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家屬關心取保候審,取保意味什麼?取保≠不起訴≠不判刑

大家好,這是胖乎律師的經濟金融犯罪解讀專欄。

作者:王科棟律師,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務所刑民交叉部律師,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

王科棟律師辯護團隊辦理了眾多重大職務犯罪(廳級)、經濟金融犯罪(涉案百億)和企業家、股東經濟糾紛系列案件。

導語:取保候審作為一種階段性的刑事強制措施,不僅申請時具有一定的條件限制,並且在很多情況下,被刑事拘留後,又成功辦理了取保候審,也是依舊可能被移送起訴,甚至被法院判以實刑的。

本文將重點解讀:可取保候審的6種情形,以及取保後可能面臨的3種情況。

刑事辯護家屬關心取保候審,取保意味什麼?取保≠不起訴≠不判刑

一、什麼是取保候審?哪些情況可以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有關人員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同意後,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同時申請取保候審,以及被取保候審了以後,都是有相應的條件限制的。

(一)首先,並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需要滿足以下6種情形之一:

  1.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通常此三種刑罰意味著犯罪性質不嚴重)
  2.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 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羈押期限滿後尚未完結的;

(二)取保候審需要有保證人/保證金進行擔保。

1、保證人擔保。

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保證金擔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並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

(三)其次,取保候審後,不意味著完全的人身自由。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 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 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 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 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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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申請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什麼人申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什麼時間答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

(不同意需告知)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因此,如果滿足上述“一”中符合取保候審的情形時:

  • 犯罪嫌疑人本人
  • 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 近親屬(父母、子女、配偶)
  • 辯護人(律師)

都可以根據目前所在的刑事訴訟階段,依法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提起申請。(比如此時如果案件進展到公安偵查階段,那麼就可以向公安機關提起申請,由其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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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保候審≠不起訴≠不判刑

最後一個問題,取保候審了是否意味著不被起訴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需要注意,取保候審,只是一種階段性的刑事強制措施,而不是最終的案件處理結果。決定起訴和判刑的,依據的始終是案件的事實情況。

——也就是說,取保候審以後,同樣可能面臨接下來的,移送起訴和法院審判程序。

我們來分析通常會出現的3種情況:

1、被拘留後,公安向檢察院提請批捕,但檢察院(因證據不足)沒有批捕,超過羈押期限37天后,此時會出現兩種情況:

(1)公安機關必須變更羈押措施,也就是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然後繼續偵查。

(2)公安機關直接撤案釋放當事人。

2、在一些非法集資或者傳銷等案件中,檢察院(因情節輕微、沒有社會危害性)沒有走逮捕程序,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此時也會有兩種情況:

(1)部分案件,情節輕微的,依法無需判處刑罰的,檢察院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訴決定;

(2)認為雖情節較輕,但是仍構成犯罪,需要起訴的,此時檢察院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審判。

3、取保候審過程中,法院審理判決後,也可能會存在兩種情況:

(1)判決緩刑或免於刑事處罰——暫緩執行或無罪釋放

(2)判決實刑——取保後重回看守所或監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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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結

本文講述了什麼是取保候審,列舉了可以申請的6種情形,以及如何申請。

同時,列舉了三種情況,表明取保候審作為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雖然人身獲得了部分自由(注意不是完全的自由),但既不意味著不起訴,也不意味著無罪釋放。

雖然在司法實踐案例中,取保候審的很多案件都沒有起訴或者判決實刑。但是到底是什麼最終結果,不是由是否取保候審決定的,而是由具體的案件情況(證據和事實)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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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辦案之餘普法系列文章,多為辦案所感,倉促行文,旨在傳播法律,為大眾提供有幫助的內容。並非專業探討,力求簡單淺顯,如果紕漏或晦澀難懂,還請諒解,私信聯繫提出建議。

專欄作者:王科棟律師 北京合弘威宇律師事務所

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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