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志成城 抗擊疫情】法律篇·系列二:想借“口罩”做“文章”的,得掂量掂量!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防控戰役全面打響。科學佩戴符合防疫標準的口罩是做好個人衛生防護的重要防線。由於目前防疫口罩供給緊張,而民眾需求又不斷增長,近期出現了個別不法商家趁機惡意哄抬物價、製售不符合標準的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產品的現象。防控口罩供銷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僅僅是保障良好營商環境的緊迫要求,也是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必須舉措,二中院商事法官就此問題給商家和消費者提出了專業意見。

一、口罩類型五花八門,如何判斷質量是否過關?

目前市場上的防疫口罩品牌及種類繁多,消費者應當撥開口罩的紛繁“面紗”,通過執行標準及產品標識“識得廬山真面目”。

【眾志成城 抗擊疫情】法律篇·系列二:想借“口罩”做“文章”的,得掂量掂量!

首先,產品的質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相關執行標準的規定。目前,民眾普遍使用的防疫口罩主要涉及以下標準: GB2626-2006《呼吸防護用品 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各類KN95口罩),YY0469-2011《醫用外科口罩技術要求》(醫用外科口罩),GB/T 32610-2016《日常防護型口罩技術規範》(普通防護口罩)等。前述各項執行標準對適用產品的分類和標記、技術要求、檢測方法等均進行了詳細規定,口罩質量應符合相關標準。其次,產品標識應符合相關規定。除了實質性質量要求外,產品的包裝及標識同樣屬於產品質量的範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的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等標註要求。口罩執行標準中,同樣對產品標識、包裝應包含的內容有明確要求。而由於醫用外科口罩屬於醫療器械的範疇,故其還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標註醫療器械註冊證編號等內容。

二、口罩供給“一隻難求”,所有漲價都是非法的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不得有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在疫情防控期間,由於受到市場供求關係的影響,防疫口罩因供給緊張,可能出現價格上漲情況。商事審判尊重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與客觀規律,對於因市場調節產生的合理價格波動,應認定為符合法律規定的範疇。但個別商家囤積居奇、大幅哄抬口罩價格的行為則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應認定為違反法律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悄悄謀取“不義之財”,能僥倖逃脫法律責任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是生產、銷售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口罩,還是哄抬口罩價格,違法牟利,都屬於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第一,對於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口罩,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第二,經營者明知所售口罩不符合質量要求而故意隱瞞出售的,構成欺詐行為,應按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經營者明知口罩不符合質量要求,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第四,合理認定生產者與銷售之間的責任分擔。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進行先行賠付後,屬於生產者責任或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而對於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既可以向生產者也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生產者或銷售者賠償後,可根據責任歸屬情況,進行追償。

除了上述民事責任的承擔外,生產、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口罩,哄抬口罩價格的行為還可能受到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守護第一道防線,企業應該怎麼做?

在疫情防控期間,口罩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更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依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製售口罩應合法合規,避免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首先,生產者應做好生產防控,嚴守產品質量關。受到當前生產材料緊缺、工人因疫情無法及時到崗等因素的影響,雖然口罩的生產商均面臨較大生產壓力,但是更應該做好產品質量的源頭控制,履行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其次經營者應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及產品召回義務。經營者在購入口罩等防疫產品的過程中,應做好查驗、登記工作,對產品進行初步質量核查。在銷售過程中發現其出售的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等措施。

五、既要防疫又要維權,消費者應如何“避坑”?

口罩作為防疫必需品關係著每個人的健康和安全,對於防疫口罩的選購,我們向消費者提出以下建議:

1.練就“火眼金睛”,識破“七十二變”

當前市場上雖然出現了部分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口罩,但大部分“假口罩”的“製假水平”並不十分“高明”,消費者可以通過簡單的觀察、查詢進行判斷。首先,不同類型的口罩有不同的執行標準,雖然其可能在名稱上混淆概念,具有迷惑性,但消費者可以通過查看產品包裝上標註的執行標準來判斷相關口罩的類型。對於醫用外科口罩,還可以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核查其產品註冊號。其次,仔細查看產品外包裝是否標明瞭生產廠家、生產日期、醫療器械註冊證編號等應標註的基本信息。儘量選取正規廠家產品進行購買,對於信息標註不清晰、不完整、生產日期異常的口罩應審慎購買,切勿“病急亂投醫”。

2.購買口罩“步步留痕”,切勿出現“糊塗賬”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消費者在購買口罩等防疫用品的過程中,應當及時索要購物小票、發票等購物憑證,作為自身權益的保障。經營者拒絕提供的,消費者有權向相關政府監督部門進行舉報。通過網絡平臺購買口罩等防疫用品的,消費者應注意保存與客服的聊天記錄、交易訂單號、交易截圖、經營者出具的發貨單等憑證。

3.瞭解維權知識,足不出戶保障權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購買到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口罩等防疫產品後,消費者可以合理選擇上述方式及時維護自身權益。當前,面對疫情防控期間的特殊情況,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也積極藉助信息化手段,鼓勵當事人通過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北京移動微法院、12368熱線、北京法院訴訟服務微信公眾號等平臺,在線開展立案、繳費、調解等訴訟活動,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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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配圖|來源網絡

供稿|民四庭 李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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