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建的房子怎麼立遺囑有法律作用?

手機用戶龍馬


在農村宅基地上建的平房,戶主對農房有所有權,對宅基地有使用權,一旦農房的戶主去世,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農房可以由子女或者配偶繼承。其實也可以在老人活著的時候,以贈予的方式,將房子過戶到子女名下。跟繼承比起來只是交稅上有些差異,程序上更簡單一些。



咱們先來說一說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繼承農房,是怎樣的一個流程?遺囑有口頭遺囑,書面遺囑,錄音遺囑等多種方式。為了正式起見,農村的老人們一般不會通過口頭立遺囑的方式,多數都是書面遺囑,在農村書面立遺囑最好是由本人書寫,並且簽字摁手印,一般要請村委會的工作人員或者在村裡比較有威望的老人來做見證。雖說房子是老人蓋的,老人想留給誰就留給誰,但是在立遺囑分房子的過程當中,還是會有一些矛盾,讓有威望的老人在跟前,也是為了能主持個公道。


如果遺囑是要將農房留給眾多子女當中的一個,那麼在房產過戶時,就需要先到公證去處去公證一下,同時需要另外幾個不繼承房產的子女簽字摁手印,承諾主動放棄繼承權,到公證處去公證,需要根據房產的評估價格,交一定的手續費,一般是幾百塊錢。

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繼承農房還需要注意的是,遺囑可能在不同時期立了多個,這個時候並不是對誰有利,就以哪個遺囑為準,而是有時間先後,以最後立的這個遺囑為準。有可能之前在老人活著的時候,立遺囑將農房留給老大兒子,後來在臨去世前又改變主意,將農房留給老二兒子,那就沒有辦法,以最後留給老二的這個遺囑為準。


總而言之,如果家裡是農村的,又有好幾個孩子的話,在立遺囑的時候就要嚴謹一些,現在農村的房子越來越值錢,雖然宅基地不能繼承,但是農房是可以繼承的,去公證處公證過的遺囑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也是農房過戶的必備資料。


一品小十六


農村宅基地建房怎麼立遺囑有法律作用?

農村宅基地是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戶主的個人財產,農戶是有繼承權的,在農村有的家庭成員多,而且關係錯綜複雜,如果家中老人過世,繼承房子的時候會引發很多家庭矛盾,所以立一份遺囑至關重要。


要想立一份具有法律作用的遺囑,一定要根據《繼承法》裡的規定來立遺囑,根據繼承法裡規定,農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子有第一順序繼承繼承,也就是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就有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也就是兄弟姐妹來繼承,如果沒有繼承人,宅基地上的房屋有集體收回。

遺囑分為口頭遺囑,書面遺囑,錄音遺囑等,立遺囑人必須是有行為能力的人,能準確表達自己的意願和真實想法,不能在糊塗,意識不清的時候立遺囑。立遺囑的時候一定要有兩個以上沒有厲害關係的人在場,來證明遺囑的真實情況,如果是書面遺囑,證明人要在遺囑上簽字畫押。在農村立遺囑時最好要請來村裡幹部和村子裡有威望的人,讓他們在場作證。



遺囑中的房產必須是立遺囑人個人的財產,如果是和他人供有的財產,只能對自己的一部分進行分配,無權分配他人財產。就比如農村夫婦有共同房屋,任何一方只能分配自己的一部分房屋,對配偶的房屋沒有分配權,如果遺囑中分配別人的房產,這樣的遺囑是無效的。

農村老人有幾個子女的,老人去世之後,他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有所有子女共同繼承,平均分配,不用寫遺囑就可以。但是如果老人想讓其中的一人全部繼承或者想讓配偶全部繼承,那就要立遺囑,來表達自己的意願。



農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屋要想立一份有效的遺囑,必須要根據《繼承法》上的規定來立遺囑,這樣立的遺囑才能有效。


豫南小平


段時間有人諮詢,村裡一老人病逝,兒女早已在城裡安家,且戶口也遷至居住地,現老人病逝,兒女是否對其生前居住的房屋及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享有繼承權嗎?遺囑又該怎麼寫?

筆者就這個問題查找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並提出拙見。

一、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其中,並未明確規定宅基地屬於公民的遺產。並且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並非個人所有,村民享有的是使用權,故,宅基地不能被繼承。

二、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被繼承。

因此,宅基地可分為宅基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所有權兩部分權利,宅基地雖然不能被繼承,但是繼承人可以通過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繼續使用宅基地,可是不能單獨繼承宅基地

遺囑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2、自書遺囑。3、代書遺囑。4、錄音遺囑。5、口頭遺囑。

由於法律並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願,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並存的情況。對於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未央老師


俺是一個地道的農村人……一般情況下,公民可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在此後發生可以繼承的情況時,即可按照遺囑進行分配遺產。那麼,如果沒有訂立遺囑的話該怎麼辦,房子該分給誰呢?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為您整理介紹。\t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遺囑那麼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事宜。\t  那麼,沒有遺囑的,想要繼承房子的話,應該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事宜。\t  按照法定繼承,應該首先確定繼承的順序。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t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t  例如如果想要繼承房子的,家裡面還有配偶、子女、父母的,那麼這輛車子就該這三類主體平分,以此類推,順序在上的上面繼承,沒有的就往下面順位。同一順位的,就都有權分得車子。\t  特別整理:\t  1.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t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t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t  5.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宿遷凱哥


在未死之前找公證處可以把帶宅基地的房屋贈予別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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