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戒!持財之人,牢獄不遠!

經常聽到財務人員抱怨,起的比雞早,睡得比狗晚,每天眼裡都是數據!數據!腦子裡想的是發票!發票!每月申報,每季報表,年度審計,枯燥又無味,熬個十幾年,熬到總監級別,但基本都禿頂或中年早衰了吧,與此同時,還得提心吊膽,擔心啥時候吃牢飯。 為啥呢?

警戒!持財之人,牢獄不遠!

首先,我們簡單羅列下我國刑法中與財務職業相關的刑事罪名:

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騙取貸款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逃稅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妨礙清算罪,逃避繳納稅款罪,洗錢罪,等等。

上述所列的罪名還不包括小編在前面系列文章中分析的職務侵佔罪和侵犯商業秘密罪啊。看完是不有種感覺,這簡直就是布好了天羅地網等著財務人員入坑呢!

警戒!持財之人,牢獄不遠!

其次,財務人員離犯罪真的不遙遠!不時有財務人員鋃鐺入獄的判例和新聞報道:

【以案說法:虛開發票罪】

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 (2015)嘉海刑初字第653號

被告人顧某為使其經營的海寧市某養殖園申報財政補助資金,在無實際貨物購銷的情況下,讓被告人林某為其虛開浙江增值稅普通發票18份,虛開金額共計2310274元;讓顧長某為其虛開浙江增值稅普通發票3份,虛開金額共計150000元。

被告人顧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林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

警戒!持財之人,牢獄不遠!

【以案說法:逃稅罪】

貴州省普安縣人民檢察指控,2011年九龍水泥廠在生產經營期間,該廠會計危某文通過做二套賬簿方法,隱瞞2011年度水泥銷售收入5919593.70元,少申報增值稅860111.90元;虛開運輸發票額1078179.95元,用於認證抵扣增值稅稅額75510.39元,涉嫌逃稅金額共計935622.29元。被告人危某文身為普安縣九龍水泥廠的會計,負責該廠稅務申報工作,系直接責任人員,應以逃稅罪追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危某文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警戒!持財之人,牢獄不遠!

【以案說法:企業兩套賬,會計被判刑】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5]新刑初字第56號

被告人許某某夥同他人採取隱瞞、偽造記賬憑證少列主營業務收入,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鑑於案發後同案犯已補交應納稅款,且被告人許某某認罪悔罪,判決如下被告人許某某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你以為僅僅是吃幾年牢飯如此簡單嗎?你還會為此丟了會計飯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警戒!持財之人,牢獄不遠!

最後,財務人員的風險來源多樣化,引發刑事犯罪概率大。

第一種情況,財務人員往往掌握公司重要數據,保管公司銀行賬戶、密碼、權限,離錢最近!如果他們自己動了小心思,自認為設計重重機關,抱有僥倖心理,不會東窗事發,那就容易引起職務侵罪、挪用公款罪等主觀故意犯罪,這種情況是最不可饒恕的。

第二種情況,是因為單位或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罪,財務人員被“無辜”牽連的,很多情況下,他們往往是背鍋俠,並不知道老闆的工作安排時的心思!只是老闆的操縱工具、犯罪通道!財務人員確實很冤枉,大多情況下,只是個打工仔,拿著辛苦錢,出於履行職業的要求和老闆的指令,為企業做全面的財務規劃,稅務籌劃,做兩套帳,購買發票,提供虛假財務資料,轉錢出境等等,這些行為非常容易把財務人員置身於犯罪的邊緣。但這也不能全部歸責於公司,更多情況下,是財務人員丟棄了職業操守,沒有法律風險意識導致的。

警戒!持財之人,牢獄不遠!

第三種,可以來源於自身應驗的不足,粗心大意導致的,比如對於業務人員因出差、採購、招待等原因,有真實的花銷,但是因缺乏企業要求的可報銷的合規發票,為了順利取得報銷款,通過其他渠道取得虛開的發票,但財務人員並未審查是否是真實的業務發票而做賬抵扣的,因此引發稅務部門調查的,乃至是刑偵介入。

【千叮萬囑】

上述例舉的案例最多的是和發票相關的案例。據不完全統計,粗略估算,單純針對發票類型設置的罪名就已經達到14個!因此奉勸各位財務人員,及各位讀者,千萬不要買賣發票,不要買賣發票,不要買賣發票!

然而,不少企業老闆感嘆稅負重,企業老闆為了少交所得稅,製造高成本支出,這就需要大量的發票。有需求就有市場,即使有如此多的罪名,巨大的利益驅動下,買賣發票還是經久不衰,常打不死!

但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現在強大的金三稅務系統下,部分財務人員雖然為了規避三流一致的要求,不再是拿張發票那麼簡單,更多的是要求有配套的措施,諸如簽訂合同,對公轉賬,有會議紀要,有業務往來記錄等等。

警戒!持財之人,牢獄不遠!

但假的畢竟是假的,稅務人員可不是吃素的,金三稅控系統強大到你我無法想象!往往稅務人員進一步細緻檢查,合同難免會有漏洞,比如出現合同上主體與發票主體名稱不相同;發票金額巨大,但合同條款簡單,缺乏相應的業務內容和權力義務保障,付款太過慷慨,不合常理;開票公司的並無實際經營業務,處於非正常狀尤其是專門從事買買發票的公司被查獲,稅務部門就會順藤摸瓜的查出接受他們開出票據的下游方,一層層的查下去,到時你做再多的解釋,想尋求律師幫助,也為時已晚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