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有三樣東西是女方的,男方一樣也拿不走

談到離婚,就要涉及財產的分割,一般我們所能看到的財產分割的畫面都是男士很謙讓,充分照顧女方,但這只是電視劇上的畫面。現實中很多離婚的夫妻都是為了一點財產爭的不可開交,歸根結底,都是因為太窮了。其實對於這些財產的分割,婚姻法上早有了規定,只是這些離婚的夫妻不知法,不懂法,更不會用法,婚姻法司法解釋,自今年起,若夫妻離婚,離婚後這3種東西全部屬於男方, 女方一樣都拿不走。

離婚後有三樣東西是女方的,男方一樣也拿不走


離婚後歸屬人是首付或全款的

婚前買房,房子寫了誰的名字,就屬於誰。結婚前男方買房,應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假如離婚,房子應歸屬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夫妻共同財產的公證;結婚後買房,如果還是男方出錢的話,在辦房產證的時候,根據新規定,若夫妻雙方都在場,且女方要在場簽字,那麼應是夫妻雙方共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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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的工傷賠償

現在的女人不在像以前一樣足不出戶,只管照顧好自己的老公和孩子就行,她們也會有自己的一份工作。但有些工作也會存在一定的危險性,比如在工地或者廠子幹活,如果發生意外或者出現工傷,一般都會有賠償金,而這些都是屬於女方。即使離婚後,男方也無法從中獲得一分錢。這在《婚姻法》的第十八條有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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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的婚前財產

大多數女人在婚前都是有好幾年工齡的,她們手裡會有些存款。有的女人會做投資,買了房,這些都屬於婚前財產。可是,有些女人卻沒有弄清楚什麼是夫妻財產,離婚時,還會把婚前財產一起分割。其實,新婚姻法裡明確規定,婚前財產是不進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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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原則上是屬於共同共有的,但是基於當事人的特殊關係或者當事人的特殊要求,在滿足一定的要求之下,婚後個人財產就產生了。不過要提示大家的是,我國民事法律是法律規定的效力低於當事人約定效力的,只有在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才要遵循《婚姻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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