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最高可判死刑!

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防控措,

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這是我們每個單位和個人的責任,也是義務。如果心存僥倖,不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磅!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最高可判死刑!


案例一

吉林長春患者王某某(男,50歲,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並送至指定醫院醫治)因不報備、不隔離、隱瞞行程,於 2020年2月2日被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查。王某某系武漢某醫藥公司職工,1月19日回長春探親後,未向社區報備,不主動居家隔離,在其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3次就醫時,故意隱瞞在重點疫區工作生活經歷和返長春行程事實,欺騙就診醫生,且多次主動與他人密切接觸、就餐,現已至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閉隔離觀察,造成嚴重後果。


案例二


深圳龍崗患者阮某(男,38歲。湖北省潛江市人),因隔離期間多次外出,隱瞞發熱咳嗽症狀,於2月4被深圳龍崗警方

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2020年1月26日晚。阮某與其家人從從湖北省潛江市自駕返回深圳市龍崗區。1月27日上午,阮某在社區工作人員要求下籤訂了《居家隔離承諾書》。阮某在簽訂承諾書後,拒不遵守居家隔離和每日測量報告體溫等要求,連續多日外出,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且對自己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欺騙調查走訪人員。2月3日,阮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隔離收治,其家人均已被送至指定隔離場所觀察。


案例三

雲南景洪患者酈某某確診後逃離,攻擊醫務人員,被公安機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據媒體報道,酈某某於1月22日下午被120急救車轉運至西雙版納傳染病院隔離後於當晚07:40左右趁醫務人員在處置其他病人時逃離醫院。經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區衛健委、景洪市衛健局和110公安民警等多方調查。於21:50確定患者已到景洪區某小區妹妹家中。後立即組織醫務人員、120救護車與民警趕到小區,對患者進行反覆勸說,並於當晚11:50將其及其親屬等四人安置到傳染病醫院住院觀察。

在隔離住院期間,酈某某等人還存在不同程度的攻擊醫務人員行為,如用手撕扯醫務人員防護口罩等行為,並用手機拍成視頻傳播,其行為一度在社會上造成恐慌。


重磅!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最高可判死刑!

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佈。


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重磅!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最高可判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我國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一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此需要強調的當事人明知所實施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卻放任這種危險後果發生。在這種“放任”心理狀態下,其行為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比如在上述的案例三中,雲南景洪的患者酈某在確診後,當晚趁醫務人員在處置其他病人時“逃離”醫院,這名患者的主觀方面就屬於“明知所實施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並且放任這種危險後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屬於間接故意,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傳染病防治法的制定是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的是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廣大公眾應當積極配合參與疫情防控工作,主動報告,主動隔離,不要隱瞞,不要聚集,減少外出,就診時要如實介紹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觸史,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實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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