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病防疫防法盲!這副法律良方請收好(中)

針對治疫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深圳市福田區司法局聯合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深圳市福田區定基社區法治服務中心,繼續開出法律"藥方"……有義務就有責任,違反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不然法律就是沒有牙齒的老虎。

深圳市福田區司法局聯合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福田區定基社區法治服務中心梳理出了居民違反疫情防控義務應承擔的四大方面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治安行政責任、其它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梳理發現,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法律法規,可都帶著鋒利的牙齒——∇∇

防病防疫防法盲!這副法律良方請收好(中)

(一)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包括修正案)及《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疫情防控中居民最有可能觸犯的九個常見罪名: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和《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此罪。

【現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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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2020年2月1日報道:青海苟某因違反登記、隔離的防控措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立案。網頁截圖)

【用"法"說明】

明知自己曾在武漢等疫情較嚴重的疫區生活或旅遊,可能攜帶傳染病毒,而拒不遵守申報、隔離等防控措施,造成他人感染的後果或感染危險的,危及到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把政府所要求的調查、申報行程、自我隔離等防控措施當成是"生活小事"或耳邊風,等閒視之,甚至置之不理,會給社會帶來嚴重的危險,讓社會付出十倍、百倍甚至上千倍的防控成本,必須刑罰加身!

2、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用"法"說明】

有些過失可以原諒,有些過失不能原諒。在防控疫情的關鍵時刻,對於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拒絕檢疫、拒不接受隔離、不接受治療或逃離隔離地點的,都可能構成此罪。

雖然全國尚未發現"現身說法"的案例,但此條會是高頻法條!

3、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和《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此罪。

【現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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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2020年1月31日報道:《男子編造散播疫情相關虛假信息至700餘個微信群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網頁截圖)

【用"法"說明】

編造和傳播虛假信息不只是好玩那麼簡單!在傳播信息之前,請確認來源是否權威,是否官方,否則,符合一定情節要求或造成一定後果的就可能構成犯罪!

4、妨害公務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和《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現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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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7日,長沙市寧鄉市公安局對涉嫌妨害公務罪的葉某依法刑事拘留。寧鄉公安微信公眾號截圖)

【用"法"說明】

執行防控任務的工作人員的工作是為了整個社會的疫情防控,您理解也好,不理解也好,但請一定支持他們的工作!不要任性,您的任性或衝動也許會讓您後悔終身!

5、尋釁滋事罪

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和《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此罪。

【現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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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對酒後滋事,干擾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嫌疑人蔡某依法刑事拘留。灞橋公安微信號截圖)

【用"法"說明】

公共場所秩序關係公眾利益,傳染病疫情暴發期間公共場所需要嚴格管控。公眾場所注意剋制自己的行為,有話好好說,慢慢說,也可以換個場所說。不要擾亂了社會秩序,成為公共場所裡的焦點。不然您就可能成了罪人。

業內人士管這條罪叫"口袋罪",你的過分行為在疫情暴發期間會顯得更加突兀,不小心可能就被裝進了"口袋"。

6、詐騙罪

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和《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此罪。

【現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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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2020年01月30日報道:《廣東首例N95口罩詐騙案告破騰訊協助警方破案》網頁截圖)

【用"法"說明】

國難當頭,總有些人想混水摸魚,發國難財。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NO ZUO NO DIE!

7、非法行醫罪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和《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構成此罪並從重處罰。

【現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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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0日,涪城區衛生執法監督大隊對涉嫌非法行醫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四川省綿陽市政府官網截圖)

【用"法"說明】

非一般人可為,只有那些利慾薰心,又膽大包天的狂妄之輩,才敢"承接"此類活。

8、非法經營罪

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司法解釋》第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此罪,從重處罰。

【現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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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9日,瀋陽警方對涉嫌非法經營者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新華網網頁截圖)

【用"法"說明】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關鍵時刻哄抬物價,不是"經營",是"打劫"。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相關部門對價格的監管也會非常嚴厲,違反價格管理的相關規定,即使你吃得下,也消化不了,非法的東西總是要吐出來的。

提醒那些從事經營的居民:非常時期更要保持平常心態,做良心生意,才能保你過正常人生活。

9、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和《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的構成此罪。

【現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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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7日,義烏市公安局對銷售假口罩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截圖自浙江省義烏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用"法"說明】

不能什麼黑心就做什麼生意。防疫物資人命關天,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不僅謀財而且害命。高壓線,請遠離,一觸即亡。

(二)治安行政責任

依《治安管理處罰法》,不遵守疫情防控的相關規定,將承擔警告、罰款、拘留等治安處罰的法律後果:

1、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以及擾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為,可以單處或並處(以下均稱"處以")警告、罰款和拘留。

【現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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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網.四川新聞報道:2020年1月26日《何某因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被旺蒼警方行政拘留》網頁截圖)

【用"法"說明】

疫情期間關閉了部分公共場所,加強了對某些公共場所、交通工具的限制或管理措施,居民均應無條件遵守。拒不服從管理或檢查,可能會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2、阻礙執行職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等行為,構成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可處以警告、罰款和拘留。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公務的,則構成妨害公務罪。

【現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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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報道:2020年1月29日《拒不接受防疫檢測強行衝卡雲南一男子被拘留5日》網頁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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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網,2020年02月02日報道:《一男子不服從疫情防控管理要求被拘留》,網頁截圖)

【用"法"說明】

任何不聽從疫情指揮部或人民政府發佈的命令、決定,經指正或責令改正、勸告仍不改正的,均可能因阻礙執行公務被公安機關處罰。切莫試圖挑戰防控人員或企圖對抗、逃避防控措施。疫情防控期間,這是最爆款的一條規定。

3、散佈謠言、編造、傳播虛假、不實信息

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可處罰款和拘留處罰。

【現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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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2020年01月29日報道:《傳播虛假疫情信息天津警方刑事拘留1人行政拘留6人》,網頁截圖)

【用"法"說明】

哪裡有謠言哪裡就有處罰。刑事犯罪和治安處罰總有一款適合您的。疫情正當時,說假話是要承擔責任的!

4、公眾場所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現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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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視聽網,2020年01月30日報道:《疫情當前,居然聚眾賭博!九江公安嚴查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行為》,網頁截圖)

【用"法"說明】

公眾場所也是守土有責,誰家的孩子誰看好。廣東省發佈的粵防疫指辦通〔2020〕1號通告,明確要求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等公共場所必須戴口罩方能進入

公共場所管理人員責任重大,馬虎不得,必須嚴格執行!發生了安全危險(而不論後果),或是不執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警察就不只是請您喝茶了,可能還"管吃住"。

5、房屋出租者違反相關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以罰款。

【現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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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2日,晉江龍湖派出所對不按規定登記的租房管理者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截圖源自福建省晉江公安龍湖派出所官方微博)

【用"法"說明】

房東也是流動人員管理、執行疫情防控的重要群體,要嚴格執行房屋出租、人員登記和相關疫情防控措施。

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以及公眾的安全起見,查清對方的身份和來路不僅必要而且必須,不是每一個敲門的都是東土大唐來的聖僧。

6、違反寵物管理規定

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現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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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南漳縣、浙江松陽縣等多地疫情防控指揮部均發佈過與寵物相關防控措施,網頁截圖)

【用"法"說明】

此時此刻要特別照看好您的"主子",此次疫情傳播雖沒有明確與您"主子"有關,但敏感。人都少出門了,而況貓狗乎?

(三 )其它行政責任

其它行政責任,是指除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定的治安行政責任之外,由《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違反衛生防控要求而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包括違反消毒、衛生處理方面的,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 對被甲類和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汙染的場所、物品未按照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的;

也包括相關人員違反隔離治療方面的,如: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絕進行隔離治療的;

還包括違反動物衛生管理等方面的,如:未經檢疫出售、運輸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家畜家禽的等。

違反以上規定,可能會承擔責令停止違法、責令改正、罰款等法律責任。

(四)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七條都規定,因居民個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傳染病傳播、疫情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

【用"法"說明】

若因您一時大意而造成其他人感染,不僅要承擔刑事或治安處罰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人財兩空。若造成較大範圍擴散或危險的,面臨的民事賠償可能會是一個讓您終身無法償還的天文數字。

(中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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