?

1、夫妻雙方注重個人健康。

2、應雙方家長要求。

3、閒著沒事,為婚檢而婚檢。

撇開第3點,就1、2,兩點來講。夫妻雙方,和雙方家長必定會對婚檢報告很重視。一定會要求查看報告。甚至會拿著報告去諮詢醫生。

這種情況下,就算醫生說沒說某一方感染艾滋病,其實結果都一樣。因為感染艾滋病的一方想隱瞞的話,必定會拒絕出示報告,拒絕另一方諮詢醫生。這擺明著此地無銀三百兩!另一方如果不是傻子,對婚事也知道要緩一緩了。所以,真感染了,幾乎是瞞不住的。

ps:醫生只有保密的義務,但不能欺騙。所以只需要問醫生,對方的身體狀況是否適合結婚就可以了。真有艾滋,醫生不會說適合的,頂多只能說要保密,這樣明白有貓膩了。

只有第3點的夫妻,才可能出現因為醫生沒告知病情,而致使另一方感染艾滋的情況。但這種為婚檢而婚檢的人,會有諮詢醫生的舉動嗎?我認為概率很低。


有事慢慢說哇


我覺得女方婚檢前發現感染艾滋病病毒,檢測中心作為醫療部門,應該主動將結果告訴他的未婚夫,至於他未婚夫還願不願意與這位女性結婚,則另當別論。

檢測艾滋病,發現艾滋病不僅要登記在案,還要將結果及時告訴其本人及家,以控制艾滋病的傳染危害更多的人,這是檢測中心的職責所在。因此,將該女性感染艾滋病病毒告知其未婚夫也是檢測中心職責之一。這樣讓該女的未婚夫有所心裡準備,是結婚還是不結婚,可讓其進行主觀選擇,或者採取措施進行有效預防,同時也可讓其本人到檢測進行檢查,看是否也感染上了艾滋病。

由此,檢測中心做到這一切,盡到了告知責任,就是對廣大人民群眾的高度負責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